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取自己被扣押的车辆应构成盗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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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欢迎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偷取自己被扣押的车辆应构成盗窃 2021-4-250:0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 【我要纠错】 案情: 张某欠李某5万元,2021年8月5日,法院根据李某的诉前保全申请,依法扣押张某的一辆奇瑞牌小轿车。同年8月12日凌晨3时许,张某溜进法院车库,用撬棍撬开车库门,把扣押在车库的汽车偷开走,藏到朋友家中。当天上午10时许,法院人员发现车辆丢失,便询问张某车辆下落,张某佯装不知。法院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盗车辆也被追回。经鉴定,车辆价值43180元。 分歧意见: 对于此案如何定性,在审理过程中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

2、某偷取所有权属于自己的车辆,虽然方式方法不妥,但无非法占有的故意,也无任何社会侵害性,仅是妨害司法活动的不当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趁夜黑无人之际,潜入法院车库,偷开被法院扣押的价值43180元的汽车,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在法院依法对其车辆扣押的情况下,故意地从法院窃取被扣押的汽车并隐藏,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处臵扣押的财产罪。 笔者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并简要分析如下: 1、从法益侵害的角度看,张某偷开自己被扣押的车辆,其行为侵害了国家财产权,具有法益侵害性。盗窃罪是一种侵害财产权的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所有权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3、。占有是指在事实上对物的管领、控制,只要侵害其中任一权能,就是对整个所有权的侵害。财产所有权具有弹力性,实际生活中商品经济的发展使所有权权能被肢解,在一定时空条件下能够进行分离。这种相对独立的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权能,当然的受到刑法的保护。如果片面的认为刑法仅保护所有权整体,客观上就漠视了所有权分离的现状,缩小了刑法保护的范围。案例中张某驾驶的汽车被法院扣押,虽然所有权没有转移,但法院在客观事实上便管领、控制了汽车,汽车已臵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下,法院成为汽车的合法占有人,这种占有权受刑法保护。依据我国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

4、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张某被扣押的车辆即属于这种公共财产,也是我国刑法保护的对象。张某偷开汽车并未告知法院,即使张某事后不索赔,作为合法占有人的法院在张某按规定偿还李某债务后,仍负有返还的义务。目前在行政或司法领域里,有不少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追缴公民涉案财物等,如果任由涉案公民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取回涉案财物,势必造成一批公共财产无形流失,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所以张某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法益侵害性。 2、从主观上看,张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尽管汽车属张某所有,他将车偷回后也没有向法院要求赔偿,但这并不能说明张某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汽车在被法院扣押的情况下,汽车的合法占有人即为法院,

5、法院取得对外界任何主张相抗衡的权利,任何人未经合法手续不得占有该车辆。张某要想恢复其合法占有状态,只能通过法定程序或法定途径,如偿还债务、申请法院解除保全措施等方式,否则任何方式的占有都是非法占有。本案张某的行为毫无疑义构成非法占有,其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显而易见。不过,张某偷取自己被扣押车辆的行为,毕竟不同于普通的盗窃犯罪,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量刑时可予以适当考虑。 3、从罪数形态刑法原理看,张某的行为构成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本案张某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实施了一个秘密窃取被法院扣押汽车的行为,同时侵犯了公私财产权和国家司法管理秩序

6、,在犯罪构成上同时符合盗窃罪和非法处臵扣押的财产罪的主客观要件,应该说是同时构成盗窃罪和非法处臵扣押的财产罪两个异种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根据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规则,关键看两罪处罚轻重。触犯盗窃罪的,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触犯非法处臵扣押的财产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对张某应以处罚较重的盗窃罪定罪处罚。 盗窃自己被扣押的车辆真的构成盗窃吗。 -兼与今日说法商榷 2021年12月22日,撒贝宁主持的今日说法播了一则关于车辆所有人盗窃自己被交警部门扣押的车辆构成盗窃罪的案例本人从事汽车法律事务多年,对此有不同的看法,不能象今日说法

7、所宣传的那样一概认定为构成盗窃罪,应视行为人主观目的不同而具体分析 案情回放 2021年3月26日,北京的徐某驾驶京h/b5566银色面包车在北京海淀区苏州桥附近追尾与他人发生轻微交通事故,由于徐某未能出示车辆第三者强制保险单,北京海淀区黄庄交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之规定扣押了该车辆,并对徐某说,只要其投保了交强险交纳了相关费用,就可以把车提走 当天下午2:00左右,徐某用其备用钥匙到北京市联海安达违章事故车停车场私自将扣押车辆开走,离开了交警的控制范围,停车场值班人员发现车辆不见后迅速报告交警事后交警与徐某联系,但徐某的手机始终无法联系当交警找到徐某时,徐某正在汽车修理厂修理撞坏的面

8、包车徐某说自己急着用车就先取车然后再去办手续 公安机关依上述情况,以盗窃罪对徐某采取强制措施理由是徐某虽然对车辆拥有所有权,但其车辆被公安机关扣押期间,对车辆的权利就受到了限制,徐某采取秘密的方式将公安机关已经依法滞留的车辆私自取回,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依刑法第91条第2款之规定对徐某提起公诉公诉人认为:交警部门扣押车辆后,就对车辆取得了合法的占有权,同时负有保管车辆和车辆损失后负有赔偿的义务徐某只有履行了相应的手续后才能取得车辆的合法权利徐某的车辆在交警部门期间,这个财产在刑法意义上已经视为公共财产,徐某不通过法定程序,秘密地拿回自己的车辆也应构成盗窃罪 徐某辩护律师虽然

9、以徐某私开走车辆的目的不是非法占有,而是为了逃避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为由进行辩护,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还是以盗窃罪判处徐某10个月有期徒刑 案例分析 2021年5月,也有一司机向本人咨询,其于2021年4月在褔建因车辆大吨小标,交警部门以车辆运输虽未超过核定载重重量,但超过了国家规定的载重为由对车辆进行扣押,司机提出大吨小标原是政策原因造成的,已经有关部门认可为由与交警多方交涉无果当晚,其潜入停车场,悄悄打开大门,偷偷将被扣车辆驶离事发后被发现,交警以涉嫌盗窃拘留了该司机,并以盗窃行为进行处理由此可见,实践中类似事件发生的频率也不少 其实在司法实践中,对此有二点不同的意见其一认为行为人

10、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其理由是:行为人主观上对扣车处罚不服,客观上,虽然采取了撬门入室的手段,但偷开走的不是其他人的合法财产,也就是说不是不特定的公私财物,而是自己所有的被扣押的车辆,是有特定对象的行为人悄悄拿走属于自己的东西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理由是:行为人采取趁无人之际开走被依法扣留的车辆,实施的是秘密窃取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依法扣留的车辆此车辆从合法扣留时起,应该认定该车的所有权已经暂时转移到交通运管部门的合法财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且数额较大,应以盗窃罪定性显然,北京市海淀区司法机关采用了第二种观点,但本人却持不同意见,认为徐某的行为不构

11、成盗窃罪徐某在停车场管理人员不在场的情况下,偷偷将车开回家中,其行为表面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特征,构成盗窃罪公安机关对扣押车辆也确实负有保管车辆和车辆损失后负有赔偿的义务,但从徐某行为的本质分析,我们就会发现其行为并不构成盗窃罪 其一徐某发生交通事故,由于没有投保第三者强制险,才致使自己的车辆被扣押,但其并未丧失对该车享有所有权 我国刑法虽然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等单位在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但这种规定并不必然得出徐某不是车辆的所有权人刑法将这些财产只是规定为以公共财产论,而并没有确定财产的所有权归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等单位所有换言之,徐某扣押的车辆,虽然

12、可以以公共财产论,但这所有权仍然属于徐某,而不是属于黄庄交警,徐某盗窃的是自己的财产而不是黄庄交警的财产 当然,徐某在管理人不在的情况下将本属于自己的财物取走,方法上确有不当,有失妥当,但不应持此认定为盗窃其二主观上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徐某在主观上认为车辆是属于自己所有的,其利用停车场管理员不在场的情况将车开走,只是不想缴纳应当缴纳的费用,其并没有盗窃车辆的故意更为关键的是其在将车开回后,并没有黄庄向交警索要赔偿,说明其根本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其三如果认定徐某盗窃罪成立,那么徐某已经将车开离停车场,实际上已经控制了该车,其行为应当是盗窃罪的既遂盗窃既遂情况下,通常被害人的财产会减少,而盗

13、窃人会因为行为的既遂,财物会有所增加但是徐某并未因自己盗窃既遂的行为在财产利益上有所增加,事实上他根本就没有使自己的财产利益获得增加的可能性 评论 其实,海淀区有关部门认为公安机关扣押车辆后,就对车辆取得了合法的占有权,同时负有保管车辆和车辆损失后负有赔偿的义务,车辆在交警部门期间的财产在刑法意义上应以公共财产论处,这些均没有错误但他们的错误在于未对徐某的主观目的进行分析 停车场合法占有控制的车辆,徐某的采取秘密的方式开走车辆,也是可以构成为盗窃罪的财产所有权盗走他人保管的财产,能否构成盗窃罪,要看财产所有权人窃取财物时的主观目的而定如果财物所有人采取秘密手段将他人保管的本人财物取走,因他人不

14、能返还原物而要求赔偿的,那么,行为人在主观上就非法占有的目的,该行为的本质与非所有权人盗窃的本质一致,并无区别,应以盗窃罪论处如果所有权人秘密取回他人的自有物,但不要求对方返还原物,也不要求赔偿;或者在对方主动赔偿时将该事实真相告知保管人的,那么,其行为在主观上就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而也不构成盗窃罪 本案徐某辩护律师正是从徐某私开车辆后,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进行辩护,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徐某主观目的不加区分进行认定判决,而对辩护人的意见并未引来重视,是本人认为错误的根源 2021年3月23 “开走自家被扣押车辆被控犯盗窃罪”的刑法思考(2021-02-1417:57:27)转载标签:杂谈

15、 据北京晚报2021年2月9日报道: 一对夫妇擅自开走自家被扣押车辆被控犯盗窃罪 辩护人对罪名提出异议 本报讯(记者张蕾)一男子因开车“拉黑活”被城管人员将车扣押后,他和妻子拿着备用钥匙偷偷到城管机关扣押车辆的停车场,准备将车开走时被发现。今天上午,任某夫妇被检方指控犯有盗窃罪在海淀法院受审。 检察机关指控,2021年4月14日10时许,36岁的任某在西二旗成铁站西侧驾驶吉利汽车从事无照经营,非法载客,被海淀区上地城管分队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并将吉利车扣押,并停放于本市城管队上地分队停车场内。一个小时后,任某和妻子李某拿着备用钥匙偷偷将该车从停车场内开出,被停车场管理员及时发现,进行阻拦后报警。任某夫妇因此未能得逞。 “我们当时并不是偷别人的车,只是为了逃避罚款。”对于检察院的指控,任某的妻子李某表示,他们当天确实没有偷车的意思。“当时我们偷偷去取车,一方面是为了躲避罚款,还有一方面就是着急。小孩中午11点半下学,我们着急接孩子。”法庭上,任某为自己当天与城管和民警发生的冲突深感后悔。 任某的辩护律师则认为,从事发经过看,任某当时的主观心态并非偷窃,只是认为车是自己的,想要侥幸将车开回,并不存在偷车的故意。李某的辩护人对于检方指控的盗窃罪名也提出异议。该辩护人认为,李某夫妻只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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