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解封法律相关规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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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保全解封法律相关规定介绍财产保全示为当事人提供事前救济的一项重要制度。以下是店铺 为大家收集到的财产保全解封法律规定,供大家参考! 财产保全解封法律规定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简称民事诉 讼法)第 92条至第 96条、第9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第31条、第32条、 第 98 条至第 105 条、第 108 条至第 110 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 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 (以 下简称若干规定)第 12 条至第15条、第19 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 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等均是财产保全措施

2、的法律依据。(一)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93 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 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 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 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意见第31 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 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 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意见第 32 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没有在法定的 期间起诉,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诉讼的,由采取该财产 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二)诉讼财产保全民事

3、诉讼法第92 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 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 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 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三)财产保全的范围、措施及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94 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 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 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 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若干规定第14 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 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 产

4、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 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作担保的,采取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意见第 99 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 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 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 款。意见第 100 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 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负责保管 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以及人民法院都不得使用该项财产。意见第 101 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 船舶

5、等)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 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 ;必要时,也可 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若干规定第15 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有偿还能力的企业法人, 一般不得采取查封、冻结的保全措施。已采取查封、冻结保全措施的, 如该企业法人提供了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或者可以采取其他方式保 全的,应当及时予以解封、解冻。意见第 102 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 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意见第 104 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对债务人到期应得到的收益 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意见第 105

6、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 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 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 价款。(四)财产保全的申请及担保意见第 98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第九十三条规定,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 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若干规定第12 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必须由 申请人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担保的条件,依法律规定 ;法 律未作规定的,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若干规定第13 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一般应当由

7、当事人提交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只有在诉讼争议的财产 有毁损、灭失等危险,或者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可能采取隐匿、转移、 出卖其财产的,人民法院方可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意见第 103 条规定: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 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 或者毁损财产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 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95 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 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五)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民事诉讼法第 96 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 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

8、遭受的损失。民法通则第 121 条规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 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 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1 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 讼过程中,违法采取保全措施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 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若干规定第 19 条规定: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由 申请人予以赔偿;因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错误造成损失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赔偿。(六)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意见第 109 条规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 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

9、 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对于诉前保全的裁定,如 果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时间内不起诉,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时,财产 保全的裁定即失去效力。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 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意见第 108 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 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 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有不得解除保全措施。意见第 110 条规定: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裁 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 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撤消原裁定。

10、若干规 定第 19条第一款规定:受诉人民法院院长或上级人民法院发现采取 财产保全措施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 财产保全解封法律延伸阅读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 问题的意见(法发(92)22号)108、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 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 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109、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 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 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注:“第136条、第205条、第206条、第240条至第253条、

11、 第299条”于 2008年12月24日法释200815号文件废止。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 号)第四条 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 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 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 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 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 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

12、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 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 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 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第三十二条 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规定。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 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 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但对于诉讼保全的期限不论是修改前的民事诉 讼法还是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都没有做出规定。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民诉若干意见 109 条规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 应维持到生

13、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按照意见的规定,保全裁定的效 力时间也没有规定固定的期限,其期限与诉讼同步,截止到生效的法 律文书执行时止。但是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执行中查封、 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又规定,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 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 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 定。这样诉讼财产保全的期限不再与诉讼同步而是超越了诉讼,延长 到执中,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 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 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

14、司法解释另 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不论是诉讼保全还是执行过程中的查封、扣 押、冻结都不得超过该条的期限,如果在二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内不能 审结或者不能执结,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可以向法 院申请延期,如果当事人不申请延期,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 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 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32 条又规定,财产保全裁定和先 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规定。既诉讼财产保全同样使用六个月、一 年、两年的期限规定,由于民诉意见与后来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相低触,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诉讼财产保全的期限的规定使用 后法。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15、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 结财产的规定33 条又规定了以前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使用 本解释的规定。所以诉讼财产保全应当使用后法第29 条的规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 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 号) 为保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及时执 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 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 理部门协助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十一、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期限届满可以续封一次,续封时应当重新制作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 通知书,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再续封的,应 当经过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且每次再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继续查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 灭。二十八、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时适用本通知。 三十、本通知自2004年 3 月 1 日起实施。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 解释法释20011号为了正确实施对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措施,避免重复保全,现 就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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