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灾保险风险有条件可保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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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欢迎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巨灾保险风险有条件可保性研究巨灾保险风险有条件可保性研究 本文关键词:有条件,风险,研究,可保性巨灾保险风险有条件可保性研究 本文简介:摘要巨灾风险即自然巨灾风险,包括地震、洪水、飓风、海啸等严重的自然灾害风险,具有模糊性、发生频率低、损失巨大且差异大和蔓延性强等特点。对此,国内外学者基于可保风险理论,对巨灾风险的定义及其可保性从不同角度进行了研究和比较,探讨巨灾风险可保性泛化理论。在分析比较巨灾风险可保性理论的基础上,基于巨灾巨灾保险风险有条件可保性研究 本文内容:摘要巨灾风险即自然巨灾风险,包括地震、洪水、飓风、海啸等严重的自然灾害风险,具有模糊

2、性、发生频率低、损失巨大且差异大和蔓延性强等特点。对此,国内外学者基于可保风险理论,对巨灾风险的定义及其可保性从不同角度进行了研究和比较,探讨巨灾风险可保性泛化理论。在分析比较巨灾风险可保性理论的基础上,基于巨灾保险利益主体视角,通过效用决策理论,最终得出了在引入政府主体情况下巨灾风险有条件可保的结论,为我国政府主导型巨灾保险制度的构建提供可行的理论基础。关键词风险可保性;巨灾风险;效用决策一、国外巨灾风险可保性理论研究综述(一)巨灾风险的不可保性理论综述Berliner(1982)从保险精算角度提出了风险的可保性判定标准:一是符合大数法则;二是最大可能损失要具有经济上的可负担性;三是风险单位

3、必须是独立的。而巨灾风险造成的损失是十分巨大的,且在同一地域范围内风险单位之间往往具有高度的相关性,从这个层面来看巨灾风险是不可保风险。Kuneruther,Freeman(2020)从保险供给的角度,认为巨灾风险特征本身决定了其不具有商业可保性,一是巨灾风险具有模糊性的特征;二是巨灾损失的厘定难度大所带来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三是保险标的具有高度的相关性,容易导致一次风险事故造成大规模的巨额损失。Browne(2000)从需求理论出发,分析影响巨灾保险需求的因素,认为由于存在人们对小概率风险损失的低估,进而对小概率风险的保险需求会降低。而保险人则会倾向于高估小概率巨灾风险可能带来的损失,进而

4、制定较高的保险价格,继而产生供求缺口,风险可保性理论的研究最早主要以保险精算理论和供求理论为基础,认为巨灾风险不具有可保性。一方面,巨灾风险不符合大数法则的要求,难以实现合理定价,而且由于巨灾风险模糊性和损失巨大的特征,也加剧了保险人的破产风险,使得巨灾保险供给不足。另一方面,低风险地区的居民往往存在侥幸心理,而不愿意投保;而居住在高风险地区,投保人更倾向于政府救助以及灾后的慈善救助,再加上巨灾保险较高的定价,也对巨灾保险需求起到了一定的限制作用。因此,巨灾风险无法实现在商业保险市场的分散、转移,即不具备商业可保性条件,从而使得巨灾保险制度中政府的角色定位尤为重要。(二)巨灾风险的可保性研究G

5、ollier(1999)从期望效用理论的角度论证了保险人可以通过提高巨灾保险资本,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非传统风险转移工具(AT,AlternativeiskTransfer)进行巨灾风险的跨期(时间上)分散提高其可保性程度。ErikBanks(2020)认为风险的可保性是将风险转移合同转化为保险合同的过程。可保风险具有两个特征:一是所保风险必须具有大量的、同质的、偶然性的特征,二是风险可能带来的损失是可以用货币来衡量,并且损失发生的程度是可以预测的,三是在此基础上可保风险要满足保险的基本原则1。HowardC.Kunreuther,ErwannO.Mi-chelKerjan等(2020)基于保险

6、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可持续经营的角度定义,可保性的核心在于,对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而言,保费是否是可接受的,即巨灾保险费率是否有足够的需求量(巨灾保险产品对投保人而言是经济上可承受的2)和收入水平来保障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开发、经营和理赔的需要。由此可知,风险的可保性并不仅仅取决于精算原则的要求,它的关键在于该风险的风险转移合同的有效供求是否可以实现,也就是巨灾风险进行分散和转移的保险市场、资本市场是否运行顺畅。在巨灾保险供求匹配的过程中,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都作为非传统巨灾风险转移的渠道。二、我国风险可保性理论研究综述(一)风险可保性经典定义目前,我国可保性风险的界定得出了较为一致的结论:第一,风险是

7、大量、同质的纯粹风险;第二,风险必须是偶然的,并且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可以有效度量;第三,风险单位必须是独立的,不会因为一次风险而导致多个保险标的同时受损,威胁保险人偿付能力。而巨灾风险一方面发生频率低,因而不具备“大量”性的特征;另一方面,巨灾损失巨大,灾后损失的统计衡量难度大,很有可能给保险人带来破产风险。更重要的是,一次巨灾事故很可能导致众多保险标的同时受损,风险单位具有高度的相关性,损失难以分散。因而,从传统可保性风险定义的角度来看,巨灾风险是不可保风险。魏华林,林宝清(2020)从保险公司利益的视角给出可保风险(也称可保危险)的定义,即可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或者说可以实现向保险公司转嫁

8、的风险,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这个风险转嫁的过程是有着严格的条件的。且可保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即危险。赵苑达(2020)给出了商业可保风险的定义“是指通常能够为商业性承保主体所承保的风险3”,并进一步提出五项商业可保风险必须具备的条件:一是所保风险的非投机性;二是风险事故的偶然性;三是风险损失的可测性;四是所保风险的同质性、大量性;五是保险标的损失的独立性。迟晶(2020)从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层面,指出只有符合保险人经营要求的纯粹风险才能成为可保风险。给出了风险可保性的四条判别标准,其中从投保人的角度定义了风险的经济可行性,即可能发生的风险损失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性,且具有较低的发生频率才能够借助保险

9、进行分散。(二)巨灾风险可保性理论的泛化研究周志刚(2020)将风险可保性理论从商业保险可保风险扩展到金融市场可保风险领域,指出资本市场是风险转移、扩散的渠道之一,扩大了可保风险的边界。同时指出,由于巨灾风险的模糊性特征,和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限制了巨灾保险市场供给,因而需要引入第三方进行协调,主张由政府作为主要风险分担者、筹资人、协调管理者,借助保险市场进行风险管理,进一步提高巨灾保险产品的有效供给。周志刚(2020)进一步从利用保险市场作为巨灾风险转移的有效手段、利用资本市场作为巨灾风险融资的重要渠道,两个角度分析了其可保性。认为随着保险市场风险管理技术进步,和全球巨灾保险实务实践经验

10、的不断积累,再加上全球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巨灾风险融资渠道的拓宽,融资规模的增加,扩张了可保性风险的理论边界,进而巨灾风险具备了非传统理论上的可保性。石兴(2020)指出经典的巨灾可保性理论是具有相对性的,从巨灾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角度提出,而相对不可保性则体现为保险产品的除外责任条款,继而从市场理论和福利经济学理论的视角,得出了风险可保性的现代定义:“凡是符合法律法规的,与风险转移相关的保险方案包括保险条件、保险费率和责任限制等主要条件为保险主要当事方所接受的,保险交易发生并成功实现风险由被保险人转移至保险人,并使各方从风险转移中获得效用改进,或者说带来帕累托改进,那么该风险就是可保的。4”拓

11、展了风险可保性理论的边界。详细论述了在自然巨灾保险产品的设计过程中,充分考虑自然灾害的规律性、季节性、地理性等特征,提出我国独特的“二元”经济特征,立足城乡差异,考虑到我国不同的自然灾害区划特点,通过建立巨灾保险梯度费率制度。卓志(2020)指出只要投保人与保险人就所保风险的价格达成一致,即说明该风险具有可保性。卓志,丁元昊(2020)从保险产品交易成本的角度定义巨灾风险的可保性,认为巨灾可保性是一个主观上的概念,依赖于巨灾保险的参与主体和它的供给成本。在此基础上,基于收入分配理论又进一步提出巨灾风险的可负担性,即在一定的家庭收入水平和家庭结构下购买保险和其他物品之间的价值判断。田玲,邢宏洋,

12、高俊(2020)从保险人的角度,定义风险的可保性取决于保险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精算技术,认为风险的可保性包含三个方面的涵义:一是风险可保性的主体是保险人,保险人通过私人保险市场实现风险的转移;二是保险人的外部经营环境(如相关的政策法规,资本市场发展水平等)对于风险的可保性起决定性作用;三是考虑到影响风险的可保性程度的因素,如时间因素和社会制度因素的影响。以破产理论为基础,从保险人承保巨灾风险的最低要求,建立巨灾风险聚合模型,实现巨灾风险可保性的理论边的扩展。田玲(2020)进一步指出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实现其可保性,进而解决巨灾保险供需不足的困境。我国巨灾可保性的泛化研究主要是从保险人的视

13、角展开的,围绕巨灾保险产品的合理定价,以及巨灾保险的理赔、经营管理费用支出的可负担性角度来界定巨灾风险的可保性。本文认为巨灾风险可保性的限制主要来自于巨灾风险本身的特征,可以从巨灾保险制度下,各方利益主体5的配合,以实现巨灾风险的有条件可保。三、巨灾风险6本身特征对其可保性的限制(一)巨灾风险的模糊性(Ambiguity)巨灾风险的模糊性(Ambiguity),从巨灾保险供给和需求两方面限制了巨灾风险的可保性。巨灾风险的模糊性(Kuneruther,Hogarth,Meszaros,1993)是指在现有的科学技术水平下,基于历史资料和经验数据,巨灾风险事故本身是无法预测和有效衡量的,其发生的概

14、率、发生的区域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均无法进行有效度量,更加难以预测。然而巨灾风险本身是一种客观存在,尤其是自然灾害的发生,是不依人类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即使是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人类依然无法阻止其发生,相反随着人类对自然环境的改变,引发了更多的环境问题,加剧了巨灾风险事故的发生、发展。其模糊性的特征进一步增强了巨灾风险的不确定性,尽管人们可以为避免巨灾的发生采取各种防范措施,如进行灾前预防,防灾设施建设以及建筑物结构和建筑材料的改进,降低损失的程度及范围,但要从根本上消除、规避巨灾风险是不可能的。阿莱悖论和埃尔斯伯格悖论(TheAllaisandtheElls-bergparadox)实验

15、进一步证明人们对于模糊性风险事件的厌恶程度更高,并倾向于高估这类事件所带来的损失,这一特征进一步加大了巨灾风险管理的难度,加剧了保险人的精算难度,同时从巨灾保险的保险人和投保人两方面降低了巨灾风险的可保性。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对于巨灾风险的认知程度逐渐加深,尤其是巨灾模型等现代工具的应用,模糊性这一限制在逐渐地放松。(二)巨灾风险发生频率低,损失程度各异对于不同的风险单位而言巨灾风险发生频率低,损失差异性大且难以准确厘定,这无疑加剧了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对巨灾风险可保性的限制。巨灾风险发生频率低,在短期内往往呈现出随机性的特征,即使在长期,通过建立巨灾模型可以找出其内在的规律性,也难以

16、进行模拟和预测。我们可以根据巨灾风险发生的频率的差异将其分为三类:第一,非重复性巨灾风险。这类风险的发生频率极低,而且再次发生的可能性更低,如美国的“911”恐怖袭击事件,建筑物(桥梁等)的坍塌等。第二,无规律性巨灾风险。一些次生灾害往往体现出这一特征,比较典型的是海啸,海啸一词来源于日语,本意是具有破坏性的海浪进入港口。可能诱发海啸的因素有很多,如海震、大型地震、火山喷发、海底山体崖崩、雪崩甚至是巨石骤落、陨石碰撞等,无法把握其中的规律。第三,有一定规律性的巨灾风险,包括地缘性规律和季节性规律两种。地缘性规律,最典型的就是地震风险,全球有85%的地震发生在板块边界上7,可以根据其发生的地缘规律进行风险管理;季节性规律如飓风、洪水、干旱等。以我国为例,根据降雨、洪水发生规律和气象成因分析,我国水灾发生的时间与七大江河的主汛期相对一致,具有明显的季节性、时间性和规律性,我国七大江河汛期大致是每年的四月到九月,即我们所称之为伏汛、秋汛。巨灾风险具有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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