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持续稳定性考察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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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产品持续稳定性考察管理规程文件编码SMP-QC-029-01颁发部门质量部类别管理标准 起草人 / 修订人 起草/修订日期审核部门审核人审核日期审核部门审核人审核日期审核部门审核人审核日期批 准 人批准日期生效日期分发部门质量部 生产技术部 人事行政部 工程部 营销部 供应部 一、目 的:为制定持续稳定性考察方案提供依据,规范产品持续稳定性考察管理。二、适用范围:适用于中间产品、待包产品、成品等的持续稳定性考察。三、职 责:1.质量部QC负责起草本规程。2.质量部负责本规程审核和批准。3.质量负责人负责本规程的生效批准。4.质量部QC主管负责组织本规程培训。5.QC人员及相关人员按本规程执行

2、。四、内 容:1.质量部负责持续稳定性考察管理工作:1.1质量部每次稳定性都做稳定性考察方案,使药品持续稳定性考察有序进行。该方案由质量受权人批准。1.2质量部根据生产实际情况、经评估确定需要做考察的批次,确定持续稳定性考察的品种、批号和考察项目,制订详细的持续稳定性考察方案。主要针对市售包装药品,但也需兼顾待包装产品(如长期贮存的中间产品与待包装品)。1.3质量部设置专人负责持续稳定性考察的具体工作,包括样品的取样、留样、保管,并做好持续稳定性考察记录;稳定性留样为每批稳定性考察检验用量的1.5倍,质量部QC负责考察相关的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书。1.4质量部应当根据所获得的全部数据资料,

3、包括考察的阶段性结论,撰写总结报告,经质量受权人审批后保存。2.持续稳定性考察:2.1考察目的:在有效期内监控已上市药品的质量,以发现药品与生产相关的稳定性问题(如杂质含量或溶出度特性的变化),并确定药品能够在标示的贮存条件下,符合质量标准的各项要求。2.2持续稳定性考察,包括但不局限以下内容。2.2.1主要针对市售包装产品,但也需兼顾待包装产品;例如,当待包装产品在完成包装前,或从生产厂运输到包装厂,还需要长期贮存时,应当在相应的环境条件下,评估其对包装后产品稳定性的影响;2.2.2某些情况下,持续稳定性考察中应当额外增加批次数,如重大变更或生产和有重大偏差的药品经评估,需要做应稳定性考察。

4、2.2.3对返工或重新加工或回收的批次,质量管理部门应当考虑需要进行额外相关项目的检验和稳定性考察(除非已经过验证和稳定性考察)。2.2.4产品批准上市后首次投产前三批;2.2.5首次生产的产品或该生产车间首次生产的前三批;2.3考察环境2.3.1贮存条件应采用与药品标示贮存条件相对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长期稳定性试验标准条件;2.3.2根据我公司的实际情况,一般品种的考察条件为 “温度252、相对湿度60%10%”,或温度302、相对湿度65%5%,对温度特别敏感的药品温度为“62”。2.4考察时间及检验频次:2.4.1成品:分别于0、3、6、9、12、18、24、36个月取样考核,;

5、2.4.2中间产品、待包产品:根据产品的稳定性,制订详细方案。2.4.3持续稳定性考察的时间应涵盖药品有效期,满有效期后可不再继续考察。2.5考察批次:通常情况下,每种规格、每种内包装形式的药品,至少每年应当持续稳定性考察一个批次,除非当年没有生产。当选用三批时一般选用连续生产的三个批次。2.6考察项目: 根据产品特性、剂型不同而略有差异,原则上时间和温湿度的变化会产生影响的项目均应进行检测。以下是重点考察项目,表中未列入的考察项目及剂型,可根据剂型及品种的特点制订。考察项目少于成品质量标准所包含的项目应当说明理由。剂型稳定性重点考察项目片剂性状、含量、有关物质、崩解时限或溶出度或释放度、微生

6、物限度胶囊剂性状、含量、有关物质、崩解时限或溶出度或释放度、水分、软胶囊要检查内容物有无沉淀、微生物限度口服溶液剂性状、含量、澄清度、有关物质、微生物限度2.7考察需量:按照取样频次、考察项目所需的检验量、产品批准上市前预先确定的产品有效期确定持续稳定性考察所需供试品量。2.8持续稳定性考察原则如下:2.8.1依据:持续稳定性考察要求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GMP等法规要求及中国药典2015年版四部“原料药与药物制剂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中的试验方法进行。2.8.2考察批次数和检验频次应当能够获得足够的数据,以供趋势分析。2.8.3用于持续稳定性考察的设备(尤其是稳定性试验设备或设施)应当按照验证

7、的要求进行确认、维护和检定(并在检定有效期内)。仪器设备的操作、维护及保养,应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有记录。2.8.4持续稳定性考察应当有考察方案,结果应当有报告。2.8.4.1所有考察相关记录详细填入“稳定性考察记录”中,根据所获得的全部数据资料,撰写总结报告并保存。2.8.4.2在持续稳定性考察过程中,应当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结果或重要的异常趋势进行调查。对任何已确认的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结果或重大不良趋势,都应当考虑是否可能对已上市药品造成影响,必要时应当实施召回,调查结果以及采取的措施应当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2.8.4.3当持续稳定性考察不在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时,则相关各方

8、之间应当有书面协议,且均应当保存稳定性考察的结果以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2.9关键人员,尤其是质量受权人,应当了解持续稳定性考察的结果。2.10持续稳定性考察中如果样品发生了“显著变化”,则应改变条件再进行试验。药物制剂的“显著变化”包括:2.10.1含量测定中发生5的变化(特殊情况应加以说明);或者不能达到生物学或者免疫学的效价指标。2.10.2任何一个降解产物超出标准规定。2.10.3性状、物理性质以及特殊制剂的功能性试验(如颜色、相分离等)超出标准规定。2.10.4 pH值超出标准规定。2.10.5制剂崩解时限超出标准规定。3.文件管理3.1所有用于持续稳定性考察的样品容器上应贴有标签

9、,内容包括:贮存条件、品名、规格、批号、生产日期、包装形式、贮存数量、贮存日期、管理人等。同时填写样品持续稳定性考察登记台帐。3.2持续稳定性考察的时间应当涵盖药品有效期,考察应当有考察方案,考察方案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3.2.1每种规格、每个生产批量药品的考察批次数;3.2.2相关的物理、化学、微生物和生物学检验方法,可考虑采用持续稳定性考察专属的检验方法;3.2.3检验方法依据;3.2.4合格标准;3.2.5容器密封系统的描述;3.2.6试验间隔时间(测试时间点);3.2.7贮存条件(应当采用与药品标示贮存条件相对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持续稳定性试验标准条件);3.2.8检验项目

10、,如检验项目少于成品质量标准所包含的项目,应当说明理由。3.3持续稳定性方案必须由质量授权人批准后执行。3.4根据所获得的全部数据资料,包括考察的阶段性结论,撰写总结报告并保存;持续稳定性试验每年至少以数据汇总表的形式报告一次,当所有持续稳定性考察研究完成后,应出具最终的稳定性报告。持续稳定性考察报告最少须包括下列条款:3.4.1所选的批次;3.4.2产品性能的汇总介绍;3.4.3产品有效期;3.4.4批生产信息;3.4.5分析试验和质量标准;3.4.6试验结果;3.4.7持续稳定性试验方案的偏差(若适用);3.4.8结论3.4.9数据表;3.4.10适当的趋势分析和统计分析。3.5应当根据所

11、获得的全部数据资料以及每年总结持续稳定性考察的阶段性结论,撰写持续稳定性考察的总结报告,对持续稳定性考察的结果进行年度趋势分析和评估,并在年度产品回顾报告中描述及评估。质量受权人每年定期审核、批准总结报告,由质量控制部保存。3.6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结果或重要的异常趋势进行调查。对任何已确认的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结果或重大不良趋势,应当考虑是否可能对已上市药品造成影响,必要时应当实施召回,调查结果以及采取的措施应当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4.样品的发放与销毁4.1根据检验周期或仲裁需要发放产品。4.2超过持续稳定性考察期限的样品应定期销毁,由持续稳定性考察管理员提出申请,报质量受权人批准后执行。4

12、.3销毁由持续稳定性考察管理员进行操作,QA负责现场监控,并有销毁记录。五、涉及相关记录:稳定性考察记录 编码:SOR-QC-060稳定性考察样品领用记录 编码:SOR-QC-061 稳定性考察样品标签 编码:SOR-QC-062稳定性考察方案 编码:SOR-QC-063稳定性考察台账 编码:SOR-QC-064-01稳定性考察报告 编码:SOR-QC-065-01稳定性考察登记台账 编码:SOR-QC-066六、变更记载及原因:版本号起草日期变更原因及变更内容012017年02月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增加其实用性和操作性。第 6 页 共 6 页产品持续稳定性考察管理规程 SMP-QC-02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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