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烟零售户诚信等级化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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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卷烟零售户诚信等级化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烟草专卖管理,规范烟草零售户(单位)的经营行为,提高市场控制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是对卷烟零售户诚信经营程度的衡量标准,旨在便于对零售户实施动态管理、差别服务,并作为零售户合理布局的重要参考标准。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烟台市范围内持有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卷烟零售户(单位)。 第二章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实行计分累积制,初始积分为00分。采取有扣有加的计分方法,上年末累积分数将转

2、为下一年初积分,对卷烟零售户的诚信经营情况进行动态评定,并根据评定后的零售户诚信等级调整稽查计划日程表。 第五条 根据卷烟零售户(单位)违法、违规或违积分标准章的性质及程度,确定相应扣分值分别为-10分、10-5分、15-20分、20-0分。 (一)卷烟零售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510分: 1、未及时进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 2、遗失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30日内不及时补办的; 3、在规定期限内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年检的; 4、使用过期、失效或伪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5、零售户在卷烟经营中未亮证经营的; (二)零售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101分:

3、、未经烟草专卖局许可擅自出借、转让或买卖烟草零售许可证的; 2、无烟草专卖企业批发许可证而从事卷烟批发业务,批发卷烟总值在1万元以下(不包括1万元)的; 、无准运证进行卷烟运输的,卷烟价值在1万元以下(不包括1万元)的; 4、经营走私卷烟(包括出口倒流卷烟),数量在5条以下(不包括5条)的; 、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数量在10条以下(不包括10条)的; 6、经营不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的卷烟,数量在0条以下(不包括条)的; (三)卷烟零售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15-20分: 、无烟草专卖企业批发许可证而从事卷烟批发业务,批发卷烟总值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不包括万元)的; 2、无

4、准运证进行卷烟运输的卷烟价值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不包括3万元)的; 、经营走私卷烟(包括出口倒流卷烟),数量在5条以上10条以下(不包括10条)的; 4、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数量在10条以上20条以下(不包括20条)的; 5、经营不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的卷烟,数量在条以上20条以下(不包括20条)的; 6、 妨碍或拒绝接受烟草专卖执法检查的。 (四)卷烟零售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2-3分: 1、 无烟草专卖企业批发许可证而从事卷烟批发业务,批发卷烟总值在3万元以上(包括万元)的; 2、无准运证进行卷烟运输的卷烟价值在3万元以上(包括3万元)的; 3、 经营走私卷烟(包括出口

5、倒流卷烟),数量在10条以上(包括10条)的; 4、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数量在条以上(包括2条)的; 5、经营不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的卷烟,数量在20条以上(包括2条)的; 6、 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执法检查的; 第六条 对卷烟零售户积极参与举报、协助办案等行为,根据查获的违法卷烟的数量、性质等,分别奖励5分、10分、15分、20分、25分。 (一) 向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市场销售违法违规卷烟行为,并由专卖稽查人员查获非法卷烟数量在0条以下(含1条)的,每次加5分; (二) 向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市场销售违法违规卷烟行为,并由专卖稽查人员在查获非法卷烟数量10条以上条以下(含50条)的

6、,每次加10分; (三)向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市场销售违法违规卷烟行为,并由专卖稽查人员查获非法卷烟数量在1万支以上5万支以下(含5万支)的,每次加1分; (四) 向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市场销售违法违规卷烟行为,并由专卖稽查人员查获非法卷烟数量在5万支以上10万支以下(含0万支)的,每次加分; (五) 向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市场销售违法违规卷烟行为,并由专卖稽查人员查获非法卷烟数量在0万支以后上的,每次加25分。第七条 年底对于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卷烟零售户,将给予守法经营年度加分2分;但所有加分项目累积后不能超出满分10分。 第八条 已经下发整顿书面通知的卷烟零售户,经烟草专卖

7、部门审核评定,对整顿效果好、已经符合卷烟经营标准的,可适当予以加分。 第三章 第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 管理措施 地对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查实确有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同时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予以计分。 第十条 烟草专卖人员在对卷烟零售户的违规经营行为进行扣分时,要合理利用自由裁量权,视违规情节严重程度和违规次数,酌情予以扣分。 第十一条 对于能够积极举报违法经营行为的卷烟零售户,除给予积分奖励外,按照有关案件奖励标准支付查获案值的1%作为举报费奖励。 第十二条市烟草专卖局统一制作卷烟零售户计分通知单(下称通知单

8、)、诚信等级化管理计分卡和烟草专卖零售户计分台帐。通知单一式三联,用于稽查人员下达计分情况,一联中队保存,二联交零售户,三联交专卖科;计分卡一户一卡,由卷烟零售户持有,年检时更换;台帐有稽查中队保管,记录零售户违法信息。 第十三条烟草专卖稽查人员按照稽查计划对卷烟零售户检查后,将检查状况(包括无违规行为)记入诚信等级化管理计分卡;若查获各种违规经营行为,将违规行为记入诚信等级化管理计分卡后,填制零售户计分通知单,每日返回后根据零售户计分通知单记入稽查中队烟草专卖零售户计分台帐,将卷烟零售户扣加得分记录证明材料存档,零售户计分通知单还须送交专卖科,用于制作零售户诚信等级明细表。 第十四条 卷烟零

9、售户(单位)若多次发生符合本办法所列违法行为,分值将逐次扣除;若在1次违法行为中同时触及本办法所列的多项条款,分值将按违反条款的相应分值的最高值予以扣除。 第十五条卷烟零售户(单位)对烟草专卖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后,被上级机关或法院依法撤消原处罚决定的,原响应扣分予以撤消。 第十六条 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将卷烟零售户(单位)诚信等级分为三类:户(诚信户,0分以上);户(基本诚信户,-90分);户(不诚信户,70分以下)。 第十七条烟草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在诚信户(即卷烟零售户诚信等级为a户)中对卷烟零售户(单位)进行排队和评审,按照原则上不超过总零售户数1的比例评定“卷烟经

10、营诚信单位”,并按照标牌发放有关程序发放“卷烟经营诚信单位”标牌。日常检查中原有诚信零售户由于非法经营诚信等级发生变更的,立即收回“卷烟经营诚信单位”标牌,并反馈给专卖科调整卷烟经营零售户档案;每半年新评定出的诚信零售户,要及时补发“卷烟经营诚信单位”标牌;专卖部门要切实做好标牌管理,并于每年底登报公示守法诚信单位。 第十八条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零售户诚信等级制定卷烟市场检查计划,依据等级高低确定稽查计划日程表(建议a户一月不得少于二次,b户一月不得少于四次,c户一月不得少于六次)。 第十九条专卖稽查中队及时制作专卖管理反馈单将零售户户型变更、增加、停业整顿、整顿终结等情况反馈业务部门,业务

11、部门参照反馈情况及时调整零售户差异化服务方式。 第二十条根据卷烟零售户诚信等级和积分状况,由专卖科对零售户实施“红黄牌”制度,建立“红黄牌”零售户档案表,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可以参考积分对卷烟经营户进行行政处罚,具体措施如下: 、累积积分分值在70分以上80分以下(包括70分,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向该卷烟零售户(单位)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并及时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2、累积积分分值在0分以上70分以下(包括60分),对卷烟零售户亮“黄牌”,由烟草科经领导审批后向该卷烟零售户(单位)送发责令整顿通知书,同时停止供货,暂时收回烟草专卖零售企业许可证,期限为日以上3日以下。在整顿期间,由烟草公司对卷烟经营户

12、重新评定,对于符合经营标准且改正态度较好的,通过整顿加分将积分初始为70分,并由零售户写出书面改正书后返还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整顿期间若该零售户(单位)继续从事烟草经营活动或经烟草专卖部门评定不符合卷烟经营标准的,取消其卷烟经营资格。 、累积积分分值在60分以下(包括60分),对卷烟零售户亮“红牌”,由专卖科经领导审批后按照有关法律程序送达责令整顿通知书、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后,停止其经营烟草制品业务,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销其卷烟经营资格,所有卷烟零售户资料(户籍卡、违规记录台帐、违规记录证明资料、许可证等)交专卖科存档。 4、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回烟草专卖零售企业许可

13、证,注销卷烟资格的,自收回许可证之日起年内不得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5、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性质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6、对不及时年检、注销、变更手续及使用过期、失效或转让许可证的,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其处以0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烟台市烟草专卖局。各县市去烟草专卖局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X年月日施行。 第二篇:零售户计分制诚信等级管理办法.零售户计分制诚信等级管理办法 人无信不立,企业无信不会发展。诚信是一种声誉,是无形的资产,更是一笔巨大的财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与发展,对“诚实守

14、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社会诚信制度的基础建设却远远落后于这种要求。在这种形势下,为了进一步升华户籍化管理工作、提高零售户自觉守法经营意识、创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一、计分制诚信等级管理的初步构思 对零售户实施计分制诚信等级管理是在户籍化管理的基础上利用户籍化管理所采集的信息建立起来的一个对零售户的综合评价体系,其评价结果将直接作为对零售户管理和服务的依据。 、计分制诚信等级管理是户籍化管理的升华。计分制诚信等级管理,其实质是将户籍化管理中的零售户评价体系提升为计分制诚信等级管理,并对不同等级的零售户确定不同的服务和管理方式,积极促成零售户成为高诚信等级户。因此,计分制诚信等级管理并没有脱离户籍化管理的内容,而是户籍化管理的提升,是户籍化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计分制诚信等级管理指明了零售户的发展方向。计分制诚信等级管理,其内容是将各种对零售户公开承诺的服务及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将烟草专卖的“管理服务”型提升为“服务-管理”型,将同质化服务提升为差异化服务,使零售户切身感受到计分 制诚信等级管理带来的实惠,从而促使零售户理解、接受并主动向更高的诚信等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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