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招商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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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欧阳光明(2021.03.07)招商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管理办法(第二版)第一章 总 则1 目的为深入推进二次转型,贯彻执行大力发展小微企业业务的战略 目标,特制定本办法。2 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小微企业贷款是指授信金额(1)500 万元(含) 以内的小微企业对公贷款和( 2)个人经营贷款。其中小微企业对 公贷款是指向小型、微型企业(具体指符合国家工信部发布的中 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发放的对公贷款 业务;个人经营贷款是指向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 解决经营资金需求的贷款。本办法中“借款企业”指小微企业对公贷款借款企业;“借款 人”指个人经营贷款借款人(含个体工商户)

2、;“借款人经营实 体”指向我行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的借款人的用款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所经营字号商户。“企业实际控制人”是指能够实际支配、控制企业经营管理行 为的自然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2.1 企业单一最大持股股东,且持股10%以上;2.2 有股东会决议及法人代表出具的书面证明,证明其是企业 的实际控制人,其中股东会决议签字人数占总股东人数不低于*欧阳光明*创编2021.03.072/3,且符合公司章程对重大事项决定权要求的比例。对于此类实际 控制人,客户经理在贷前实地调查中 ,应通过对企业员工、上下游企 业或商户周边经营者进行调查进行认定。2.3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经商的公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国有企

3、 业、事业单位员工、现役军人)等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员和未 成年人不得作为企业实际控制人向我行申请贷款。2.4 我行暂不接受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全民所有制企 业、非盈利性组织作为借款企业或用款企业的小微企业贷款。不接 受承包或挂靠形式的企业或自然人申请办理小微企业贷款。3 产品分类 本办法中的小微企业贷款产品分为总行标准化产品和分行区域 化产品两类:3.1 总行标准化产品包括:小微企业抵押贷款授信金额 500 万 含)以内的、小微企业配套贷款、小微企业 AUM 信用贷款、小 微企业小额信用贷款、小微企业 POS 商户贷款、小微企业供销流量 贷款和小微企业质押贷款。该 7 个产品均须按照总

4、行统一制定的三 查模板开展业务。3.2 分行区域化产品包括小微企业抵押贷款授信金额 500 万元 不含)以上的和小微企业其他担保贷款。分行开办该 2 个产品 前,须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制定业务细则和三查模板,并按 照分行制定的业务细则和三查模板开办业务。4 质量记录 本办法中涉及的各类表格单据详见总行统一下发的质量记录, 总行未制定统一质量记录的,分行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质量记 录。*欧阳光明*创编2021.03.07第二章 基本规定1 贷款对象和条件1.1 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须符合以下条件:1.1.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含港澳 台人士)。1.1.2 具

5、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年龄加授信或单笔贷款期限原 则上不得超过 60 岁,最高不得超过 70 岁。1.1.3 具备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 违法行为,当前未涉及任何刑事案件或对其不利的民事案件。1.1.4 对于抵质押类小微企业贷款(指小微企业抵押贷款、小微 企业配套贷款和小微企业质押贷款,下同),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 际控制人应具有贷款用途所对应行业 2 年以上(含)持续经营经 验,对于非抵质押类小微企业贷款(指除抵质押类小微企业贷款以 外的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下同),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应 具有贷款用途所对应行业 3 年以上(含)持续经营经验。1.1.5 借款人或借款

6、企业实际控制人征信记录应在三级(含)以 上,无征信记录视同征信记录二级。1.1.6 个人经营贷款中,借款人须为借款人经营实体前三大股东 之一且持股 10%以上(含),或借款人为企业实际控制人。对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但按照当前政策规定无需办理营业执照 的自然人,(如农户、渔民)以及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开办私立 课外辅导培训机构、律师事务所的经营者,在其能提供相关合法经 营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可办理个人经营贷款。1.1.7 小微企业对公贷款中,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须为贷款提供 全程全额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1.1.8 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家庭 (含配偶及未成年子*欧阳光明*创编2021.03.07女

7、,下同) 已资不抵债(即家庭净资产 0)的,不得办理小微企业 贷款。1.1.9 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不得为制裁类或监管类名单 人员。1.2 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1.2.1 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有稳定的赢利模式和稳定的现1.2.2 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无不良经营行为或从业记录。1.2.3 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所在地须与贷款经办机构处于 相同城市行政管辖区,且处于贷款经办机构有效管理半径内。符合 以下条件的,可不受此限:1.2.3.1 足额抵押贷款和小微企业质押贷款,借款人经营实体或 借款企业所在地须位于经办机构相同城市行政管辖区或位于经办机 构 2 小时汽车

8、车程范围以内。1.2.3.2 小微企业供销流量贷款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所在 地须位于经办机构同一省份或位于经办机构 2 小时汽车车程范围以 内。对于符合我行行业导向,且品牌企业属于各行业内优质企业的 小微企业供销流量贷款,经过总行对项目进行核准后,可突破借款 人经营实体所在地的限制。1.2.4 小微企业对公贷款借款企业还须符合以下条件:1.2.4.1 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已办理 贷款卡并已经过年审。1.2.4.2 借款企业信誉良好,贷款申请时贷款卡显示企业当前无 不良贷款,无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税务、物价行政处罚 等)。因银行数据报送错误,数据更新延迟等非企业

9、主观原因造成*欧阳光明*创编2021.03.07的逾期或欠息,如能提供书面证明的,可不计入不良贷款记录。2 统一授信管理2.1 准入要求:2.1.1 企业已在我行对公条线办理企业贷款 (不含承兑或贴现业 务)的,不得再在我行办理小微企业对公贷款业务,该企业的实际控 制人或前三大股东也不得再以该企业作为借款人经营实体在我行办 理个人经营贷款。2.1.2 同一企业不得既在我行办理小微企业对公贷款,又办理以 该企业作为借款人经营实体的个人经营贷款,反之亦然。借款人及其配偶个人经营 贷款合计金额上限多个自然人以同 一企业用款需求 申请个人经营贷 款合计金额上限同一企业办理的小微企 业对公贷款合计金额上

10、 限其中非抵押类其中非抵押类八大行客户或 其他分行私钻 客户1000 万 元500万儿1000万儿500万兀300万兀其他分行非私 钻客户500万儿300万兀500万儿2.2 单户管理规定(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小微企业质押贷款):注:1六大行指深圳、北京、上海、杭州、南京和广州分行;2. 私钻客户指持有我行私人银行卡或钻石卡的客户,下 同;3. 非抵押类指除小微企业抵押贷款和小微企业配套贷款外的 小微企业贷款。3 小微企业行业准入要求3.1 我行小微企业贷款应严格加强行业管理,遵循以下原则:3.1.1 合法经营原则,企业应具备经营资质,且不得有涉黄、涉 赌、涉毒及涉黑行为。3.1.2 坚持绿色信贷

11、原则,优先支持清洁能源、节能减排等绿色环保企业,对于“两高一剩”、“五小企业”或环保不达标企业应予以限制。3.1.3 关注行业风险,对于行业整体不景气的,应谨慎办理小微 企业贷款。3.2 具体行业准入及行业信贷政策的规定须按照我行小微企业 贷款行业政策相关规定执行。4 贷款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4.1 币种:人民币4.2 金额:小微企业对公贷款的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最高不超 过 500 万元;个人经营贷款的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且上述小微企业贷款的贷款金额须同时符合各产品具体规 定。其中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仅限于以自然人名义 办理的小微企业抵押

12、贷款,且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4.2.1 借款人为我行私钻客户。4.2.2 贷款经办机构为深圳、北京、上海、杭州、南京或广州分 行辖内机构。4.3 期限4.3.1 个人经营贷款及用于购买机器设备、厂房等固定资产投入 的小微企业对公贷款授信额度期限最长不超过 10 年,单笔贷款或 授信项下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5 年,且授信项下单笔贷款到期 日不得晚于授信额度到期日。4.3.2 贷款用途为其他的小微企业对公贷款授信额度期限或单笔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且授信项下单笔贷款到期日不得晚于授 信额度到期日。4.3.3 授信或单笔贷款期限还须符合各产品具体规定。4.4 利率4.4.2 具体利率要求按照

13、总行利率管理及定价相关制度执行。4.4.3 利率调整方式4.4.3.1 个人经营贷款贷款期限 1 年(含)以内的,利率调整方式为“不变”;贷款 期限超过 1 年且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的 ,利率调整方式为 立即”,其他情况下利率调整方式可为“固定日”或“次期”,其 中通过周转易功能发放的贷款期限 1 年(不含)以上的,利率调整 方式只能为“固定日”。4.4.3.2 小微企业对公贷款贷款期限 1 年(含)以内的,不重新定价;贷款期限超过 1 年 的,重定价周期为“ 1 年”,首次重定价日为贷款发放日次年同一 天。4.5 还款方式:4.5.1 小微企业对公贷款可采用等额还款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14、 贷款期限 1 年(含)以内且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征信记录二级 含)以上的还可采用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贷款期限或征 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可采用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4.5.2 个人经营贷款还款方式具体规定如下:4.5.2.1 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 500 万元(含)以内的足额房产抵 押小微企业抵押贷款,可采用等额还款、等额本金、自主月供和本 金归还计划方式归还贷款,采用自主月供还款方式的,月供计算期 最长不超过 20 年;采用本金归还计划的,每年归还本金金额不得 低于贷款金额的 5%。贷款期限 2 年(含)以内的还可采用按月付 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4.5.2.2 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超过

15、500 万元的足额房产抵押的小 微企业抵押贷款,可采用等额还款、等额本金和自主月供方式归还 贷款,采用自主月供还款方式的,月供计算期最长不超过 20 年。 贷款期限 1 年(含)以内且借款人征信记录二级(含)以上的还可 采用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贷款期限或征信不符合上述要求 的不可采用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4.5.2.3 除足额房产抵押的小微企业抵押贷款之外的小微企业贷 款,仅能采用等额还款、等额本金、自主月供还款方式,采用自主 月供还款方式的,月供计算期最长不超过 10 年。贷款期限 1 年 含)以内且借款人征信记录二级(含)以上的,还可采用按月付 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贷款期限或征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可采用 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4.5.2.4 小微企业质押贷款的还款方式按照具体产品规定执行。4.5.2.5 上述个人经营贷款的还款方式均同时适用于单笔贷款或 授信项下单笔贷款。5 贷款担保小微企业贷款可接受房产(含商品住房、商业用房及厂房)抵 押、专业担保公司连带保证、市场管理方连带保证、品牌企业连带 保证、自然人连带保证、自然人联保、质押等担保方式以及信用方 式。5.1 以房产抵押、专业担保公司连带保证、市场管理方连带保 证、品牌企业连带保证、质押担保的,须符合我行现有制度对担保 管理的规定要求,且须符合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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