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07法医临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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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医临床学(未引起死亡)轻微伤概念:应用临床医学及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 决法律上有关活体的医学问题的应用学科。临床医学 为法律服务的学科。检验对象为活体(活的人体)。内容:一人身伤害损伤程度鉴定(验伤)-各种损伤的伤残等级评定-疾病的确定,有否诈病-性暴力中被害人检验-人身损害的赔偿作用(意义)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根据损伤类型、性质)为判罪量刑提供证据(根据损伤程度)为调解民事纠纷提供科学依据(伤残赔偿、离婚理由)三、临床法医学鉴定程序案件的受理 了解案情临床法医学检查现场勘验制作鉴定书特点:按刑事诉讼法进行,受政法机关委 托,不接受个人委托、由专职法医师或 临床医师进行鉴定目的不是治

2、疗而是为法律诉讼提供 证据根据委托机构的鉴定要求进行,不涉及 鉴定要求以外内容一鉴定人有权查阅案例有关资料鉴定结论要科学性、客观性及可信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评定)损伤程度分类绝对致命伤一致命伤(受伤后死亡) 条件致命伤一(年龄、体质、治疗等) 重伤非致命伤 轻伤损伤程度鉴定的法律意义不同的损伤程度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致命伤一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重伤一3-10年徒刑特别残忍一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轻伤一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管制轻微伤一5-10天拘留+罚款损伤程度鉴定发生差错的不良后果:评定过重f被告人重判评定过轻f被害人蒙受损失损伤程度鉴定原则鉴定的法律依据:主要依据刑法、

3、民法通则、治安管 理处罚法相关法律条文,具体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 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人体轻微伤的鉴定 进行鉴定。鉴定的医学依据损伤当时发生的原发性伤情全面分析综合评定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及后遗症不能因临床治疗好转、预后良好而减轻原发性伤情 的评定,也不能因医疗处理不当或特殊情况或个体特 异体质等因素使原发伤情转重而加重损伤程度评定。鉴定时限原发性损伤为主要评定依据的案例,在伤后3个月进 行损伤后并发症或后遗症为主要评定依据的案例,在 伤后3-6个月进行。正确判断损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必须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鉴定过程包括:了解案情、询问损伤与疾病史、阅 读病历及有关案卷材料、进行各种科学检查,

4、必要时 邀请有关学科专家协助会诊。重伤见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法【1990】070号概念:刑法95条:本法所说的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况之 一的伤害: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1. 视觉丧失:一眼失明二眼低视力,其中一眼视力2级2. 听觉丧失:一耳听力I在91分贝以上,二耳听力1在60分贝以上3. 毁人容貌一毁损他人面容,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功能障碍 眼部毁损一眼缺损或萎缩,一眼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耳廓毁损 一侧耳廓缺损达50%或两侧耳廓缺损总面积一耳60% 外鼻缺损塌陷致显著变形 口唇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颌骨骨折致面容显著改变 牙

5、齿脱落或折断7个以上 面部损伤留有明显疤痕4. 危及生命的损伤指受伤当时对生命有危险,或者能发生威胁生命的 严重并发症。 重要脏器(脑、颈髓、心、肝、肾、大血管等)破裂性损伤 并发重症休克、内脏感染、败血症、功能 障碍。5. 损伤造成严重后遗症 颅脑损伤f外伤性癫痫、智力障碍、失语、瘫痪 消化道损伤f肠梗阻、肠粘连、大便失禁 泌尿生殖器损伤f生殖功能障碍、肾功能障碍6. 造成肢体残废的损伤 肢体丧失:一手拇指超过指间关节 除拇指外,其余四指中缺失三指超过近侧指间关 节 缺失一足之50 %或者足跟之50 % 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以下情况应评定重伤直接危及生命的损伤直接引起危及生命严重并发症

6、的损伤直接引起严重后遗症的损伤引起重要器官功能丧失的损伤引起残废的损伤引起毁容的损伤轻伤 见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 6号概念: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 成组织、器官结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 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轻微伤 见人体轻微伤的鉴定公安部 (GA/T,146-1996)概念: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 或短暂的功能障碍。经治疗后不遗留后遗症。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指人类进行劳动工作的能力,包括体力和脑力劳动的总和;可分为一般性和职业性劳动能 力。劳动能力丧失:是指损伤或疾病引起原有劳动能力下降或完全丧失,不能

7、从事原来的工作。伤残劳动能力丧失评定概念:伤残是损伤所致人体残疾。它包括精神的、生理的和/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 致不同程度地丧失日常生活、工作和 学习能力的一种状态。伤残的形成类型及鉴(评)定适应标准:交通伤致残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工伤致残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产品致残职业病与职业中毒致残一医疗事故致残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伤害致残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伤残等级分十级划分依据:日常生活能力、各种活动能力、工作能力、社会交往能力诈病(伤)与造作病(伤)一、概念:1 .诈病:身体健康的人,假装有病。2 .夸大病情3. 诈伤:身体内无伤,伪装有伤。4.

8、匿病(dissimulation):隐瞒实际患有的疾病, 假装自己健康无病,或当病情稍有减轻,即述已 经痊愈。二、诈病的目的:1 .诈病和夸大病情的目的2. 匿病的目的三. 诈病的一般表现1. 伪装运动功能障碍2. 伪装感觉功能障碍3. 伪装内脏疾病4. 伪装精神病四. 诈病的特点:1. 症状混乱而矛盾2. 过分夸大症状3. 不正常的病程4. 突然的发作和恢复5. 体检不合作五、诈病的临床法医学鉴定 鉴定程序:大致同一般的鉴定。1. 进行详细的案情调查2. 详细询问“病史”3. 审查有关病历、医疗证明、处方、化验报告X线片、心电图、脑电图、CT MRI片等4. 全面、仔细的体格检查和实验室检查

9、5. 全面、客观、科学的综合分析6. 科学地作出结论鉴定注意事项:1. 对被检者的态度要诚恳,认真,同时仔细察颜观色, 以便识别真伪,切忌诱导式提问。2. 对被检者的看法切忌先入为主,主观臆断,不能让 被检者觉察到对他的怀疑,使其采取对立态度而造成 识别上的困难。3. 文证资料在审核时应注意真伪,必要时须重复检查。4. 诈病需与某些罕见或异常型病以及癔病相鉴别。诈病与癔症的鉴别:1) 癔症病人多数不承认自己有病,不愿就医;诈病者 希望别人承认他有病,对症状常过分夸张、渲染;2) 癔病发病或终止与暗示或精神刺激有关;诈病发病 有明确的目的,目的达到或不能达到时可快速“痊 愈”;3) 癔症病人对鉴

10、定人或医生的言行常漠不关心,诈病 者对被鉴定人的一言一行非常敏感,有时反应强烈。造作病(伤)Artificial Disease (Injury)一、概念凡运用各种物理、化学或生物的方法,故意 损害自己身体或授意别人代作损伤或致病,称为造作 病或造作伤,后者亦称为自残。二. 造作病(伤)的目的1. 逃避刑事责任。2. 伪装积极,骗取领导信任,骗取荣誉。3. 逃避工作分配,考试或骗取病假而进行自伤,假称发 生了不幸灾害事故。4. 诬陷他人,以达到敲诈勒索、索取赔偿或报复等目 的。三. 造作伤的特点1.部位:(1) 多选择暴露和容易被人发现的部位。(2) 手可及处(3) 无生命危险的部位。(4)

11、不毁容的部位。(5) 部位常与造作的目的相适应。2. 造作伤的特征:以切划伤多见,砍创或刺创较少见(1) 伤数多、伤形大小一致;(2) 密度大、间距小;(3) 排列整齐、方向一致(4) 程度轻、浅表均匀;(5) 创口随体表弧度而弯曲;(6) 有试刀痕。5. 衣着破损情况:三. 造作病的各种方式1. 造作心脏病2. 造作支气管炎3. 造作黄疸4. 造作糖尿病5. 造作结膜炎6. 造作溃疡7. 伪造出血、发热等四. 临床法医学检验与鉴定:虐待(abuse)定义:凡经常遭到家庭成员或照顾人故意造成的精 神或肉体上的折磨、摧残称为虐待。虐待方式:积极和消极两大类。虐待伤的类型:软组织损伤;眼耳损伤;骨

12、折;内 脏损伤。法医学鉴定:鉴定标准尚不完善。精神障碍鉴定一、精神障碍与犯罪鉴定人根据医学知识、临床经验、健全常识、背景资料等进行客观推测。2、精神鉴定方法与临床检查法相同智力鉴定患者性别、年龄、病期和环境差异有与精神病种类,关,其中最重要的是精神分裂症(schizophreni)。心理鉴定家族史与既往史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躁狂抑郁症抑郁症:癫痫发作癔症不安、悲观、执著、思考制止、思考延迟 食欲低下,性欲减低, 自我评价(罪恶妄想,早朝觉醒,中途觉醒 贫穷妄想,虚无妄想)药物治疗:脑器质性疾病心理治疗:激励、不自杀约定酒精、药物中毒精神异常致伤害的特征 . 动机短浅,费解:如被害者是与罪犯无

13、关的过路人躁狂症:缺乏预谋等,主要症状如感情麻木,异常思维,妄想等引起的行 为异常.爽快、兴奋、思维奔逸、缺乏抑制、妄想、幻觉药物治疗:镇静剂心理治疗伪装精神病的鉴定缺乏保护性手段残忍性:不合常理法律上的评定伪装精神病的特征: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判断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二、精神鉴定责任能力的判断鉴定罪犯的精神状态,特别是犯罪当时的刑事责任能力(criminal responsibility)有一定的目的性;起病急,消失快;各种精神异常表现孤立甚至矛盾;症状夸张,造作且多变;强调自己有病;检查和治疗不合作。伪装精神病和癔症区别要点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等应鉴定犯罪行为发生时的精 神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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