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平县水务局行政执法职权职责清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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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永平县水务局行政执法职权职责清理清单一、行政执法主体的信息(一) 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永平县水务局(二) 行政执法主体的类别:行政机关(三) 法定代表人:罗晓波(四) 单位地址:永平县博南镇龙翔路204号(五) 邮政编码:672600(六) 投诉举报电话:0872-6522061二、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依据请填写下表,包括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规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例: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等规范性文件)。永平县水务局行政执法依据登记表序号行政执法依据名称制定机关施行时间文号/令号备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10.01国家主席令第74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全

2、国人大常委会1998.01.01国家主席令第88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03.01国家主席令第39号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2006.4.15国务院令第460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2007.06.01国务院令第496号6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省人大常委会2005.10.01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7云南省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1999.04.02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8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14.07.27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9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省政府2009.09.1省政府令第153

3、号10水行政许可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2005.07.08水利部令第23号1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2002.03.24水利部令第15号三、行政执法职权职责(一)行政许可(共12项)第一项:取水许可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行政法规: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

4、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部门规章:1.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申请的技术依据。” 地方性法规:1.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54号)第三条:“ 省、州(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七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可供本省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下达各州(市)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州(市)水行政主管

5、部门根据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州(市)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下达各县(市、区)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 2.云南省节约用水条例 (201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水和用水总量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水和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求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和地下水禁采区内的建设项目的取水申请,不予批准。” 3.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3号)“第六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

6、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经征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八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拟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功能区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地下水的开发利用现状和动态监测情况,在依法划定的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范围内,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

7、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水文地质条件、地下水动态监测资料、实际开采量及因开发地下水诱发的地质灾害等情况,核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可开采量,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定的地下水可开采量范围内,批准下达可供该行政区域取用的地下水总水量。”“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不得批准开采地下水:(一)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开采地下水的;(二)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三)在城乡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并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区域开采一般地下水的;(四)在有泉眼景观的风景名胜区开采地下水的;(五

8、)地下水已受到严重污染的;(六)开采地下水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七)开采地下水可能危害建筑物安全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开采地下水或者经论证不应当开采地下水的其他情形。执法机构:永平县水务局执法岗位职数:18分管领导姓名:桑文秦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罗晓波执法人员名称(含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王德军 水务 YN142904 杨翠光 水务YN221696叶云昌 水务 YN221697 桑文秦 水务YDL02543李绍芬 水务 YN142905 杨继光 水务YDL02544马 军 水务 YN142900 雷何庆 水务 YDL02546马黎心 水务 YDL02549 字 冰 水务 YDL025

9、52 张恒琦 水务 YDL02553 段宏伟 水务 YN221699 杨德勇 水务 YDL02547 罗梦华 水务YDL02551 刘志刚 水务 YDL02548 马丽梅 水务YDL02550杨慧琼 水务 YN142899 金寒梅 水务YN221698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是否收费:否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需要报上级水行政

10、部门机构的予以转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意见;审核取水许可申请,制发送达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取水的监管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第二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8项“项目名称: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

11、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改委令第15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执法机构:永平县水务局执法岗位职数:18分管领导姓名:桑文秦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罗晓波执法人员名称(含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王德军 水务 YN142904 杨翠光 水务YN221696叶云昌 水务 YN221697 桑文秦 水务YDL02543李绍芬 水务 YN142905 杨继光 水务YDL02544马 军 水务 YN142900 雷何庆

12、水务 YDL02546马黎心 水务 YDL02549 字 冰 水务 YDL02552 张恒琦 水务 YDL02553 段宏伟 水务 YN221699 杨德勇 水务 YDL02547 罗梦华 水务YDL02551 刘志刚 水务 YDL02548 马丽梅 水务YDL02550杨慧琼 水务 YN142899 金寒梅 水务YN221698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是否收费:否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需要报上级水行政部门机构的予以转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意见;审核取水许可申请,制发送达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取水的监管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第三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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