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强化“一长两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推 深做实林长制工作,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根据《森林 法》、《XX省林长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专职护林员队伍管 理的通知》 、 《XX 县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 、 《XX 县 林长巡林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长两员”是指全县林长制森林资 源网格化管理体系中的县乡村三级林长、基层管理员(以下简 称“管理员”)和专职护林员(以下简称“护林员”)第三条 护林员队伍建设和管理按照“县建、乡(镇、 处)管、村用”的原则,乡(镇、处)、村两级承担对护林员 的监督管理主体责任第四条 县林长办公室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保障经费,用 于为护林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巡护服装、购置巡护装备、建 立巡护信息系统和管护劳务报酬等支出护林员的管护劳务报 酬支出由县林长办公室筹集,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 0.1 万元测算护林员管护劳务报酬主要由基本管护补助和绩效补助构 成各乡镇应制定相应的护林员绩效考核办法,根据履职情况 审核上报县林长办公室发放劳务报酬,其中护林员的基本管护 补助按月发放;绩效补助按照基本管护补助的 20%-30%提取, 根据季度考核结果按季发放。
护林员管护劳务报酬总额与当地 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管护面积相适应,并逐年计划提高管护劳 务报酬第二章 护林员选聘第五条 县林长办公室以每个护林员能够承担的合理工作 量为前提,充分征求乡(镇、处)提出意见,并且综合考虑地 形地貌特征、森林资源分布、人为活动情况、管护难易程度等 因素,按照全域林业资源网格化的要求,科学确定管护网格面 积和数量根据“一格一人”要求,确定护林员人数,杜绝 “一格多人”等管护主体责任不清的现象第六条 县林长办公室根据确定的护林员人数,坚持“自 愿、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原则对护林员进行选聘,选聘 应当包括公告、申报、审核、公示、聘用等程序,由本人提出 申请,经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分场)初审,报乡(镇、处)审 核,在当地村、组(分场)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经县 林长办公室批准提倡条件成熟的地方采取“笔试、面试、体 能测试”的方式公开、公平、竞争、择优选聘护林员护林员 实行一年一聘制护林员岗位要突出工作的“专业性”、“专职性”,不得 整合非林业管理职能搞“多员合一”或“一员多职”第七条 护林员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纪守法,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森林保护意识, 热爱护林工作,能正常履行护林职责。
二)身体健康,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原则上年龄在 18-60 周岁的本村常住村民(表现优秀的现任护林员可放宽至 65 周岁)三)在当地群众基础好,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能正确 使用林长制巡护信息系统端APP等巡护软件,敢于制止、 举报各种破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四) 在同等条件下,能承担护林工作的建档立卡贫困 户、低收入人员、复退军人等优先五) 非现任村两委成员第八条 护林员因以下原因不能履行管护责任或本人提出 解除管护劳务协议的,应当予以解聘一)身体健康原因;(二)违反管护劳务协议、考核不合格的;(三)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四)因移民搬迁远离管护区域,不适合继续巡护任务 的;(五)其他原因不能承担巡护任务的对解聘的人员,应当明确原因,办理解聘手续,由乡 (镇、处)通知所在村民委员会(分场)和本人第三章 职责和管理第九条 林长职责(一)县级林长 负责督促、指导责任区内按时按质完成 森林资源保护发展任务;积极协调山林权属争议,维护林区稳 定;通过巡林、查看、调研等方式,督促指导责任区域森林资 源保护发展工作,发现并协调解决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存在的问 题二)乡级林长 负责在责任区内组织开展森林资源保护 发展工作;组织实施森林资源源头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并协 调处理各类破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认真落实巡林制度, 对责任区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负总责。
负责护林员队伍的 日常管理,落实源头管理责任三)村级林长 负责落实责任区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年 度工作计划;定期上报森林资源保护发展情况;及时发现、制 止责任区内破森林资源行为,并立即向上级林长报告第十条 管理员职责负责管理责任区内森林资源;对责任区内所有护林员工作 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护林员工作成效进行考核评价;合理 规划护林员的巡山路线;对护林员进行业务指导;及时发现、 制止责任区内破森林资源行为,并立即向县林长办公室或乡级 林长报告第十一条 护林员职责(一)宣传、贯彻林业政策及法律法规二)开展日常巡护,掌握责任区内森林、林地等分布情 况,对重点地段、珍稀树种等实施重点管护三)对责任区内发生的乱占滥用林地、乱砍滥伐林木、 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种植和加工毒品等违 法行为以及森林火情火灾、林业有害生物危害等情况要及时发 现、及时制止和及时上报四)维护责任区内各种林业服务标识设施,对发生的破 林业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等设施的行为,要予以制 止,并及时上报五)积极协助、主动配合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森林资 源调查和查处各种破森林资源案件等工作六)按时参加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处)组织的 学习、培训和会议。
第十二条 县林长办公室按照统巡护服装、统巡护装备、 统巡护职责、统管理制度、统考核奖惩“五统”的要求,提出 对护林员队伍实行规范化建设与管理的具体标准和落实措施, 并进行监督检查乡(镇、处)林长办负责对护林员队伍管 理、监督和档案建设等工作按照相关制度和要求执行到位第十三条 县林长办公室要结合森林资源管护需要和管护 任务,在综合管理员意见的基础上,合理设置护林员日常巡护 必巡线路或巡护打卡点,确保专职护林员巡护的有效性常规 天气条件下,护林员每次巡护时间不少于 2 个小时,两次巡护 间隔时间不超过2天,每月出勤天数累计不少于 15天;重点 防火时期或上级规定的重要节假日期间,必须保持连续出勤, 确保涉林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处置第十四条 管理员要根据林长制巡护信息系统中护林员的 履职情况,每个月向乡(镇、处)林长办提出对护林员的履职 考核意见,并将履职考核意见上报县林长办公室备案审查对 外出打工、代为护林等履职不到位的护林员,村级林长或管理 员要及时报乡(镇、处)和县林长办公室第十五条 护林员实行培训上岗制度护林员培训以县或 者乡(镇、处)为单位组织实施,每年对护林员培训不少于 2 次县林长办公室负责编制培训教材、业务授课和指导林长通 APP 使用等。
培训内容包括林业政策法规、森林资源管理、森 林防火、野生动植物保护、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长制巡护信 息系统、野外应急常识等要不断提升管理员和护林员履职能 力水平,逐步将管理员和护林员队伍打造成集森林资源管护 员、应急事件处置员、政策法律宣传员、林业技术推广员、森 林资源调查员等多员一体的基层林业管理队伍第十六条 乡(镇、处)要在林区交通要道、进山通道、 网格边界等重点地段设立林长制公示牌,公开责任区域林长和 “一长两员”名单,以及责任区域范围、管理职责、监督 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第四章 考核和奖惩第十七条 乡(镇、处)林长办公室要制定村级林长、管 理员、护林员管理考核制度和事件管理处理制度第十八条 各级林长要根据责任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重 点期工作需要和森林资源变化情况,定期开展巡林工作县级 林长巡林每季度不少于 1 次;乡级林长巡林每月不少于 1 次; 村级林长不定期开展巡林县林长办公室不定期进行督导,对 发现林长巡林次数不够、问题整改不到位的,下发督办函限期 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予以全县通报第十九条 管理员要加强对护林员履职情况的日常管理, 定期抽查护林员的履职情况,及时对履职不到位的护林员进行 约谈提醒。
管理员对责任区内护林员履职管理不力,县林长办 公室对相关管理员进行约谈提醒第二十条 护林员巡护责任区内发生非法破森林资源案件 2 起以上,未及时发现上报的,扣除护林员全年的绩效劳务报 酬;达 4 起以上,予以劝退解除劳务协议;发生 1 起乱占滥用 林地 10 亩以上或森林火灾 100 亩以上或乱砍滥伐林木 15 立方 米以上,未及时发现上报的,扣除护林员全年的绩效劳务报 酬,予以劝退解除劳务协议,并依法追究护林员的相关责任第二十一条 护林员考核要充分结合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乡(镇、处)和村两委的考核意见,考核结果应当与护林员管 护劳务报酬挂钩对年度考核优秀的护林员,全部兑现绩效劳 务报酬,并予续聘和表彰;护林员能及时发现非法破森林资源 行为的,并能协助破案处理到位的,给予每次 50 元的奖励; 护林员发现野生动植物救助的,并给予照料放生的,给予每次 50 元奖励;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护林员,除扣发绩效劳务报 酬外,不再予以续聘第二十二条 护林员在巡护中发现的破森林资源等事件, 通过林长制巡护信息系统端APP或及时上报,事件处 理实行分级处置,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处)要根据各 自权限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问题处置。
护林员巡护率、巡护合格 率和事件处置完成率列入全县林长制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内 容第二十三条 县林长办公室定期和不定期向林长提供《林 长责任区域森林资源清单》、《林长工作提示单》和《林长责 任区域问题清单》,协助林长完成巡林任务;对乡、村级林长 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和护林员、履职、考核等工作进行监督 指导第二十四条 县林长办公室每年组织开展林长制工作的调 研、督导和考核,对在森林资源保护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定期 以专报的形式向县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报告;对发生较大破森 林资源案件、问题整改拖拉或推诿的乡镇,报县级林长同意 后,予以全县通报或约谈乡级林长第二十五条 县林长办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最美护林员” 评选活动,在全县予以表扬通报,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 物质奖励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六条 在护林员过程中,发现未按规定进行公示、 公告,对审核把关不严,选送不符合条件人员或提供虚假材料 等行为,责令乡(镇、处)或村委进行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 进行问责第二十七条 在履职管理中,对护林员出现冒名顶替、外 出务工、未按规定正常履职、脱岗、吃空饷等行为管理不力, 责令乡(镇、处)按规定对护林员进行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 进行问责。
第二十八条 对护林员发现上报的事件,未及时处理或处 理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责令乡(镇、处)及时 整改,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省级有关法规、政策和文件对护林员管理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林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 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