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作文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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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补充法律意见书【篇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某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某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16 ) hs 非字第 134 号shanghai han sheng law firm中国 上海市杨高南路72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1 号楼 22 层,邮编: 200127the 22 floor of lujiazui century financial square,no729,yanggao roadpudong district, shanghai, 200127tel:(86

2、21) 51877676 fax:(8621) 61859565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某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z 、.前言致:张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张某(以下简称 “收购人” )委托,作为其本次收购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其为本次收购而编制的河南某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

3、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收购人本次收购河南某事项的相关法律事实进行了充分的审核查验,保证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1【篇二:补充法律意见书担保公司控股实际控制人pdf 】焦维、邢晓曼:【新三板放大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公司的控制权是指能够对股

4、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能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在认定实际控制人时,既要考虑股权投资关系,也要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高管人员

5、的任免等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判断。对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要一直追溯到自然人或国有资产管理单位。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是企业申请首发上市的必要条件。从立法意图看,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要求发行人最近3 年内(创业板为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试图以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为标准,判断公司是否具有持续发展、持续盈利的能力,以便投资者在对公司的持续发展和盈利能力较为明确预期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策。对于 ipo 而言,实际控制人是不能变更的。而新三板审核机构对拟挂牌企业存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情况是有条件的接受,前提是实际控制人的变更不影响公司业务稳定和持续经营能力。从审核通过的案例来看,新三板挂牌实

6、际控制人是可以变更的。一、案例情况山本光电( 430378 ):公司无实际控制人。均信担保( 430558 ):公司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中电方大( 430411 ):认定夫妻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万隆电气( 430502 ):认定夫妻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腾晖科技( 430613 ):认定夫妻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飞田通信( 430427 ):认定父母、子女、子女之配偶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长合信息(430407 ):认定三位自然人股东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万洲电气( 430436 ):认定五位公司创始人为共同实际控制人。汇龙科技(430452 ):实际控制人变更。盈光科技( 430594 ):

7、实际控制人变更。 哲达科技( 430470 ):实际控制人的任职资格。凯德自控( 430592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将其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质押。箭鹿股份( 430623 ):将国有资产授权管理公司认定为实际控制人。二、典型案例分析(一)均信担保( 430558 )1 、基本情况公司任何单一股东所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比例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均无法通过行使股东表决权单独控制股东大会或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发行人任何单一股东均不能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成员的选任以控制董事会或对董事会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因此,发行人律师认为,公司股本结构分散,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2 、解

8、决措施针对均信担保股本结构分散,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均信担保采取如下措施保证公司经营决策的稳定性、治理的规范性以及避免公司内部人控制对股东利益带来的不利影响。公司自设立以来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近两年公司的核心董事会成员、核心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制定了健全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强化了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在此基础上,公司还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均能够保证公司依法规范运营,从而确保了公司治理的有效性,能够更好地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份利益。

9、3 、案例评析邦盛律师认为,认定无实际控制人的原因一般是股权较为分散,任何一个股东都控制不了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策,股东并不能保证一致行动。关于认定无实际控制人的解决思路包括解释认定无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并对于无实际控制人给公司带来的股权、公司治理和生产经营的稳定性、持续性提供解决措施。(二)飞田通信( 430427 )1 、基本情况公司认定于秀珍、吴宝林、吴建俊和陆桂华四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2 、认定依据于秀珍直接持有飞田股份1395.301 万股,占总股本的 46.51% ,另外通过上海飞诚持有飞田股份 43.5104 万股,合计持有1438.811 万股,占总股本的47.9603% ,为飞

10、田股份的控股股东。吴宝林直接持有飞田股份150 万股,占总股本的 5% 。于秀珍与吴宝林为夫妻关系,二人持有飞田股份的股权比例超过51% ,因此应认定为飞田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吴建俊和陆桂华虽然不直接持有公司的股权,吴建俊系于秀珍、吴宝林之子,长期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吴建俊之妻陆桂华担任公司董事长秘书。吴建俊和陆桂华实际参与公司经营,能够决定和实质影响公司的经营方针、决策和经营管理层的任免。因此,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应当认定为飞田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于秀珍、吴宝林、吴建俊和陆桂华签订了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对于公司经营过程中须经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机构决策的事项,须经各方事先协商

11、并形成一致意见,并由各方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上根据各方达成的一致意见投票表决。就公司股东大会任何议案进行表决时,各方应确保各方持有的全部有效表决权保持一致行动。3 、解决措施飞田股份已经制定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章程必备条款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以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基本公司治理制度。飞田股份自整体变更以来, “三会一层 ”按照公司治理制度规范运作,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良好,于秀珍、吴宝林、吴建俊和陆桂华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飞田股份的规范运作。

12、于秀珍、吴宝林、吴建俊和陆桂华签订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且于秀珍、吴宝林、吴建俊和陆桂华出具承诺:于秀珍、吴宝林与吴建俊、陆桂华无任何股权代持关系。4 、案例评析 邦盛律师认为,我国的民营企业中家族式企业较多,因此就涉及到家庭成员的实际控制人认定的问题。一般而言,如果一位家庭成员可以控制公司,那么可以将该家庭成员单独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其他的家庭成员为关联股东。如果一位家庭成员不能控制公司,则可以通过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将整个家庭成员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三)盈光科技( 430594 )1 、基本情况报告期初,即从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2 月 10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谭健民

13、;报告期内,从 2011 年 2 月 10 日至今,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徐雄。2 、解决措施( 1 )通过与公司管理层沟通,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由谭健民变更为徐雄,在此变更前后,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和经营模式并未发生重大改变。( 2 )根据公司的说明,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由谭健民变更为徐雄,在此变更前后,公司的管理层和组织机构发生了调整,变更前公司设有董事会,由徐雄担任董事长,谭健民和徐小芳任董事,公司监事由潘孔华担任;变更后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由徐雄任执行董事和经理、陈珍担任监事。虽然发生上述调整,但由于徐雄在公司的管理地位没有发生改变,因此公司的管理方针

14、和管理模式并未发生重大改变。据此,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对公司经营、管理等方面没有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3 、案例评析邦盛律师认为,在新三板的挂牌条件中没有对于实际控制人不能变更的限制,因此在审核过程中,对于该问题还是有条件的接受,前提是变更不影响公司业务稳定和持续经营能力。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 公开转让说明书第十条规定,申请人应简述最近2 年内实际控制人变化情况。对于该问题,还是秉承如实披露的原则,对于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变更,中介机构应判断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综上,邦盛律师认为,在认定实际控制人时,既要考虑股权投资关系,也要根据实际控制情况,包括对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实质影响、对高管人员的任免等起的作用等因素。新三板对于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审核理念与 ipo 有着本质的不同,即在如实信息披露的基础上,对于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实际控制人变更要进行充分的解释并做好必要的解决措施,从审核理念而言是宽容的态度。 milogs 日志软件篇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一章 总则1.1 为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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