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设施与建筑物或相邻管道等设施的安全间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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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置形式调压装置入口燃气压力级制建筑物外墙面重要公共 建筑物铁路(中心线)城镇道路公共电力变配电柜地上单独中压(A )6.012.010.02.04.0建筑中压(B )6.012.010.02.04.0调压柜中压(A)4.08.08.01.04.0中压(B)4.08.08.01.04.0地下单独中压(A )3.06.06.0-3.0建筑中压(B )3.06.06.0-3.0地下调压箱中压(A )3.06.06.0-3.0中压(B )3.06.06.0-3.0调压站(含调压柜)与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m )表5.2.8-1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 m)表5.

2、10.1-1项目地下燃气管道低压中压BA建筑物的础0.71.01.5外墙面(出地面处)-给水管0.50.50.5污水、雨水排水管1.01.21.2电力电缆直埋0.50.50.5(含电车电缆)在导管内1.01.01.0通信电缆直埋0.50.50.5在导管内1.01.01.0其它燃气管道Dn 300mm0.50.50.5热力管直埋1.01.01.0在管沟内(至外壁)1.01.51.5电杆(塔)35kv2.02.02.0通讯照明电杆(至电杆中心)1.01.01.0铁路路堤坡脚5.05.05.0有轨电车钢轨2.02.02.0街树(至树中心)0.750.750.75聚乙烯燃气管道与供热管之间水平净距不应

3、小于下表的规定。聚乙烯燃气管道与供热管之间水平净距 表 5.10.1-2供热管种类净距(m )注t150C直埋供热管道供热管回水管3.02.0燃气管埋深小于2mt150C热水供热管沟蒸气供热管沟1.5t280C蒸气供热管沟3.0聚乙烯管工作压力不超过0.1MPa燃气管埋深小于2m地下燃气管道与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垂直净距(m )表5.10.1-3项目地下燃气管道(当有套管时,以套管计)给水管、排水管或其它燃气管道0.15m热力管的沟底(或顶)0.15m电缆直埋0.50m在导管内0.15m铁路轨底1.20m有轨电车轨底1.00m聚乙烯燃气管道与各类地下管道或设施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中的规定聚乙

4、烯燃气管道与各类地下管道或设施的垂直净距(m)表5.10.1-4名称净距(m )聚乙烯管道在该设施上方聚乙烯管道在该设施下方给水管燃气管0.150.15排水管-0.150.20加套管电缆直埋0.500.50在导管内0.200.20供热管道t150C直埋供热管0.50加套管1.30加套管t150C热水供热管沟蒸气供热管沟0.20加套管或0.400.30加套管t280C蒸气供热管沟1.00加套管,套管 有降温措施可缩小不允许铁路轨底-1.20加套管GB50028 表7.2.26 规定。户内立管管道和设备与燃气管道的净距(mm)平行敷设交叉敷设电明装的绝缘电线或电缆250100(注)气设暗装的或放在

5、管子中的绝缘电线50(从所作的槽或管子的边缘算起)10备电压小于1000V的裸露电线的导电部分10001000配电盘或配电箱300不允许相应保证燃气管道邻和相邻管道的安管装、安全维护和道修理20注:当明装电线与燃气管道交叉净距小于100mm时,电线应加绝缘套管。绝缘套管的两端应各伸出燃气管道 100mm。3.2 家用燃气表安装3.2.1 家用燃气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高位安装时,表底距地面不宜小于1.4m;2. 低位安装时,表底距地面不宜小于0.1m;3. 高位安装时,燃气表与燃气灶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300mm,表后与墙面净距不得小于10mm;4. 燃气表安装后应横平竖直,不得倾斜;5

6、. 采用高位安装,多块表挂在同一墙面上时 ,表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50mm;6. 燃气表应使用专用的表连接件安装。3.2.2 组合式燃气表箱,可平稳地放置在地面上,与墙面紧贴。3.2.3 燃气表安装在橱柜内时 ,橱柜的形式应便于燃气表抄表、检修及更换,并具有自然通风的功能。2.4与其他装备的关系2.4.1 户内管严禁敷设在有潜在危险及会对户内管造成损坏的位 置。2.4.2户内管严禁敷设于电话间、变配电室、修理间、储藏室、卧室、浴 室、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通风机房、电 缆沟、暖风槽、空调进风和回风的管槽内、烟道和进风道、升降 机槽或无通风的管道井、管槽或空洞等。2.4.3 若

7、地板下安装有暖气系统,该地板内不可敷设户内管。2.4.4 当考虑户内管与其他有关设备及管道的位置时,应:-(1) 慎防其他管道泄漏出来的物质会损害户内管。(2) 避免温度变化导致管道不良的膨胀及收缩问题。(3) 确定不会因相邻的电气装备而产生电弧现象。2.4.5 户内管如无适当的保护,不可安装于易受侵蚀及 /或直接损 坏(如碰撞)的地方。2.4.6户内管应避免敷设在建筑物的地基、墙的底部承力处,或其安装方式有损建筑物的结构或影响其结构任何部份的耐火 效能。如无法避免,应设置在套管中,并应考虑沉降的影响, 必要时应采取补偿措施。2.4.7 如有接地线安上户内管时,应遵守有关国家电气规范的规 定。

8、2.4.8 室内户内管和电器设备、相邻管道的间的净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管道和设备与户内管的净距(mm )平行敷设交叉敷设电器设备明装的绝缘电线或电缆250100暗装的或放在管子中的绝缘电线5(从所作的槽或管子的边缘算起)1电压小于1000V的裸露电线的导电部份100010003.2安装处所3.2.1严禁安装燃具的房间和部位下列房间和部位严禁安装燃具:1. 卧室、地下室 ;2. 浴室(密闭式燃具除外);3. 楼梯和安全出口附近 (5m 以外不受限制);4. 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存处;5. 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6. 电线、电器设备处。3.2.2可安装燃具的房间和部位下列房间和部位在合乎条件的情况下

9、可安装燃具:1. 厨房;2. 非居住房间;3. 室外、外廊、阳台(均应有防风、雨、雪的设施)。燃具在敞开走廊、阳台上安装时应符合本守则附录 5 的规定。3.2.3安装燃具的厨房或房间的建筑安装燃具的厨房或房间的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 进、排气口及烟道应符合本守则第3章的规定;2. 在以燃烧材料、难燃烧材料建造的墙壁或地面上安装 燃具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3. 接近卧室的安装房间或厨房应有门与卧室隔开。3.2.4燃具安装部位应符合下列要求:1. 安装燃具的地面、墙壁应能承受荷重。2. 燃具不应安装在有易燃物堆存的地方。3. 直排式和半密闭式燃具不应安装在有腐蚀性气体和灰 尘多的地方。4

10、. 燃具不应装在对其它燃气设备或电器设备有影响的地 方。5. 安装时应考虑满流、安全阀动作及冷凝水的影响,地 面应做防水处理或设排水管。6. 燃具安装应考虑检修的方便:排气筒、给排气筒应在 易安装和检修处安装。3.2.5 排烟设施1. 燃具燃烧所产生的烟气应排出室外。2. 安装生活用的直接排气式燃具的厨房,应符合燃具热 负荷对厨房容积和換气次数的要求。新建居民住宅内厨房的允许容积热负荷指标,可取2.1MJ/m?h;对旧建筑物内的厨房或其它房间,其允许的容积热负荷指标可采用下表所列数据。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 机械排烟设施。厨房换气次数(次/h)12345容积热负荷指标1.72.12.52.9

11、3.3(MJ/m3 h)3. 浴室用燃气热水器的给排气口应直接通向室外。排气系统与浴室必须有防止烟气泄漏的措施。4. 用气设备的排烟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1) 不得与使用固体燃料的设备共享一套排烟设施 ;2) 每台用气设备宜采用单独烟道;当多台设备合用 一个总烟道时,应保证排烟时互不影响;3) 在容易积聚烟气的地方,应设置防爆装置;4)应设有防止倒风的装置。5. 高层建筑的共用烟道,各层排烟不得互相影响。6. 当用气设备的烟囱伸出室外时,其高度应符合下列要 求:1)当烟囱离屋脊小于1.5m时(水平距离),应高出屋 脊 0.5m;2)当烟囱离屋脊1.5至3.0m时(水平距离),烟囱可与 屋脊等高;

12、3)当烟囱离屋脊的距离大于3.0m时(水平距离),烟 卤应在屋脊水平线下10。的直线上;4)在任何情况下,烟囱应高出屋面0.5m;5)当烟囱的位置临近高层建筑时,烟囱应高出沿高 层建筑物45。的阴影线;6)烟囱出口应有防止雨雪进入的保护罩。7. 热负荷30kW以下的居民用气设备,烟道的抽力不应小于 3Pa 。8. 居民用气设备的水平烟道长度不宜超过3m。9. 水平烟道应有0.01坡向用气设备的坡度。10. 烟道排气式热水器的安全排气罩上部,应有不小于 0.25m的垂直上升烟气导管,其直径不得小于热水器排 烟口的直径。热水器的烟道上不应设置闸板。11. 居民用气设备的烟道距难燃或非燃顶棚或墻的净

13、距不应小于5cm距易燃的顶棚或墻的净距不应小于25cm。12. 有安全排气罩的用气设备不得设置烟道闸板。无安全 排气罩的用气设备,在烟道上应设置闸板,闸板上应 有直径大于15m m的孔。13. 烟囱出口的排烟温度应高于烟气露点15 C以上。14. 烟囱出口应设置风帽或其他防倒风装置。15. 燃具室内换气应符合CJJ12附录A的规定。16. 排烟口与周围建筑物开口的距离应符合CJJ12中表3.1.15的规定。表中规定距离的建筑物墙面投影范围 内,不应有烟气可能流入的开口部位,但距排烟口距 离大于600mm的部份除外。17. 楼房的换气风管上严禁安装燃具排气筒。3.6 燃气灶具燃气灶具应符合下列条件:3.6.1 燃气灶具必须安装于设有窗户或通风孔的房间内,以提供足够清新空气用作燃烧、通风及稀释在房间内燃烧后的废气。3.6.2 燃气灶具的位置如接近可燃物料的表面,须保持一定距离及依照灶具制造商的装置指示为准。若无提供规格,燃气灶具上方对可燃物料的最小距离为1000MM及烘炉上方对可燃物料的最小距离为800mm。如距离不能达到要求,可燃表面必要加上保护设施,如金属防热板隔热。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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