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反三违”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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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反三违”管理规定第_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职工的安全生产行为,强化对三违” 行为的检查和处罚,引导和教育员工形成良好的安全习惯,保障职工 的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安全生产工作需要, 结合我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三违”行为,是指在生产作业和日常工作中出现的 盲目性违章、盲从性违章、无知性违章、习惯性违章、管理性违章 以及施工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车间、部门,以及各车间、 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范围内的生产作业行为。第一章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作业行为: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不听他人劝

2、阻而冒险作业的;2、擅自变更操作程序而未采取安全措施的;3、对领导者正确指令拒不执行或私自变更而冒险作业的;4、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拆除安全防护装置的;5、习惯性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6、未按个人规定穿戴、使用劳保用品的;7、违反人们正常工作秩序和习惯的。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指挥行为:1、违反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规定而强 令工人冒险作业的;2、施工、作业场所不完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但又未采取安全措施而下令施工或作业的;3、工程项目未经开工前的安全验收而下令施工或作业的;4、不采纳安全员或施工人员的正确意见而下令施工蛮干的;5、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或培训便指令上岗

3、作业的;6、不按规定给操作人员发放个人劳保用品而强令工人作业的;7、不懂得机械设备工作原理或技术方法而下令蛮干的;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1、上班之前饮酒的;2、工作期间私自离岗、睡觉、干私活的;3、上班玩手机、打游戏、网上聊天的;4、工作期间打闹、斗殴的;5、生产场所穿拖鞋、赤脚、赤膊、敞衣、戴头巾、围巾等。第三章反“三违”的监督第七条公司标准化办公室领导全公司的反“三违工作,负责 反三违”的宣传、教育工作,并重点加强对车间、部门负责人“三违”行为的监督检查与处罚,对因“三违”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按公司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车间负责组织领导

4、本部门、本车间 反“三违工作,在布置、检查安全工作时,把反“三违”作为一项 必不可少的内容进行布置、检查,并对此负责。第九条 公司标准化办公室及车间安全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 三违”行为,情节较轻且未造成后果的应及时予以处理,情节较重 或已造成后果的,应及时反馈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研究处理。第十条各级专兼职安全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及时纠正生产作业 中的“三违”行为,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罚结果应上报 标准化办公室。对未履行职责,隐瞒不报或没有处罚的,一经发现, 将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一条 各部门要持续开展反对管理层中可能出现的重生产、 重效益、忽视安全的不良倾向,有针对性的进行安全意识教育

5、,使 员工真正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做遵章 守纪的带头人。第十二条 各部门要落实“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及时掌握 员工的思想动态,关心员工的生活,积极改善员工的工作环境,帮助 员工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解除员工的后顾之忧,避免员工 因担心不能如期完成工作任务等而出现的冒险违章。第十三条 针对部分员工“违章不一定出事故”的侥幸心理,用 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分析其危害性,启发员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 遵章守纪。第十四条 对三违”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制止、纠正,三违” 行为人不得因此而对指正人打击报复或进行人身攻击,否则按照公司 相关管理制度及规定进行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追究

6、其法律责任。第四章特别规定第十五条 生产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不熟悉工作 环境和操作规程而发生违章作业行为,不予处罚。但车间负责人及 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接受相应处罚。第十六条生产作业现场出现集体违章现象,相关负责人负管理 责任,接受相应处罚,其他人处于次要责任处罚。第十七条 操作者在工作时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负责人 在现场未制止的,除行为人受处罚外,负责人负违章责任,接受相应 处罚。本条适用于部门负责人及专兼职安全员。第五章 “三违”行为的处罚第十八条 相关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查出的“三违”行为,除批评 教育外,依据安全管理违章违规处罚量化细则及公司相关管理 规定进行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追究其法律责任。附录:安全 管理违章违规处罚量化细则及*公司责任事故损失赔偿办法。第六章奖励第十九条 反三违”成绩突出,班组年度内无违章、无事故的, 在年度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第二十条个人因制止违章行为而避免事故发生的,公司安委会 根据情节予以奖励,在授予荣誉称号时优先考虑。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若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第二十二条公司标准化办公室负有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山东*有限公司2014年6月11日编制: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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