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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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海洋环境爱护规定(草 案)第一条 为了爱护和改善海洋环境,爱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爱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其次条 在本市管辖的海疆以及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市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以下称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洋环境爱护领导工作。市和沿海区(市)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环保部门)、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海洋与渔业部门)、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海事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

2、好海洋环境爱护工作。第四条 市和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洋环境爱护协调机制,设立海洋环境爱护专项经费,将海洋环境爱护纳入环境爱护责任目标,实行责任考核与追究制度。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海洋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六条 激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爱护海洋环境的公益性活动,对爱护海洋环境和举报污染海洋环境违法行为做出显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沿海区(市)人民政府赐予表彰和嘉奖。第七条 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级海洋环境爱护规划和重点海疆环境爱护专项规划,拟定本行政区域海洋环境爱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海洋环境爱护规划应当包

3、括环境与资源特征、海水水质爱护目标、沿岸产业布局与发展规模、岸线运用方案以及已遭到损坏的环境与资源的整治修复方案等内容。沿海区(市)制定的海洋环境爱护规划,应当报市海洋与渔业部门备案。第八条 运用岸线、滩涂、水面、海床和底土以及从事其他开发利用活动的,应当符合海洋环境爱护规划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 城乡建设应当依据规划,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加强市区海滨绿地和沿海地区海岸防护林建设,爱护植被,预防和限制水土流失对海洋环境的影响。第十条 建设、市政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入海河流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第十一条 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入海河流沿岸排污单位和污水处理厂的排污管理,削减和

4、限制入海河流携带污染物的总量;对胶州湾以及其他重点海疆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制制度。第十二条 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海洋自然环境的状况和特点,加强海洋生态系统爱护,维持海洋生态多样性和典型性,按规定建立海洋自然爱护区和海洋特殊爱护区,建设人工鱼礁、实施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第十三条 环保部门应当对沿岸干脆入海排污口和入海河口断面的水质进行监测、调查和评价,对重点排污单位设置水质自动在线监测装置实施监控。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对沿岸排污口、入海河口旁边海疆实施重点监视、监测,发觉水质有异样改变时,应当刚好通报环保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海洋与渔业、环保、海事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海洋环境监视、监测网络,相互

5、供应有关海洋环境监测和海洋环境监督管理资料,实行资源共享。第十四条 禁止破坏性的开发利用滨海沙滩与湿地、青岛红石礁、崂山绿石等自然资源。禁止在半封闭海湾、入海河口建设破坏潮汐通道,影响行洪平安以及明显降低水体交换实力和纳潮量的工程项目。禁止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区域内采挖砂石。在其他海疆或岸边采挖砂石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五条 经批准填海的,应当实行先围后填的方式。禁止运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医疗垃圾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围海、填海。市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胶州湾围海、填海工程限制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禁止在限制线内围海、填海。第十六条 在海洋自然爱护区、海洋特殊爱

6、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盐场爱护区、海水淡化取水区、海水浴场和重要的海洋渔业水域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已建的排污口应当依据规定标准排放,超过规定标准排放的,由环保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者关闭。前款规定区域外设立的排污口,不得损害前款规定区域的环境质量。第十七条 严禁擅自由岸滩弃置、堆放、处理工业废渣、工业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被批准在岸滩设置固体废弃物堆放场、处理场的,必需建立防护堤,实行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等防治污染的措施,并依据规定堆放和处理。第十八条 须要向海洋倾倒区倾倒废弃物的,应当依法申领倾倒许可证,并依据许可证规定的倾倒程序、废弃物种类和数量等实施倾倒。市海洋与渔业部门应

7、当定期对海洋倾倒区的海洋环境状况进行监测,对经确认不宜接着运用的海洋倾倒区,应当报上级部门予以封闭。第十九条 在海上从事渔业生产、旅游、垂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实行防止污染措施,将产生的贝壳、网具和尼龙、塑料等长久性合成材料制品及其他固体废弃物运至陆地按有关规定处置,不得随意弃置。其次十条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内岸边水域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建立临海单位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各用海单位应当刚好清除本单位用海范围内的垃圾和飘浮物。其次十一条 市和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风暴潮、赤潮、浒苔等海洋灾难和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建立风暴潮、赤

8、潮、浒苔等海洋灾难的监视、监测、预警、预报和信息发布机制。其次十二条 沿岸油库、油码头、化学危急品码头及仓库等可能发生重大海洋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刚好组织本单位污染事故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价,建立应急组织,配备应急设备和器材,制定海洋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每年组织演练,其应急预案应当报当地环保、海洋与渔业和海事部门备案。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可能发生重大海洋污染事故的单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刚好解除事故隐患。其次十三条 发生海洋污染事故时,责任人应当实行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退危害,刚好通知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侵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向当地环保、海洋与渔业或海事部门报告,并协作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其次十四条

9、 违反本规定在海上采挖砂石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扣押违法作业工具,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其次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实行先围后填方式填海的;(二)运用垃圾或有毒有害物质围海、填海的。其次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由岸滩弃置、堆放、处理工业废渣、工业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的;(二)在岸滩设置的固体废弃物堆放场、处理场未建立防护堤,未实行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等防治污染措施的。其次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在海上随意弃置贝壳、网具和尼龙、塑料等长久性合成材料制品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其次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海洋环境爱护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赐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十九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95年3月16日山东省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青岛市近岸海疆环境爱护规定同时废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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