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宪法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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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比较宪法与行政法读书笔记第四章第六节关于物质保证的权利一、十八、十九世纪宪法作为反圭寸建的果实,只规定政治权利,无经济、社 会、文化等方面的权利。而无经济上的自由平等,政治上的自由平等很难彻底实 现。二十世纪宪法出现了关于经济、社会、文化的权利。(一)马克思主义认为,在生产资料由资本家私人占有条件下,这些所谓“经、 社、文权利”,有的不过是空头支票甚至是欺骗;有的则是劳动人民为实现政治 权利而同资产阶级进行斗争所取得的胜利果实。(二)作者认为,把此项权利称为“物质保证的权利”,更贴切可取。因为在 资本主义社会,公共会场不供穷人享用,报纸纯粹是按资本主义原则出版的。新 闻表面自由,其实完全为新闻

2、托拉斯包办。(美英日)二、经济生活权利(一)魏玛宪法是全世界第一部载有关于经济生活、经济制度、国民经济 基本政策条款的文件。首先注重保护生存权。之后西方各国效仿。第151条第1款规定经济自由的两大限度:保护生存权和适合正义,是宪法 经济化的基本条文。第153条第4款规定所有权包含义务。第155条规定土地的 分配和利用。第156条规定经济企业社会化。第161条规定社会保险。这些条文 都是改良主义的反映,有三个表现:提出生存权;经济生活合乎正义;经济自由 受前两个限制。其中保护生存权是魏玛宪法有关经济规定的基层,是宪法经济化 最明显的标志。(二)20世纪西方各国共有的另一条款:对私有财产限制。如现

3、行意大利宪 法:国家对劳动权的保护和私有财产的限制。三、社会生活权利现行意大利宪法第2932条;现行日本国宪法第25条;1946年法国第四 共和国宪法“序言”四、文化教育权利(一)魏玛宪法第3、4章首先规定,且置于第5章经济生活之前,表明精神 生活的重要。(宗教和宗教团体、教育和学校)(二)现行意大利宪法:每个人有受教育权利,从事艺术和科学自由、教育自 由权利,享有奖学金、家庭补助金和其他资助的权利。(三)美国权利法案:只规定消极权利,无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但最高院 有这类权利的判例。第五章第一节国家机构概论一、“国家”概念1、布莱克斯通英国法评论国家是一个集体,为其自身安全和便利而联 合起

4、来,旨在像一个人似地一起行动的人群所组成。2、伯拉马基政治法原理:国家是人类最完备,因而也是最自然的状态。3、伯克:国家是有强制力的人群团体。4、拉斯基:每个国家,是一个有一定地域的社会,内分政府和人民;政府 是国内的一组人们,应用国家所赖以生存的法律的命令,而且和该一定地域社会 内其他各团体的人们不同,政府能够使用强制力量,使法律的命令得以受到服从。5、作者认为:国家是民众遵从(在必要时得施用强制力量)某种生活方式 的社会。在社会中的任何行为都必得遵从一定方式,国家法律即是决定社会生活 的规则。制定和实施这些规则的人们,就是政府。二、国家和政府差异国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包括领土、主权、

5、人民和历史四个要素,狭 义的国家指广义的政府,即国家机关(立法、执法、司法)。政府狭义上即广义 的内阁,指行政权。狭义的内阁指的是小圈子,“国务院常务会议”包括总理、 副总理、委员、秘书长。国家是有组织的共同体,国家工政府,不是执行机关,也不是大多数人民。 国家是由政府来代表的,政府是国家的代理人。国家的管理即操在那些主持政府、 具有行使主权之正式权力的那批人手中。三、国家机构概念和形态1、国家机构概念:包括国家(政府)人民和法律相结合的组织关系,法律 应成为国家和人民相结合的纽带。2、作者认为:民主国就是法治国。我认为太绝对,民主国在一定程度上是 法治国,但不全都是,因为过分民主可能导致多数

6、人暴政,这样也不是法治国。3、两种形态:民主国家、独裁国家。我们通常所看到的国家形态,都是混 合形态(民主+独裁),只是比例成分不同罢了,没有纯粹的民主或独裁。4、民主政体: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直接民主,指采用创制与复决的办法。 采取直接民主的政府,为代议政府提供了补充。卢梭“英国人只有选举时才自由” 首先主张直接民主。缺点:容易成为政府欺骗人民的工具;过于重视外表形式。 间接民主,即代议制。政府的真正问题,不一定靠选民提出的意见,而是要征求 有经验有知识的那一部分人的民意。民主制度不在于直接或间接,而在于联系相 应的“利益集团”现在各国多实行代议制,除瑞士等个别例外。法治国的制度总是需要三种

7、权 威:立法机关(规定全体公民或有特定利益的一部分公民必须遵守的规则)、行 政机关(施行立法机关制定的规则)、司法机关(解决两类形式的争端)。5、国家机构由传统三权(立法、行政、司法)或三类机关来构成的说法, 只是形式上的,还有其他机构。第二节元首国家元首制度是国家机构中第一个也是最早的制度。国家元首作为制度,是 一种含有社会目的观念的职务活动。国家元首作用:象征国家统一、表现社会目 的、体现国家整体政治观念等。有国家就有元首,马克思主义并不否认国家元首 制度。一、国家、政府与元首(一)、政治上根据:1、各阶级不同的国家观表明,国家总是抽象的,每个国家不仅对内、对外, 都必须有元首去代表、表现

8、它。三者关系演变:从前,元首二政府二国家;政府范围扩大,元首仍是最 高国家机关,代表国家;政府有了内阁、议会等,元首不再是实际主权者,仍 是名义上主权者。2、三个例外:无国家元首。希腊城市国家;罗马共和国;制宪时期 的美国:合众国人民不容忍元首存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平等,总统仅居于 联邦政权三分之一,是行政首脑,并非全国最高元首。对外是国家代表,对内不 是主权者。 但现在,美国总统二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宪法是美国的最高权威、 标记和“国教” 一切官员必须对它宣誓效忠。3、 元首是一个制度、一个职位。从“朕即国家元首个人工政府工国家。 国家制度的第一条原理:国家元首和政府元首可以分开。国家元

9、首握有形式的名义的法律主权;政府及其首脑操有具体的实际的统治权。国家和国家元首可 以不负政治责任,但政府和政府首脑在政治上必须负责。由此作者主张设国家主席为国家元首,与国务院总理即政府首脑区别开来。4、我国国家元首的沿革:(1)宪法上:19491954年,集体元首制(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广泛 职权 19541975年,个人元首制,设国家主席,有实权 19751982年,取消“主席”集体元首制,全国人大常委会为 元首(1975年宪法),个人元首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1978年宪法) 1982年:设主席,调整职权后的个人元首。全国人大选举产生, 连任不超过两届。职权:礼仪性;内政(发布法律命

10、令,任免国务院人员,某些 外交权)。2004修宪:增加“进行国务活动”(2)实际上,1954年,毛泽东为主席;19581966年,刘少奇为主席;文 革期间,朱德委员长做主席。(二)、法律上概念:1、元首二政府二国家。政府或政府最高机构在法律上就是国家的代表。2、绝对王权时期、民权发达时期、国家法人说3、国际法:凡一国元首均视为该国代表。若无元首,则为“无国家之存在” 是“无政府状态”二、国王、王权与行政权王权二行政权,实际政治生活中难以区分国王与王权。王权工国王本人。国王制度化揭开国家元首制度现代化的第一页。三、单头制、双头制与多头制1、单头制:国家元首与政府首脑为同一人。(美国总统)2、双头

11、制:国家元首与政府首脑为不同人。(英王与首相、法国总统与总理、 苏联主席团与部长会议主席)3、多头制:主席团。纠正三种错误观念:1、不要以为只有双头制才是立宪政府,单头制下的元首也可以是民选的, 而双头制下的政府首脑不一定是民选的。2、不要以为双头制是文明国家的进步制度,文明与进步与否不在单头还是 双头。3、不要以为总统总是民选的,也有父子兄弟轮流担任总统的实例。四、国家元首在实际政治中的地位与作用1、单头制:(美国总统)宪法上美国总统只有三分之一的行政权,但随着国 内外形势的需要,总统在实际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与日俱增。作为国家元首,要为 所有国人行为;作为行政首长,要忠实地执行法律。2、双头制

12、:(英国女王和首相)女王在实际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大小,视人而 异。作为制度,名义上权力很大,实际上王权都由首相及其内阁行使。在法律上, 女王有权任免国务大臣,但实际上自1834年起,女王无不接受首相的建议,首 相组阁提名,女王形式上任命。女王今天仍旧可以行使的个人特权有:咨议的权 利和某种情况下决定首相人选的机会。第三节 政府(行政权)西方政治制度发展的结果是社会上各种利益的冲突,各种政治要求无不通过 政党作为杠杆,攫取政府职位予以解决和实现,因为政府有实权。国家机构的发展规律:总是先有行政机关而后才有立法机关,行政权超过立 法权,行政权先于立法权而存在。一、政府制度的四种类型:(依立法与行政机

13、关的关系)(一)、内阁制政府(英国为代表)1、含义: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由封建时代的枢 密院发展而来。英国政府是以女王名义行使执行权的机构,由下院多数党领袖即 政府首相挑选出来的约一百名议员组成。这些人来自贵族院和平民院。其中的核 心人物约二十人,组成内阁。行使文官制度。2、行政部门职能:政策倡议、制定和指导;立法倡议与政策变更或重申; 政策实施和应用;作出决定。3、内阁:(1) 、地位和作用:马恩:英国政府是管理整个资产阶级事务的委员会。白 芝浩:内阁是一个“监督委员会”是英国宪法的“得力秘诀”,“得力”是靠政 党作为纽带把内阁和议会结合在一起,“秘诀”是由于内阁全靠惯

14、例而不是靠立 法存在。内阁连接着国家立法部分和执行部分。(2) 成员:由首相挑选,必须是上、下议院议员。可以是;本党领导人、过 去已成名的政治人物、专家、突击入阁的大臣或当时特殊政治要求。(3) 职能:向议会提交最后决策;按照议会规定的政策,对行政部门行使最 高监督;协调和限制中央各部会活动。(4) 内阁会议:讨论国家大政方针。统一政府体制。内阁委员会:“小圈子”优点:减轻内阁负担、吸收低级大臣参加最高 决策过程。缺点:无形中增加首相和高级大臣权力,有形成“小内阁”的趋势; 缩减内阁作出“真正”的决定,使内阁会议流于形式;权力转移到委员会,削弱 了作为整体的内阁。内阁办事机构:有秘书处、历史档

15、案室、中央统计局,还有专家等“智 囊团”均在首相领导下工作,使内阁成为整个政府的枢纽。首相办公室其他“内阁”(5) 连带责任,指内阁作出的决定要有稳定性和连续性,就得靠成员同意遵 守这些决定。责任内阁制,指内阁对议会负连带责任,若议会投票对内阁不信任, 内阁要辞职,同时首相也有权在他认为有利的时机主动建议英王解散议会。4、首相:是英国政治的核心。地位依惯例产生。在政府中最有势力。权力以政党制度 为基础,靠下院多数党的支持,只要党纪能维持多数,他就能行使政权。作用有:女王顾问;政府领导人;下院领导人和发言人;文官长;解散议会的顾问。5、典型内阁制的特点:(1)立法与行政相结合(2)政府由在议会中占多数 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组织,核心领袖出任政府首脑(3)政府首脑提名 的内阁组成人员的人选,形式上要经过国家元首的任命(4)国家元首是虚位元 首(5)议会和内阁相互制约(6)政府首脑没有固定任期。(二)总统制政府(美国)1、含义:行政机构职权集中于行政元首,是全民直接选举产生,有固定任 期。2、特点:(1)总统、议会分别由选举产生,政府由总统组织产生(2)总统 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3)真正的三权分立,政府与国会完全分离,总 统与内阁不可兼任国会议员(4)总统与议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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