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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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实施办法有关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实施办法某区关于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 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构建新型政商关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 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加快建设新时代的新XX,不断开创京 津保地区率先联动发展新局面,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商关系,是指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和人民 团体公职人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 职的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与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含个体工商户)之间 的 关系。第三条新型政商关系是“亲”和“清”的政商关系。“亲

2、”是指政商之间要 坦荡真诚接触交往,公职人员要积极主动为企业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企业要遵纪守法搞经营,满腔热情谋发展。“清”是指政商关系要清白,光 明磊落,公私分明。公职人员与企业有交往但不能搞交易,有联系但不能谋私利, 既防止“亲”而不“清”、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又防止“清”而不“亲”为官 不为、拒商远商。第二章 优化高质高效的政务环境 第四条全面落实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各项 政策。各级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出台的关于促进 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细化相关配套措施,保持政策稳 定性、连续性。第五条 公平公正对待非公有制企业。不得制定针对非公有制企

3、业显失公平 的规章制度、不得设置排除非公有制企业市场准入的内部操作标准、不得在政府 采购招标中和 PPP 项目等项目文件中,列示歧视性条款、不得提出与项目无关或 过高的资质和业绩要求,不得作出实质上排除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进入 的行为。着力做到“四个保障:保障非公制企业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保障非公制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保障非公制企业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保障非公制企业在项目审批(备案、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等方面一视 同仁。第六条 贯彻落实“双创双服”服务理念,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 “多证合一”扩容升级,放大“一枚印章管审批”效应,落实“两个代办”升级 版,让企业办事最多跑

4、一次。第七条 健全领导干部联系服务企业“五个一”机制,每位区领导联系 1 家 以上重点企业,定期召开企业恳谈会,持续创优营商环境,帮助企业解决发展难 题。领导联系帮扶企业责任清单定期在适当范围公开。第八条充分发挥区长电子 信箱、短信平台、广播、电视政府工作简报等线上线下媒体作用,宣传和解读扶 持企业的政策,解答企业疑问,广泛收集企业意见。对企业诉求属于本级办理的 限时办结、需要上报的限时报出、不能办理的限时告知。第九条 建立健全党政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与工商联、商协会、非公有制企 业定期沟通互动机制,作出涉及企业重大利益的决策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 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听取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和

5、相关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 的意见。第十条 凡是各级政府向企业承诺事项、与企业的合同契约都要建立统一的 备忘录,逐项登记备案,并在适当范围公开。非公有制企业财政扶持专项资金项 目的申报、审批、评审结果应由项目主管部门公开。第三章 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第十一条 各级司法、执法、执纪机关要 严厉打击侵害企业家合法权益、影响企业发展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对黑恶势力 阻挠施工等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企业信誉的负面影 响。第十二条 各级司法、执法、执纪机关在查办案件中,要充分考虑非公有制 经济特点,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慎重采取人身强制措施,着力改进办案方 式方法,依法维护涉案

6、企业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影响。不得违法冻结企业账号、查封企业账册、堵塞资金流通渠道、发布影响企 业声誉的信息以及作出其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自觉遵崇法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 诉讼义务,维护司法权威。要做到“三个积极” (1)对于司法机关受理非公有制 企业提起的行政、民商事诉讼案件要积极关注配合。(2) 对于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要积极支持配合。(3) 对于司法机关的案件审理判决要积极依法履行。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生效 判决、裁定、调解书,在诉中诉后滥用行政权打击报复诉讼方,社会影响恶劣的,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严

7、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第四章 规范政商交往行为准则 第十四条 支持政商正常交往。按照干部管 理杈限和工作职责要求,公职人员经分管领导书面批准,可以参加符合下列“三 种情形”的涉企公务活动;(1) 可以邀请行业协会、商会和企业人员通过工作餐的形式商讨工作;(2) 可以受邀参加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商会及企业举办的年会、茶话会, 成立大会等旨在交流信息、听取意见、推动发展的公开商务活动,不得参加抽奖, 不得参加与公务无关的其他活动。(3) 可以参加活动组织方统一安排的、不超过当地公务接待标准的餐叙,不 得在工作时间内饮酒。第十五条 建立政商交往“负面清单”。公职人员在与非公有制企业及其

8、负 责人交往中,要以法律法规、党纪政纪为准绳,严格遵守下列“七项要求”:(1) 不准收受企业及其负责人红包、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等财物; 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邀请,违反规定出入私人会所高消费娱乐场所或者接受 旅游、健身、文化等活动安排,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的宴请。(2) 不准由企业及其负责人支付应由单位或者个人及其配偶、子女负担的费 用,以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企业及其负责人筹资、 借款、借物,以提供中介服务为名向企业及其负责人收取费用或者其他好处。(3) 不准违反规定安排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到企业任高级 职务或者挂名领取薪酬,以本人

9、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参 股或者持有非上市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4) 不准默许、纵容、包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特定关系人在管辖区域或 者影响范围内的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5) 不准滥用职权,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为企业及其负责人谋取不正 当利益或者损害其合法权益,干预和插手企业具体经营管理活动,妨碍企业健康 发展,玩忽职守,损害企业合法利益。(6) 不准对企业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募捐,在市场准入、 招商引资、政府采购、证照颁发审验、项目审批、土地征用、工商管理、税收征 管、金融贷款以及财政补贴等环节吃拿卡要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7) 不准在政商交往中有

10、其他违反党纪、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公职人员 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与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交往中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情形的,应当 事先报告或者主动申请回避;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有关机关应当根据规定直接作出回避决定,拒不回避 的按照规定处理。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在与各级机关单位及公职人员交往中,严格遵守 “六项要求”:(1) 不得给予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财物或者其他资产, 或者为上述人员代持企业股份及其他资产。(2) 不得为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理财。(3) 不得以赌博或者其他形式向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 输送利益。(4) 不得为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其

11、他特定关系人挂名领薪,或违规安 排离职辞职下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到企业任职。(5) 不得拉票贿选,以不正当手段谋取政治荣誉和职务安排。干预和影响党 委、政府和职能部门干部人事任免、公共决策公务执行等。(6) 不得对公正执法的公职人员进行恶意打击报复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行为。第五章 强化执纪监督问责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 担负起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担负起监督责任,认真 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进一步加强对机关单位工作 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政商交往活动的监督,突出“关键少数”,强化自律和服务 意识,坚持抓早抓小,发现苗头性、

12、倾向性问题的,及时提醒纠正。第十七条各 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充分利用手机短信平台、微信、网络、信 函,电话等接受群众举报,对涉及官商勾结、为官不为等问题线索的实名举报, 优先办理、100%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办理情况 第十八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 关要综合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从严查处以下“五类行为”:(1) 从严查处主动设置障碍、故意刁难服务对象的行为;(2) 从严查处工作态度恶劣,对企业正当合理诉求置若罔闻,不予解决的行 为;(3) 从严查处因服务意识不强、工作能力不足、政策水平不高导致的不作为、 慢作为、乱作为的行为;(4) 从严查处在市场准入、项目审批、市场监管、金

13、融贷款、财政补贴等环 节吃拿卡要的行为;(5) 从严查处作风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涉企单位,开展专题明察暗访, 加大曝光力度和频率。第六章 建立激励惩戒机制 第十九条 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工商联、商协会 等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主题鲜明的涉企政策宣传活动,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 深入开展以“守法诚信、坚定信心”为重点的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引导 企业守法诚信经营;推进企业廉 洁文化建设,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的廉洁自律教育,提升反腐倡 廉意识。第二十条 扎实开展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综合评价工作,对于诚信经营、 廉洁记录良好的企业,在资金,项目支持和企业负责人政治荣誉、政治安排等方 面给予优先考虑。第二

14、十一条 推进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建设,完善商业贿赂犯罪档案查询系统 和不廉洁企业及其负责人“黑名单”制度。对有失信、不廉洁,围猎或拉拢腐蚀 公职人员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及其负责人,依法依规对其进行“三个限制”:(1) 限制其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招投标等经济活动;(2) 限制其申请财政补助、申请贷款、参与社会团体登记等资格;(3) 限制其在行业商协会、社会团体的任职资格,在相关规定期限内不得授 予各类荣誉或进行政治安排。第七章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容错提出、受理、审议、界定 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1) 把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 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2) 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 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3) 为推动发展中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打消干部服务企业的顾虑,营造支持改革、宽容失误、鼓励担当的良好氛围。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职人员与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公有制企业 及其负责人与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的关系,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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