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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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第三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_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_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第

2、三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_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_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_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第三十四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_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第三十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_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

3、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三)面临的事故风_生重大变化的;(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六)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

4、订的;(七)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第三十七条应急预案修订涉及_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_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四十

5、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折叠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第四十二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四十三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折叠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_安全生产法第

6、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_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_万元以上_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_万元以上_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二)未按照规定定期_应急预案演练的。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_万元以上_万元以下罚款:(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

7、单位和人员的;(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折叠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第四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_年_月_日起施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二)折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_应对法、_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_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8、(_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_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_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

9、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三)第五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及

10、上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综合本级、本部门职责和煤炭行业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第六条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应在全面分析危险因素和各类事故隐患,客观评估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及应急能力、应急资源,广泛听取一线作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矿山救援队伍指战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办法和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及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制。煤矿企业应急预案体系一般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臵方案构成。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_万t/a(含_万t/a)以下,且危险性较小的煤矿企业(低瓦斯、水文地质条件简单、无矿压冲击危险性),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可合并编

11、制。第七条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是本单位应对各类灾害事故的综合性文件,其主要内容:包括本单位的_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第八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如:矿井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火灾事故、顶板事故、水灾事故、瓦斯突出事故、冲击地压等),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其主要内容: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_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臵程序和应急保障等。第九条煤矿企业针对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作业场所、主要设备和设施,应当制定现场处臵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

12、应急处臵程序、应急处臵要点和注意事项等。第十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本办法。(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司、矿井)实际。(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救援_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司、矿井)的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四)第十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编制

13、的应急预案,应当_有关人员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其它有关部门人员、煤矿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自行_专家或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报告,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一)应急预案名称。(二)评审地点、时间。(三)评审专家和参加评审会人员的_。(四)煤矿企业应急预案综合评审意见。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急预案的评审由煤矿企业自行_。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人员、矿山救援队伍的指战人员、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人员和应急管理的专家及应急管理部门人员,并邀请驻地煤监机构人员参加。应急管理的专家应具备相应的

14、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可从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库中抽取。参与评审专家的人数应根据企业规模而定。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_万t/a(含_万t/a)以上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_人;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_万t/a以下,_万t/a(含_万t/a)以上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_人;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_万t/a以下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_人。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急预案的评审要以会议形式进行。评审内容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危险分析的科学性、预防和救援措施的针对性、_体系的科学性、应急

15、响应程序的可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评审人员和专家应本着对社会和企业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开展评审工作。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急预案评审采取形式评审和要素评审两种方法。形式评审是受理备案登记的应急管理部门对于应急预案备案的评审工作;要素评审是煤矿企业_的应急预案评审工作。应急预案评审采用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意见进行判定。对于基本符合和不符合的项目,应给出具体修改意见或建议。(一)形式评审。依据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及标准,主要对应急预案的层次结构、内容格式、语言文字、附件项目以及编制程序等内容进行_,重点_应急预案的规范性和编制程序。应急预案形式评审的具体内容及要求,见附表1。(二)要素评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及标准,从合法性、完整性、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操作性和衔接性等方面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应急预案要素评审的具体内容及要求。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认真分析研究专家的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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