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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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1993年112月15日日)各成员方:本着减少国国际贸易中的的扭曲及障碍碍的愿望,考考虑到有必要要促进对知识识产权有效和和充分的保护护,以及确保保实施保护产产权的措施及及程序本身不不致成为合法法贸易的障碍碍;认识到为此此目的,有必必要制定关于于下列的新规规则及规范:(1)19994关贸总总协定基本原原则及有关的的国际知识产产权协议和公公约的适用性性;(2)关于于与贸易有关关的知识产权权的效力、范范围和使用的的适当标准及及原则的规定定;(3)关于于在考虑到各各国法律体系系差异的同时时,使用有效效并适当的方方法,实施与与贸易有关的的知识产权的的规定;(4)关于于采取多边

2、性性的防止和解解决各国间争争端的有效并并迅捷的程序序的规定;(5)旨在在使谈判结果果有最广泛的的参加者的过过渡安排;认识到建立立应付国际仿仿冒商品贸易易的原则、规规则及规范的的多边框架的的必要性;认识到知识识产权为私有有权;认识到保护护知识产权的的国家体制基基本的公共政政策目标,包包括发展和技技术方面的目目标;还认识到最最不发达国家家成员方为建建立一个稳固固可行的技术术基础而在国国内实施法律律和条例方面面对最大限度度的灵活性具具有特殊需要要;强调通过多多边程序为解解决与贸易有有关的知识财财产问题争端端作出更加有有力的承诺以以缓解紧张局局势的重要性性;希望在世界界贸易组织及及世界知识产产权组织(

3、本本协议中称WIPO之间以及其其他有关国际际组织之间建建立一种相互互支持的关系系。兹协议如下下:第一部分 总则则和基本原则则第1条 义义务的性质和和范围1.各成员员方应使本协协议的规定生生效。各成员员方可以,但但不应受强制制地,在其本本国法律中实实行比本协议议所要求的更更加广泛的保保护,只要这这种保护不与与本协议条款款相抵触。各各成员方应在在各自的法律律体系及惯例例范围内自由由确定实施本本协议各条款款的适当方法法。2.本协议议所称的知知识产权一一词系指第二二部分第1至至第7节所列列举所有种类类的知识财产产。3.各成员员方应给予其其他成员方国国民以本协议议所规定的待待遇。就相关关的知识产权权而言

4、,如果果所有世界贸贸易组织成员员方已是这些些公约的成员员方,则其他他成员方国民民应被理解为为符合19667巴黎公公约、19971伯尔尔尼公约、罗罗马公约及及有关集成成电路知识产产权条约所所规定的受保保护资格标准准的自然人或或法人。任何何利用由罗罗马公约第第5条第3款款或第6条第第2款所提供供之可能性的的成员方应如如那些条款所所预见的那样样,向与贸易易有关的知识识产权理事会会作出通报。第2条 知知识产权公约约1.关于本本协议第二、第第三及第四部部分,各成员员方应遵守巴巴黎公约(11967)第第l条至第112条以及第第19条规定定。2.本协议议第一至第四四部分的所有有规定均不得得减损各成员员方按照

5、巴巴黎公约、伯伯尔尼公约、罗罗马公约和和有关集成成电路知识产产权条约而而可能相互承承担的现行义义务。第3条 国国民待遇1.在服从从分别在19967巴黎黎公约、11971伯伯尔尼公约、罗罗马公约或或有关集成成电路知识产产权条约中中已作的例外外规定的条件件下,在保护护知识产权方方面,每一成成员方应给予予其他成员方方的待遇其优优惠不得少于于它给予自己己国民的优惠惠。对于录音音及广播机构构的表演者、制制作者,本项项义务只对本本协议中规定定的权利适用用。任何利用用由19711伯尔尼公公约第6条条或罗马公公约第166条第1款第第(2)子款款所规定之可可能性的成员员方均应向与与贸易有关的的知识产权理理事会作

6、出在在那些条款中中预知的通报报。2.第1款款所允许的与与司法及行政政程序有关的的例外,包括括在一成员方方司法管辖权权范围内指定定服务地址或或委任代理人人,只有在为为确保与本协协议规定不一一致的法律、规规章得到遵守守所必要的,并并且此种作法法不以一种可可能对贸易构构成变相限制制的方式被采采用的条件下下,各成员方方方可利用。第4条 最最惠国待遇在知识产权权的保护方面面,由一成员员方授予任一一其他国家国国民的任何利利益、优惠、特特权或豁免均均应立即无条条件地给予所所有其他成员员方的国民。一一成员方给予予的下列利益益、优惠、特特权或豁免,免免除此项义务务:(1)得自自国际司法协协助协定或一一种一般性的

7、的并非专门限限于保护知识识产权的法律律实施的;(2)按照照认可所给予予的待遇,只只起在另一国国所给予的待待遇的作用,而而不起国民待待遇作用的11971伯伯尔尼公约或或罗马公约约的规定授授予的;(3)有关关本协议未作作规定的录音音与广播组织织的表演者及及制作者权利利的;(4)得自自世界贸易组组织协定生效效之前已生效效的与知识产产权保护有关关的国际协定定的,条件是是此类协定已已通报与贸易易有关的知识识产权理事会会,并且不得得构成一种对对其他各成员员方国民随意意的或不公正正的歧视。第5条 关关于保护的获获得或保持的的多边协定第3条和第第4条规定的的义务,不适适用于在世界界知识产权组组织主持下达达成的

8、有关知知识产权获得得或保持的多多边协定规定定的程序。第6条 失失 效就本协议下下争端的解决决而言,按照照第3条及第第4条,本协协议中的任何何条款均不得得用以提出知知识产权失效效问题。第7条 目目 标知识产权的的保护和实施施应当对促进进技术革新以以及技术转让让和传播作出出贡献,对技技术知识的生生产者和使用用者的共同利利益作出贡献献,并应当以以一种有助于于社会和经济济福利以及有有助于权利与与义务平衡的的方式进行。第8条 原原 则1.各成员员方在制订或或修正其法律律和规章时,可可采取必要措措施以保护公公众健康和营营养,并促进进对其社会经经济和技术发发展至关重要要部门的公众众利益,只要要该措施符合合本

9、协议规定定。2.可能需需要采取与本本协议的规定定相一致的适适当的措施,以以防止知识产产权所有者滥滥用知识产权权或藉以对贸贸易进行不合合理限制或实实行对国际间间的技术转让让产生不利影影响的作法。第二部分 关于于知识产权的的效力、范围围及使用的标标准第1节 版权及及相关权利第9条 与与伯尔尼公公约的关系系1.各成员员方应遵守11971伯伯尔尼公约第第l至第211条及其附件件的规定。然然而,各成员员方根据本协协议对公约第第6条副则授授予的权利或或由其引伸出出的权利没有有权利和义务务。2.对版权权的保护可延延伸到公式,但但不得延伸到到思想、程序序、操作方法法或数学上的的概念等。第10条 计算机程序序和

10、数据汇编编1.计算机机程序,无论论是信源代码码还是目标代代码均应根据据1971伯伯尔尼公约的的规定作为文文献著作而受受到保护。2.不论是是机读的还是是其他形式的的数据或其他他材料的汇编编,其内容的的选择和安排排如构成了智智力创造即应应作为智力创创造加以保护护。这种不得得延及数据或或材料本身的的保护不应妨妨碍任何存在在于数据或材材料本身的版版权。第11条 出租权至少在计算算机程序和电电影艺术作品品方面,一成成员方应给予予作者及其权权利继承人以以授权或禁止止将其拥有版版权的作品原原著或复制品品向公众作商商业性出租的的权利。除非非此类出租已已导致了对该该作品的广泛泛复制,而这这种复制严重重损害了该成

11、成员方给予作作者及其权利利继承人的独独家再版权,否否则在电影艺艺术作品方面面一成员方可可免除此项义义务。在计算算机程序方面面,当程序本本身不是出租租的主要对象象时,此项义义务不适用于于出租。第12条 保护期电影艺术作作品或实用艺艺术作品以外外作品的保护护期,应以不不同于自然人人的寿命计算算,此期限应应为自授权出出版的日历年年年终起算的的不少于500年,或者若若作品在创作作后50年内内未被授权出出版,则应为为自创作年年年终起算的550年。第13条 限制和例外外各成员方应应将对独占权权的限制和例例外规定限于于某些特殊情情况,而不影影响作品的正正常利用,也也不无理妨碍碍权利所有者者的合法利益益。第1

12、4条 对录音(音音响录音制品品)的保护1.在表演演者的表演在在录制品上的的录制方面,表表演者应能阻阻止下列未经经其许可的行行为:录制和和翻录其尚未未录制的表演演;表演者也也应能阻止下下列未经其许许可的行为:将其现场表表演作无线电电广播和向公公众传播。2.录音制制品制作者应应享有授权或或禁止直接或或间接翻制其其录音制品的的权利。3.广播机机构应有权禁禁止下列未经经其许可的行行为:录制、翻翻录、以无线线广播手段转转播,以及向向公众传播同同一录音制品品的电视广播播。若各成员员方未向广播播机构授予此此种权利,则则应依照伯伯尔尼公约(11971),向向广播内容的的版权所有者者提供阻止上上述行为的可可能性

13、。4.第111条关于计算算机程序的规规定经对细节节作必要修改改后,应适用用于录音制品品的制作者及及经一成员方方法律确认的的录音制品的的任何其他版版权所有者。若若一成员方在在1994年年4月15日日实行了在出出租录音制品品方面向版权权所有者提供供合理补偿的的制度,则它它可在录音制制品的商业性性出租未对版版权所有者的的独占翻录权权造成重大损损害的条件下下,维持该项项制度。5.录音制制品制作者和和表演者根据据本协议可以以获得的保护护期至少应持持续到从录音音制品被制作作或演出进行行的日历年年年终起算的550年期结束束时。按照第第3款给予的的保护期至少少应从广播播播出的日历年年年终起算持持续20年。6.

14、有关按按第2款及第第3款授予的的权利,任何何成员方可在在罗马公约约允许的范范围内对按第第2款及第33款授予的权权利规定条件件、限制、例例外及保留。但是,19971伯尔尔尼公约第第18条的规规定经对细节节作必要修改改后,也应适适用于录音制制品表演者和和制作者的权权利。第2节 商 标标第15条 保护事项1.任何能能够将一个企企业的商品和和服务与另一一企业的商品品和服务区别别开来的标志志或标志组合合,均应能够够构成商标。此此种标志,尤尤其是包含有有个人姓名的的词、字母、数数目字、图形形要素和色彩彩组合以及诸诸如此类的标标志组合,应应有资格注册册为商标。若若标志没有固固有的能够区区别有关商品品及服务的

15、特特征,则各成成员方可将其其通过使用而而得到的独特特性作为或给给予注册的依依据。各成员员方可要求标标志在视觉上上是可以感知知的,以此作作为注册的一一项条件。2.第1款款不得理解为为阻止一成员员以其他理由由拒绝商标注注册,只要这这些理由不减减损巴黎公公约(19967)的规规定。3.各成员员方可将使用用作为给予注注册的依据。然然而,商标的的实际使用不不应是提出注注册申请的一一项条件。申申请不得仅由由于在自申请请之日起的33年期期满之之前未如所计计划那样地加加以使用而遭遭拒绝。4.商标所所适用的商品品或服务的性性质在任何情情况下,均不不得构成对商商标注册的障障碍。5.各成员员方应在每一一商标注册之之前或之后立立即将其公布布,并应为请请求取消注册册提供合理机机会。此外,各各成员方可为为反对一个商商标的注册提提供机会。第16条 授予权利1.已注册册商标所有者者应拥有阻止止所有未经其其同意的第三三方在贸易中中使用与已注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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