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需要一式几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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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州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需要一式几份? 篇一:常州市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篇二:物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与业主一式两份) 物业服务委托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项目名称: 房 间 号: 座/楼 层 号 产 权 人: 联系电话: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 委托于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物业基本状况 物业类型: 住宅物业 坐落位臵: 建筑面积: 第三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交付使用后的质量责任,按国

2、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规定承担。 第二章 委托服务事项第四条 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等。 第五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排烟道、共用照明、天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中央监控设备、建筑物防雷设施等。 第六条 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化粪池、沟渠、池、井、自行车棚。 第七条 共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 第八条 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九条 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

3、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第十条 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场地停放车辆,停放人应与乙方签订专项合同。 第十一条 维护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 本条款约定的事项不含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人身与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责任,乙方与业主、物业使用人另行签订合同的除外。 第十二条 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业主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三条 协助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四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原则上应接受委托,但费用由当事人与乙方协商。 第十五条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

4、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或物业使用守则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报告、规劝、制止、公示、投诉、诉讼等措施。第十六条 其它委托事项: 1、。 2、。 第三章 委托服务期限 第十七条 委托期限暂定为 年(不超过三年)。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如果到期业主委员会没有正式成立,此期限顺延到业主委员会成立并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止。 第四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参加业

5、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5、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7、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

6、费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方案;自主开展物业经营活动; 2、制定年度开支预算,测算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3、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4、按本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或业主入住手册及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5、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6、负责编制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保修期满后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7

7、、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 8、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 9、每年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用收支账目;并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10、对本物业的公共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改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并经甲方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共用部位的用途; 11、建立、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12、接受甲方、物业使用人、甲方

8、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等的监督,不断完善管理服务。 13、 。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第二十条 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目标管理: 1、房屋外观:整洁,完好,无障观瞻; 2、设备运行:保持正常运转。 3、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及时; 4、公共卫生管理:生活垃圾日产日清,装修垃圾及时清运。 5、绿化管理:修剪整齐、美观,无病虫害。 6、交通秩序:车辆停放有序。 7、保安:二十四小时执勤。 8、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急修、小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 1、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相关规定。 2、本物业的物业服务

9、费,住宅由业主按其拥有房屋建筑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多层) 元、(高层)元向乙方交纳;非住宅由业主按其拥有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向乙方交纳,其篇三:常州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常州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业主大会 被授权签约人: 业主委员会 地址: 联系电话: 传 真: 受委托方(物业管理企业,以下简称乙方) 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证书编号: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联系电话:传 真: 甲方通过(招投标,协议选聘)方式将 (物业名称)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服务。为保障本物业的正常运行,现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10、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坐落位置:街道路号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范围: 东至: 南至:西至: 北至: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住宅平方米,商业用房平方米,办公楼平方米,会所平方米,停车库(场)平方米,其他 。 (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一。) 第二章 服务内容与质量 第二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乙方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物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委派有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履行本合同。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三)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清运(收集),雨、

11、污水管道的疏通等; (四)公共绿化、建筑小品、水环境、健身器械等的养护管理; (五)车辆进出、停放秩序管理; (六)维护公共秩序、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七)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包括告知业主在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八)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 (九)物业其他共同事务的管理服务,包括物业代收代交费用事项; (十)甲方委托的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第三条 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范围和质量标准,采取招投标形式选聘的,应以中标文件约定的范围和质量标准为准(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见附件二)。 第四条 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

12、另行商定。 第三章 物业服务费用 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方式由甲乙双方协商选择(包干制/酬金制),并应与中标文件的约定一致。 第六条 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下列标准向乙方交纳: 普通住宅: 元/月.平方米; 别 墅: 元/月.平方米; 商业用房: 元/月.平方米; 办 公 楼:/月.平方米; 工业厂房: 元/月.平方米; 其他物业: 元/月.平方米。 第七条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运行费用由业主按实际发生的成本测算均摊交纳,其中:电梯运行费 元/月;水泵运行费元/月;楼道、地坪等公共照明费/元/月。 第八条 物业服务费用按(年/季/月)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次缴费的具体时间)履行交

13、纳义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空置房,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能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从交付之日起全额交纳。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第九条 乙方应当每年 次向甲方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帐目,接受业主的质询。 双方约定(聘请/不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双方约定审计的,审计时间为 年 月 日,进行例行审计时,聘请专业机构的费用,选择物业服务费酬金制的,列入物业服务支出,由全体业主承担;选择物业服务费包干制的,或者

14、应甲方要求进行非例行审计,聘请专业机构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另行开支。 聘请专业机构由(双方协商选定/甲方选定/乙方选定)。 第四章 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十条 停车场(库)收费标准分别采取以下方式收取: (一)停车场(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使用人应按下列标准向乙方交纳车位使用费: 1、露天汽车位:每月元; 2、室内汽车位:每月元; 3、摩 托 车:每月 4、电 动 车:每月 5、自 行 车:每月 (二)停车场(库)属于开发建设等单位所有、委托乙方管理的,业主和使用人有优先使用权,车位使用人应按下列标准向乙方交纳车位使用费: 1、露天汽车位:每月元; 2、室内汽车位:每月元; 3、摩 托 车

15、:每月 4、电 动 车:每月 5、自 行 车:每月 (三)所有权或使用权由业主购置的独立车库,由车位使用人按规定标准向乙方交纳;所有权或使用权由业主购置的非独立车库,由车位使用人按下列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 1、露天汽车位:每月 2、室内汽车位:每月 3、摩 托 车:每月4、电 动 车:每月 5、自 行 车:每月 本条第(一)、(二)款的车位使用费归停车场(库)的权利人所有。乙方从车位使用费中按下列标准提取停车管理服务费: 1、露天汽车位:每月 2、室内汽车位:每月 3、摩 托 车:每月 4、电 动 车:每月 5、自 行 车:每月 第十一条 乙方在收取上述停车场(库)停车管理服务费后,对于车辆的保管责任,政府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政府没有规定的,乙方应与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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