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案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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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案防制度银行案防制度篇一: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方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方法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为了加强案防工作,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平安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视管理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金钩适用本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视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方法。第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的目的是,通过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法人负责和责任追究,推进案防长

2、效机制建立,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第四条 本方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施行或参与施行的,或外部人员施行的,进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出的刑事案件。第五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施行监视管理。第二章 组织架构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案防工作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方法要求,建立与本机构风险管理、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案防管理体系,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案防管理体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根本要素:一 董事会或理事会等,下同职责;二 监

3、事会职责;三 高级管理层职责;四 适当的组织架构;五 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六 内部监视与检查。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将案件风险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风险,将董事长列为案件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应当下设合规委员会或承当合规管理职责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受权组织指导案防工作。专门委员会中应当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专门委员会在案防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议批准案防工作总体政策,推动案防管理体系建立;二明确高级管理层有关案防职责及权限,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三提出案防工作整体要求,审议案防工作报告;四考核评估本机构

4、案防工作有效性;五确保内审稽核对案防工作进展有效审查和监视。未设董事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由经营决策机构履行董事会的有关案防工作职责。第八条 监事会或监事应当监视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案防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监事长是案防工作监视的第一责任人。第九条 高级管理层应当有效管理本机构案件风险,行长或总经理等,下同是案防制度制定和执行的第一责任人。高级管理层应当明确各部门及分支机构案防工作的职责分工,确保专人负责,并研究制定年度案防工作方案。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一名合规总监或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合规总监负责本机构合规及案防工作。合规总监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范围,岗位

5、变动要按照监管管辖事前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合规总监向行长报告工作,同时向专门委员会报告工作。合规总监在案防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定期审查、检查和监视执行案防政策、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全面掌握本机构案防工作总体状况,并定期报告;三建立与各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的协调配合机制,形成权责明确、报告道路明晰、运行有序的案防工作机制。第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明确负责合规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合规部门为案防工作牵头部门,将本机构案防工作组织施行作为其重要职责。合规部门对合规总监负责,其案防方面的详细职责包括:一拟定本机构案防管理政策、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施行、协调落实案防工作决策和年度案防工作方案;

6、三搜集汇总案防工作情况,定期分析p 本机构案防形势,确定案防工作重点;四催促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实在履行案防职责,确保案防管理体系政策运行;五跟踪落实监管部门提出的案防监管要求;六定期组织案防工作培训。第三章 制度及质量控制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分工负责的原那么,由详细业务部门发起制定业务制度和方法。业务制度和方法应当覆盖全部业务流程,明确责任部门,确保员工理解掌握制度并明晰违规应当承当的责任。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制度后评价体系,对各项制度合规性和有效性进展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和业务开展需要及时修订完善,确保制度涵盖所有业务领域和环节。第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并完善统一

7、授信、分级受权制度以及前、中、后台职责明确、岗位别离、制约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对各部门及分支机构的有效管理和控制。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息科技系统,进步通过技术手段防范案件的才能,支持各类管理信息适时、准确生成,对关键业务环节实时监控,确保业务的连续性、系统的平安性和稳定性。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符合本机构特点的案件风险排查、报告、处置、问责以及整改、后评价等专门制度。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绩效考核和鼓励约束机制,确保业务开展与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才能相匹配,标准各级机构及其员工行为,防止因考核鼓励机制不科学诱发员工违法违规行为。第十八条 银行

8、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检举、抵抗违法违规行为和堵截案件的奖励制度,强化员工参与案防工作的鼓励引导,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第四章 人员培训与行为管理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员工培训教育作为案防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完善的员工合规及案防培训体系,制定合规及案防培训方案和重点业务培训方案,建立配套的培训考核机制,并与员工岗位、待遇、职务晋升等挂钩。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匹配的才能、经历和专业素质。篇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方法的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方法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

9、誉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长效机制建立,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方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20_年11月1日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方法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为加强案防工作,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平安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视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视管理机构批准

10、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方法。第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的目的是,通过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法人负责和责任追究,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立,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第四条 本方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施行或参与施行的,或外部人员施行的,进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第五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施行监视管理。第二章 组织架构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案防工作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方法要求,建立与本机构风

11、险管理、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案防管理体系,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案防管理体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根本要素:一董事会或理事会等,下同职责;二监事会职责;三高级管理层职责;四适当的组织架构;五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六内部监视与检查。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将案件风险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风险,将董事长列为案件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应当下设合规委员会或承当合规管理职责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受权组织指导案防工作。专门委员会中应当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专门委员会在案防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议批准案防工作总体政策,推动案防管理体系建立;二明

12、确高级管理层有关案防职责及权限,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三提出案防工作整体要求,审议案防工作报告;四考核评估本机构案防工作有效性;五确保内审稽核对案防工作进展有效审查和监视。未设董事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由经营决策机构履行董事会的有关案防工作职责。第八条 监事会或监事应当监视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案防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监事长是案防工作监视的第一责任人。第九条 高级管理层应当有效管理本机构案件风险,行长或总经理等,下同是案防制度制定和执行的第一责任人。高级管理层应当明确各部门及分支机构案防工作的职责分工,确保专人负责,并研究制定年度案防工作方案。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

13、构应当设立一名合规总监或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合规总监负责本机构合规及案防工作。合规总监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范围,岗位变动要按照监管管辖事前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合规总监向行长报告工作,同时向专门委员会报告工作。合规总监在案防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定期审查、检查和监视执行案防政策、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全面掌握本机构案防工作总体状况,并定期报告;三建立与各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的协调配合机制,形成权责明确、报告道路明晰、运行有序的案防工作机制。第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明确负责合规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合规部门为案防工作牵头部门,将本机构案防工作组织施行作为其重要职责

14、。合规部门对合规总监负责,其案防方面的详细职责包括:一拟定本机构案防管理政策、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施行、协调落实案防工作决策和年度案防工作方案;三搜集汇总案防工作情况,定期分析p 本机构案防形势,确定案防工作重点;四催促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实在履行案防职责,确保案防管理体系正常运行;五跟踪落实监管部门提出的案防监管要求;六定期组织案防工作培训。第三章 制度及质量控制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分工负责的原那么,由详细业务部门发起制定业务制度和方法。业务制度和方法应当覆盖全部业务流程,明确责任部门,确保员工理解掌握制度并明晰违规应当承当的责任。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制度后评价体系,对

15、各项制度合规性和有效性进展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和业务开展需要及时修订完善,确保制度涵盖所有业务领域和环节。第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并完善统一授信、分级受权制度以及前、中、后台职责明确、岗位别离、制约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对各部门及分支机构的有效管理和控制。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息科技系统,进步通过技术手段防范案件的才能,支持各类管理信息适时、准确生成,对关键业务环节实时监控,确保业务的连续性、系统的平安性和稳定性。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符合本机构特点的案件风险排查、报告、处置、问责以及整改、后评价等专门制度。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绩效考核和鼓励约束机制,确保业务开展与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才能相匹配,标准各级机构及其员工行为,防止因考核鼓励机制不科学诱发员工违法违规行为。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检举、抵抗违法违规行为和堵截案件的奖励制度,强化员工参与案防工作的鼓励引导,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第四章 人员培训与行为管理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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