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10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附件: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应 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7 号)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 细则第二条 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或论 证)、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生产安全应急预 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 本领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应急预 案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 证)、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 的各项措施的实施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条 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基本要求;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监管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 点,制定行业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性指导文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 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级、本部门职责和行 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相应的 部门应急预案同时,编制与预案相对应的简明操作手册,明 确职责任务及应急处置流程、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应全面分析、评估本 企业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广泛 听取一线操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的意见,根 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Q/T29639-2013)及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写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三种以上(含三种)风险种 类、可能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 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 演练等主要内容第八条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 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 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 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 障等内容。
第九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 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救援机构 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各种预案 之间应相互衔接,并与预案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 衔接第十一条 新组建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前,应编制有关应急预案,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或论 证)、备案、培训和演练等;已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 单位应在本细则实施起 3 个月内编制现场处置方案,6个月内 编制专项应急预案、9 个月内编制综合应急预案,并按照有关 程序完成评审(或论证)、备案等工作,组织开展培训和演 练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 专家对本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 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 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第十三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 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 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企业分类标准执行《关 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 号)),应当自行组织专家或委托安全生产技术 服务机构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评审应邀请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相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参加参与评审专 家的人数应根据企业规模而定大型规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 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 7人;中型规模生产经营 单位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 5人;中型规 模以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可酌情减 少,但不得少于 3人应急预案论证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不得少 于 3 人,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的专家应在专家库中随机抽 取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资历,由县 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 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和企业推荐,经资格审查合格,方可进入 专家库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应急预案评审专家管 理办法,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应组建安全生产应 急预案评审专家库第十六条 评审工作应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 号)的要求,以会议形式进行评审内容主要包括预案基本要 素的完整性、危险分析的科学性、预防和救援措施的针对性、 应急响应程序的可操作性、应急保障工作的可行性、与政府有 关部门应急预案衔接等。
评审专家应本着对社会和企业负责的 态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全面、科学、客 观、公正开展评审工作第十七条 评审应当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 容:(一)应急预案名称; (二)评审地点、时间、参会 单位和人员; (三)各位专家书面评审意见(附“要素评 审表”);(四)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 (五)专家名单(签名) ; (六)参会人员(签 名)第十八条 预案编制单位应根据专家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 修订完善;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要求重新组织评审的,预案编 制单位应按要求修订后重新组织评审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经专家评审(或论证)并修订完善 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备案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 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急预 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应当抄送 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制定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制 度,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档案和应急预案数据库,督促有关 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生产行政 许可的企业及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工贸企业的应急预案,报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企业的应急预案,报其行业主管 部门备案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应急预案报企业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含顺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的应急预案,报 企业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中央驻 粤、省管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总部)的应急预案,还 应抄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单位,报企业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报企 业所在地县(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上述规定以外应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实 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其应急预案到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没有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企业,其应急 预案的备案部门由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 实际予以明确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申请备案应提交下列材 料:(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三)《评审组综合评审意见表》;(四)评审专家聘书复印件;(五)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按照评审意见修改后报备的,还应出具 复审证明。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第二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备案主要包括以下 3 个程序:(一)企业将备案材料准备齐全后,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申请备案;(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提交 的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符合要求的预案予以备案 并出具《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形式审查及备案工作应在 20 个工作日 内完成,办理备案登记及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五条 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的生 产经营单位,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向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对不能提供《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的,应提交符合本细则要求的应急预 案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对审 查通过后备案的应急预案进行分类存档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开 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 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 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 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应建立培训档案,跟踪督促,确保落实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 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 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 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 应急预案演练,根据预案演练情况适时修订应急预案指导和 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第三十一条 实行应急预案登记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建 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每年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报送应急 预案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 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 方案演练中型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演练可邀请安 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和专家参加评 估第三十三条 应急预案演练对周围人民群众正常生产和生 活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在演练 7日前公示告知。
应急预案演练 结束后,演练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及应急管理人员对演练效果 进行评估,撰写评估报告,分析存在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 修订意见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 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 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 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 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应对应 急预案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报上一级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第六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