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电子版(4篇).doc

上传人:工**** 文档编号:512954258 上传时间:2022-12-10 格式:DOC 页数:14 大小:2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电子版(4篇).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电子版(4篇).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电子版(4篇).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电子版(4篇).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电子版(4篇).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电子版(4篇).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电子版(4篇).doc(1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电子版一、健康查体对象新从事放射工作、已经从事放射工作和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前的放射工作人员。二、健康检查机构和检查项目健康检查机构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承担。检查项目按国家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办法规定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进行。复查时根据需要相应增加检查项目。我院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按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执行。三、健康检查管理(一)就业前健康检查就业前查体是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重要部分,是全部医学检查的基础资料,其检查结果可为后期检查和意外事故等作对比和参考。对新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由其所在科室主任提出书面培训、从

2、业申请,送至设备处,由设备处统一安排、及时组织新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没有接受上岗前健康检查的人员,暂不能从事与放射有关的工作;经检查,对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的人员,另行安排其非放射工作。(二)上岗后健康检查1.对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当在相应工作条件下连续工作一年所接受的照射很少有可能超过年剂量当量限值的_%,但有可能超过_%(乙种工作条件)时,每1_年组织一次职业健康检查。当工作人员在相应工作条件下连续工作一年所接受的照射有可能超过年剂量当量限值的_%(甲种工作条件)时,每年应进行全面医学检查一次。2.查体中发现结果异常者,及时安排复查。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

3、放射工作人员,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3.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健康状况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放射工作人员,及时调离原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4.对具有专门技术、经验丰富的放射学专家或技术人员,其健康情况有不符合健康标准者,应慎重、仔细的权衡对社会和个人的利弊决定是否限制或停止其放射工作。(三)离岗前健康检查对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的放射工作人员,在离岗前应组织其职业健康检查。(四)应急和事故照射人员的健康检查放射工作中,一旦出现卡源、射线装置失灵等事故照射时,对参加应急处理的人员或事故照射的人员,应及时组织抢救和进行健康检查,对需要进行医学观察的,按照国家有关

4、标准规定的检查项目和频度进行医学随访观察。(五)健康检查结果处理健康检查结束后,应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中,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终生保存。(六)特殊人员的健康管理1.未满_岁,不宜在甲种工作条件下工作,16_岁允许接受为培训而安排的乙种工作条件下的照射。对确诊已妊娠的放射工作人员已从事放射工作的孕妇、授乳妇不应在甲种工作条件下工作,妊娠六个月内不应接触射线。以前接受过5倍于年剂量限制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应再接受事先计划的特殊照射。2.身患严重的呼吸、循环、消化、造血、神经和精神、内分泌、免疫系统疾患者;身患严重皮肤病、视听障碍者;身患恶性肿瘤

5、和妨碍工作的复发性良性肿瘤;手术后不能恢复正常功能者;未完全恢复的放射性或其他职业疾病者,应由授权的医疗机构和医师根据疾病的过程、性质,确定该工作人员是否适合继续从事放射工作。(具体疾病以gbz98一_为准)3.对疑似职业性放射病病人,应及时安排其进行职业性放射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疑似职业性放射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院方承担。四、保健(一)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补贴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临时调离放射作业岗位者,可继续享受保健津贴,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正式调离放射作业者,可继续享受保健津贴一个月。(二)根据工作场所类别和从事放射工作时间长短,在国家规定的其他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

6、每年可享受保健休假2_周。对从事放射作业满_年的在岗人员、依据剂量监测记录及健康查体结果需要休假、疗养者,可利用休假时间安排2_周的健康疗养。由健康查体单位提出建议,设备处书面通知人事处、本人所在科室及本人。休假时间、薪酬等按国家相关法令执行。(三)放射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电子版(二)一、健康查体对象新从事放射工作、已经从事放射工作和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前的放射工作人员。二、健康检查机构和检查项目健康检查机构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承担。检查项目按国家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办法规定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进

7、行。复查时根据需要相应增加检查项目。我院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按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执行。三、健康检查管理(一)就业前健康检查就业前查体是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重要部分,是全部医学检查的基础资料,其检查结果可为后期检查和意外事故等作对比和参考。对新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由其所在科室主任提出书面培训、从业申请,送至设备处,由设备处统一安排、及时_新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没有接受上岗前健康检查的人员,暂不能从事与放射有关的工作;经检查,对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的人员,另行安排其非放射工作。(二)上岗后健康检查1.对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当在相应工作条件下连续工作一年所接受

8、的照射很少有可能超过年剂量当量限值的_%,但有可能超过_%(乙种工作条件)时,每1_年_一次职业健康检查。当工作人员在相应工作条件下连续工作一年所接受的照射有可能超过年剂量当量限值的_%(甲种工作条件)时,每年应进行全面医学检查一次。2.查体中发现结果异常者,及时安排复查。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3.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健康状况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放射工作人员,及时调离原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4.对具有专门技术、经验丰富的放射学专家或技术人员,其健康情况有不符合健康标准者,应慎重、仔细的权衡对社会和个人的利弊决定是

9、否限制或停止其放射工作。(三)离岗前健康检查对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的放射工作人员,在离岗前应_其职业健康检查。(四)应急和事故照射人员的健康检查放射工作中,一旦出现卡源、射线装置失灵等事故照射时,对参加应急处理的人员或事故照射的人员,应及时_抢救和进行健康检查,对需要进行医学观察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检查项目和频度进行医学随访观察。(五)健康检查结果处理健康检查结束后,应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中,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终生保存。(六)特殊人员的健康管理1.未满_岁,不宜在甲种工作条件下工作,16_岁允许接受为培训而安排的乙种工作条件下的照射。对确

10、诊已妊娠的放射工作人员已从事放射工作的孕妇、授乳妇不应在甲种工作条件下工作,妊娠六个月内不应接触射线。以前接受过_倍于年剂量限制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应再接受事先计划的特殊照射。2.身患严重的呼吸、循环、消化、造血、神经和精神、内分泌、免疫系统疾患者;身患严重皮肤病、视听障碍者;身患恶性肿瘤和妨碍工作的复发性良性肿瘤;手术后不能恢复正常功能者;未完全恢复的放射性或其他职业疾病者,应由授权的医疗机构和医师根据疾病的过程、性质,确定该工作人员是否适合继续从事放射工作。(具体疾病以gbz98一_为准)3.对疑似职业性放射病病人,应及时安排其进行职业性放射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疑似职业性放射病病人在诊断

11、或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院方承担。四、保健(一)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补贴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临时调离放射作业岗位者,可继续享受保健津贴,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正式调离放射作业者,可继续享受保健津贴一个月。(二)根据工作场所类别和从事放射工作时间长短,在国家规定的其他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享受保健休假2_周。对从事放射作业满_年的在岗人员、依据剂量监测记录及健康查体结果需要休假、疗养者,可利用休假时间安排2_周的健康疗养。由健康查体单位提出建议,设备处书面通知人事处、本人所在科室及本人。休假时间、薪酬等按国家相关法令执行。(三)放射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放射工作人员职

12、业健康管理制度电子版(三)第一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第二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_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_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第三条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第四条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_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第五条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

13、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第六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_个月内,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送达放射工作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并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负责。第七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导致健康损害的,应当通知放射工作单位,并及时告知放射工作人员本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病人应当通知放射工作人员及其所在放射工作单位,并按规定向放射工作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八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_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放射工作单位对

14、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第九条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当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第十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二)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第十一条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第十二

15、条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第十三条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工作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第十四条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_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从事放射工作满_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可以由所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健康疗养。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电子版(四)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利益,依据_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安排其接受放射防_规和防护知识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以后每_年必须接受放射防护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并将培训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2、医院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定期到有资质的医疗单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_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3、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按照规定佩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