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和实施计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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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wd.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实施方案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包括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和近岸海域生态保护红线两局部。依据我省生态资源特征和生态环境保护需求,划定陆域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11535平方公里,占陆域面积33.5%,划定近岸海域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8316.6平方公里,占海南岛近岸海域总面积35.1%。在空间上基于山形水系框架,以中部山区的霸王岭、五指山、鹦哥岭、黎母山、吊罗山、尖峰岭等主要山体为核心,以松涛、大广坝、牛路岭等重要湖库为空间节点,以自然保护区廊道、主要河流和海岸带为生态廊道,形成“一心多廊、山海相连、河湖相串的 基本生态保护红线空间格局。一、陆域生态保护红线根据陆域生态保护红线

2、的生态系统组成、构造特征以及主导生态服务功能的保护需求,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分为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和类生态保护红线区两个大类以下分别简称类红线区和类红线区,包含11个功能区和23个功能亚区详见附件1。其中,类红线区5544平方公里,类红线区 5991平方公里,分别占海南岛国土面积的16.1%和17.4%,概述如下:一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保护红线区。全省共划定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保护红线区4385.09平方公里,占海南岛国土面积的12.74%。其中,类红线区2722.90平方公里,类红线区1662.19平方公里。除我省的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之外,主要分布在海南岛中部山区的热带雨林、季雨林、山地常绿阔叶林

3、以及沿海红树林、滩涂湿地等生物多样性富集地区。二水源保护与水源修养生态保护红线区。全省共划定水源保护与水源修养生态保护红线区2212.35平方公里,占海南岛国土面积的6.43%。其中,类红线区719.93平方公里,类红线区1492.42平方公里。除我省的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之外,主要分布在海南岛中部的黎母山、五指山、吊罗山、霸王岭、尖峰岭等高山、中山地区,该区域是海南三大河流,即南渡江、昌化江、万泉河的发源地和重要水源修养区。三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红线区。全省共划定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红线区2789.83平方公里,占海南岛国土面积的8.11%。其中,类红线区1985.40平方公里,类红线区804

4、.43平方公里。主要分布在中部的黎母山、五指山、吊罗山、霸王岭、尖峰岭等地势起伏度大的高山、中山地区,以及易发生水土流失的低山、丘陵和台地地区。四海岸带生态敏感生态保护红线区。全省共划定海岸带生态敏感生态保护红线区164.42平方公里,占海南岛国土面积的0.48%。其中,类红线区115.56平方公里,类红线区48.86平方公里。主要分布在海岸线自然岸线向陆一侧0-300米范围内,0-200米范围为类红线区,200-300米范围为类红线区。包括海南岛主要的海岸带侵蚀敏感区、海平面上升影响区、风暴潮影响区和沿海防护林分布区。五防洪调蓄生态保护红线区。全省共划定防洪调蓄生态保护红线区874.80平方

5、公里,占海南岛国土面积的2.54%,均为类红线区。空间范围为我省的38条主要河流、35座大中小型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包括松涛、大广坝、牛路岭、红岭、大隆等10座大型水库,南渡江、昌化江、万泉河、陵水河等38条河流24条干流及其主要一级支流14条及其流域上的25座中小型水库。六旅游功能保护生态保护红线区。全省共划定旅游功能保护生态保护红线区1054.34平方公里,占海南岛国土面积的3.07%,均为类红线区。空间范围为我省的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以及湿地公园的生态保护区。七其他生态保护红线区。全省共划定其他生态保护红线区54.58平方公里,即昌江核电安全缓冲类红线区,占海南岛国土面积的0

6、.16%。空间范围为昌江核电厂安全缓冲区周边5千米的陆域缓冲区。二、近岸海域生态保护红线海南岛近岸海域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共计8316.6平方公里,占近岸海域面积的35.1%,分为类红线区和类红线区,包含17个功能区详见附件2。类红线区总面积343.3平方公里,占近岸海域面积的1.5%。类红线区主要包括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领海基点保护范围等。类红线区总面积约7973.3平方公里,占近岸海域面积的33.6%。类红线区主要包括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海洋保护区域、海岸带控制区向海侧、珊瑚礁主要分布区、海草床主要分布区、红树林主要分布区、局部潟湖、重要入海河口

7、、自然景观与历史文化遗迹、重要岸线与邻近海域、重要渔业水域、海洋功能区划中的增养殖区、保持自然生态空间属性的生态保存区等。三、管控原则一类生态保护红线区。根据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除以下情形外,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制止各类开发建设活动。1.经依法批准的国家和省重大根基设施、重大民生工程、生态保护与修复类工程建设;2.农村居民生活点、农林场场部队及其居民在不扩大现有用地规模前提下进展生产生活设施改造。二类生态保护红线区。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制止工业、矿产资源开发、商品房建设、规模化养殖及其它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建设工程。确需在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内进展以下开发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省和市县总体规划。1.经依法批准的国家和省重大根基设施、重大民生工程、生态保护与修复类工程建设;2.湿地公园、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经依法批准、不破坏生态环境和景观的配套旅游服务设施建设;3.经依法批准的休闲农业、生态旅游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建设;4.经依法批准的河砂、海砂开采活动;5.军事等特殊用途设施建设;6.其他经依法批准,与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不相抵触,资源消耗低、环境影响小的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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