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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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安全规程(部分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一、将第四条修改为:“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 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 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 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 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 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 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煤矿企业必须制定防爆电气 设备、输送带、反应型高分子材料等重要设备

2、材料的入矿检 查验收、入井前安全性能检测制度,防爆、阻燃抗静电等安 全性能不合格的不得入井使用。“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二、将第十条修改为:“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 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 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 制定安全措施;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 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 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积极推广自动化、智能化开采,减少井下作业人数。”三、将第九十五条修改为:“一个矿井同时回采的采煤 工作面

3、个数不得超过 3个,其中,厚及特厚煤层同时回采的 采煤工作面个数不得超过 2个。“采(盘)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和资源回收合理 的要求编制采(盘)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盘)区设计组织施工,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设计。“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 采煤工作面和 2 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 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 (盘)区最多只能布置 2 个采煤工作面和 4 个煤(半煤岩) 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在采动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 2个采煤工作面同时回采“采(盘)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以及 安全监控系统之前,严禁掘进回采巷道。

4、“严禁任意开采非垮落法管理顶板留设的支承采空区 顶板和上覆岩层的煤柱,以及采空区安全隔离煤柱。“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确定的煤柱。采 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确定的煤柱。“严禁任意变更设计确定的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 巷等的安全煤柱。“严禁开采高速铁路的安全煤柱。”四、将第一百一十五条修改为:“采用放顶煤开采时, 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者在煤层(瓦 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 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 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设计,并 由煤矿企业组织行业专家论证。“(二)针对煤层

5、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特点, 必须制定防瓦斯、防火、防尘、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 护、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安全技术措施。“(三)放顶煤工作面初采期间应当根据需要采取强制 放顶措施,使顶煤和直接顶充分垮落。“(四)采用预裂爆破处理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时, 应当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严禁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未冒落顶煤、顶板及 大块煤(矸)。“(五)高瓦斯、突出矿井的容易自燃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采瓦斯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 不大于6m3/t,并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六)严禁单体支柱放顶煤开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6、一)缓倾斜、倾斜厚煤层的采放比大于1:3,且未 经行业专家论证的;急倾斜水平分段放顶煤采放比大于1:8 的。“(二)采区或者工作面采出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 定的。“(三)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未采取区域防突措施消除 突出危险且未实现抽采达标的。“(四)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 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 高度的。“(五)放顶煤开采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离 层水和强含水层导通的。“(六)放顶煤开采后有可能沟通火区的。”五、将第一百一十九条修改为:“使用掘进机、掘锚一 体机、连续采煤机掘进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开机前,在确认铲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

7、无人时, 方可启动。采用遥控操作时,司机必须位于安全位置。开机、 退机、调机前,必须发出报警信号。“(二)作业时,应当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 置的工作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装置的工作压力不得小 于4MPa。在内、外喷雾装置工作稳定性得不到保证的情况下, 应当使用与掘进机、掘锚一体机或者连续采煤机联动联控的 除降尘装置。“(三)截割部运行时,严禁人员在截割臂下停留和穿 越,机身与煤(岩)壁之间严禁站人。“(四)在设备非操作侧,必须装有紧急停转按钮(连 续采煤机除外)。“(五)必须装有前照明灯和尾灯。“(六)司机离开操作台时,必须切断电源。“(七)停止工作和交班时,必须将切割头落地,并

8、切 断电源。”六、将第一百九十条修改为:“新建突出矿井设计生产 能力不得低于0.9Mt/a,第一生产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 800m;中型及以上突出生产矿井延深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 1200m,小型突出生产矿井开采深度不得超过600 m。”七、将第一百九十四条修改为:“突出矿井的防突工作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配置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防突机构、专业防突 队伍、检测分析仪器仪表和设备。“(二)建立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健全防 突技术管理和培训制度。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作业人 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三)加强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 的安全管理

9、和质量管控,实现质量可靠、过程可溯、数据可 查。区域预测、区域预抽、区域效果检验等的钻孔施工应当 采用视频监视等可追溯的措施,并建立核查分析制度。“(四)不具备按要求实施区域防突措施,或者实施区 域防突措施时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突出煤层或突出危 险区,不得进行开采活动,并划定禁采区。“(五)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超过3MPa的区域,必须采 用地面钻井预抽煤层瓦斯、或者开采保护层的区域防突措施 或者采用远程操控方式施工区域防突措施钻孔,并编制专项 设计。“(六)石门、井筒揭穿突出煤层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 计,并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七)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八)矿井必须对防

10、突措施的技术参数和效果进行实 际考察确定。”八、将第二百零九条修改为:“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 防突措施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 制区段内整个回采区域、两侧回采巷道及其外侧如下范围内 的煤层: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沿煤层层面方 向至少20m,下帮至少10m;其他煤层为巷道两侧轮廓线外 至少各 15m。“(二)顺层钻孔或者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 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个回采区域的煤层。“(三)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的钻孔,应当控制整条煤层巷道及其两侧一定范围内的煤层 该范围要求与本条(一)的规定相同。“(四)

11、穿层钻孔预抽井巷(含石门、立井、斜井、平 硐)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在揭煤工 作面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 7m 以前实施,并控制井巷及其外 侧至少以下范围的煤层: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处巷道轮廓 线外12m (急倾斜煤层底部或者下帮6m),且应当保证控制 范围的外边缘到巷道轮廓线(包括预计前方揭煤段巷道的轮 廓线)的最小距离不小于5m。当区域防突措施难以一次施工 完成时可分段实施,但每一段都应当能够保证揭煤工作面到 巷道前方至少20m之间的煤层内,区域防突措施控制范围符 合上述要求。“(五)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的钻孔,应当控制的煤巷条带前方长度不小于60m,煤

12、巷两 侧控制范围要求与本条(一)的规定相同。钻孔预抽煤层瓦 斯的有效抽采时间不得少于 20 天,如果在钻孔施工过程中 发现有喷孔、顶钻和卡钻等动力现象的,有效抽采时间不得 少于 60 天。“(六)定向长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 施的钻孔,应当采用定向钻进工艺施工,控制煤巷条带煤层 前方长度不小于 300m 和煤巷两侧轮廓线外一定范围,该范 围要求与本条(一)的规定相同。“(七)厚煤层分层开采时,预抽钻孔应当控制开采分 层及其上部法向距离至少20m、下部10m范围内的煤层。“(八)应当采取保证预抽瓦斯钻孔能够按设计参数控 制整个预抽区域的措施。“(九)当煤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在预抽防突效

13、果有效的区域内作业时,工作面距前方未预抽或者预抽防突效果无 效范围的边界不得小于 20m。”九、将第二百二十八条修改为:“矿井防治冲击地压(以 下简称防冲)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设专门的机构与人员。“(二)坚持“区域先行、局部跟进”的防冲原则。“(三)必须编制中长期防冲规划与年度防冲计划,采 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包括防冲专项措施。“(四)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必须采取冲击危险性预 测、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综合性防 治措施。“(五)必须建立防冲培训制度。“(六)必须建立冲击危险区人员准入制度,实行限员 管理。“(七)必须建立日生产进度通知单制度。“(八)必须建立防冲工

14、程措施实施与验收记录台账, 保证防冲过程可追溯。”十、将第二百三十条修改为:“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 阶段应当进行冲击地压矿井评估,作为矿井建设项目立项、 初步设计和建设施工的依据 ,并在建设期间完成煤(岩)层 冲击倾向性鉴定及冲击危险性评价工作。“新建冲击地压矿井应当严格按照防冲要求进行设计, 设计生产能力不得超过 800 万吨/年,建成投产后不得核增 生产能力。“冲击地压生产矿井应当按照采掘工作面的防冲要求 进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矿井改扩建和水平延深时,必须进 行防冲安全性论证。“非冲击地压矿井升级为冲击地压矿井时,应当编制矿 井防冲设计,并按照防冲要求进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采取综合防冲措

15、施后不能消除冲击地压危险的,不得 进行采掘作业。”十一、第二百三十一条修改为:“冲击地压矿井巷道布 置与采掘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在应力集中区内不得布 置 2 个工作面同时进行采掘作业。2 个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距 离小于 150m 时,采煤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 350m 时,2 个采煤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 500m 时,必须停 止其中一个工作面。相邻矿井、相邻采区之间应当避免开采 相互影响。“(二)开拓巷道不得布置在严重冲击地压煤层中,永 久硐室不得布置在冲击地压煤层中。煤层巷道与硐室布置不 应留底煤,如果留有底煤必须采取底板预卸压措施。“(三)严重冲击地

16、压厚煤层中的巷道应当布置在应力 集中区外。双巷掘进时 2 条平行巷道在时间、空间上应当避 免相互影响。“(四)冲击地压煤层应当严格按顺序开采,不得留孤 岛煤柱。在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柱,如果必须在采空区内留 煤柱时,应当进行论证,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并将煤柱 的位置、尺寸以及影响范围标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开采孤 岛煤柱的,应当进行防冲安全开采论证;严重冲击地压矿井 不得开采孤岛煤柱。“(五)对冲击地压煤层,应当根据顶底板岩性适当加 大掘进巷道宽度。应当优先选择无煤柱护巷工艺,采用大煤 柱护巷时应当避开应力集中区,严禁留大煤柱影响邻近层开 采。巷道严禁采用刚性支护。“(六)采用垮落法管理顶板时,支架(柱)应当有足 够的支护强度,采空区中所有支柱必须回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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