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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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法基本知识一、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 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和要求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 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 出裁决的活动。我国的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案件由普通法院受理和审理。2、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只限于就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合法性发生的争议。3、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必经程序。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方式为开庭审理。二、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1、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作出的具 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

2、、被告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 织。3、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百针对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 围内的行政争议,并且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4、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定期限之内。5、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已经经过行政复议;自行 选择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已作出复议决定或者逾期求救末作出复议 决定。三、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是两种相互联系又有重大差异的司法活动。 行政诉讼一般旅游事业是从诉讼中分离出来的在其发展初期也往往适 用诉讼程序。在某些法律原则方面,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相同。这是 它们的联系。但两者也存在着区别:1、案件性质不同。2、适

3、用的实体法律规范不同。3、当事人不同。4、诉讼权利不同。5、起诉的先行条件不同。6、举证责任不同。7、是否适用调解不同。四、人民法院的受案(一)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 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 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 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 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的;5

4、、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的;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 社会保险待遇的;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 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

5、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 他行政案件。(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 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五、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谁?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被告。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作被告。3、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为,该组织是被告。4、委托某一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5、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 机关是被告6、

6、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六、行政诉讼的管辖1.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2.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1)对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 讼的案件;(2)海关处理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等3.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 一审行政案件。4.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 辖。经过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5.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原告所在 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6.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7.

7、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 人民法院管辖。8.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同时提起诉讼的,由最先 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9. 人民法院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受理,被移送人民法院仍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 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而且不再自行移送。10.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11.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报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12. 有管辖的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13.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

8、上级人民 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七、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哪些条件? 行政诉讼法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八、当事人享有哪些诉讼权利?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 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2、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3、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4、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5、经人民法院

9、许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 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6、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 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有 关人员回避。7、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有申请撤诉的 权利。8、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的,原告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9、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决定不服,依照法律的规定,可 以申请复议。10、当事人有提起上诉、提出申诉和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九、当事人应履行哪些诉讼义务?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2、遵守法庭秩序,服从审判人员指挥。3、依照法律

10、规定的期限举证和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4、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 十、什么是委托代理人?哪些人可以成为委托代理人? 如果公民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委托 代理人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的诉讼代理活动中,受当事 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而代为进行诉讼行为的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十一、行政诉讼证据包括: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电子数据;5、证人证言;6、当事人的陈述;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1、。以上证据 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十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 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十三、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 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 理。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

12、,可以在收到复议决 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 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十四、行政诉讼是否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 停止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 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 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13、一次。十五、行政诉讼是否可以调解?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 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 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十六、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交叉的案件是否可以一并审理? 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 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 院可以一并审理。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 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十七、行政诉讼的审理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 地方性

14、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 十八、行政诉讼附带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处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 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 关提出处理建议。十九、行政诉讼的一审判决可以分为哪几种类型(一)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1) 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的,判决维持。(2)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消或者部分撤消,并 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

15、行政行为。 主要证据不足的;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 超越职权的; 滥用职权的。(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 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4)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 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 义的;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消内容的;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二)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判决: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的,判决维持。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 可以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 履行。(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直接判决变更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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