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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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商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导论 一、总特点 国际商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范本分两部分: A 具体条款:列明供某一特定销售合同采用的特定条件;和 B 一般条款:列明采纳国际商会一般销售条件的所有合同共用的标准条件本合同范本是在假定当事人通常都同时使用A、 B 两部分且在草拟每一部分条款时都应考虑到另一部分条款的情况下起草的 另一方面合同双方可仅将B 部分 (一般条款) 订入他们的合同若双方当事人意欲仅采用本合同范本的B部分条款他们必须将下列条件列入其特定合同中: “本合同应受国际商会一般销售条件(仅用于旨在转售的制成品) 管辖” 当然在此情况下A 部分条款不会被采用且B部分中任何对A部分条款的援引都将

2、被视为对双方在他们的特定合同中所达成的任何相关具体条件(若有)的援引(见B部分第1.1条之规定) 二、 适用范围 本合同范本主要是针对旨在转售的制成品的销售合同而言的在此情况下买方不是消费者该合同是一项独立的交易而不是长期供货协议的一部分现将本范本适用的合同的各个特征分述如下:(a)“制成品”:本范本不能满足初级产品特别是原材料、农产品或食品和易腐货物的销售合同中所要求的特定条件的需要(b)“旨在转售”:本范本主要用于一般商业活动中所买卖的且易为替代的商品而不用于定造的商品或最终用户所购买的设备对这些特制商品或范围更广一点对机器、 设备而言使用别的标准条 款或许更合适如ECE18JM械、电力和

3、相关电子产品供货的一般条款本范本不适用于对消费者的销售而只适用于对从事转售商品业务的购买者的销售如经销商、 进口商、 批发商等本范本主要是为一次性买 卖而设计的而不是为连续供货协议设计的这就是本范本合同未包含那些很可能出现在长期供货协议中的条款 (如价格调整条款) 的原因应该强调的是: 上述提示只是想让那些可能采用本范本合同的人了解负责起草本合同范本的起草委员会的意图; 并不妨碍在那些起草委员会没有特别针对的交易中使用本合同范本 (特别是 B 部分包含的一般条款) 但若用于本合同范本的商品与起草委员会最初考虑的有实质性不同时合同双方务必搞清楚本合同范本的所有条款皆能符合他们的意图 三、 适用法

4、律 除非合同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范本适用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即1980年维也纳公约为了便于参照该公约已作为附件 1 附在本合同范本后面通过将维也纳公约并入合同范本B部分第1. 2 (a)款中不论买卖双方所在国是否已经批准该公约该公约均将适用 起草委员会之所以选择在没有相反约定的情况下适用该公约是因为采用诸如CISG这样专门为国际交易而制订的统一的法律是适宜的本范本合同是在如下假定条件基础上起草的即: 合同双方的权利要受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约束并且公约未规定的问题要受卖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的管辖( B 部分第 1 2 条)因此不鼓励当事人选择某一国内买卖法来管辖本合同虽然C

5、ISG并未规定销售合同的所有方面但它有助于促进统一性与一致性然而倘若双方当事人意欲选择某一国内法律来取代CISG(须填定A部分表格A14 (a)那么双方应慎重核实以确保其所选择适用的国内法与本范本合同之条款不相冲突若双方当事人急欲选择某一非卖方所在国之法律管辖CISG未作规定的问题则应填写表格 A14b)四、修改须以书面证明为保证双方所达成条款的最大确定性 B部分第 1 5条规定合同之修改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 然而该项要求并不是绝对的在保持与CISG第29 (2)条一致的同时范本合同B部分第1. 5条接着写道: 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口头或以行为表示同意某项书面条款之修改且另一方当事人已经信赖这样的

6、口头协议或行为那么该方当事人就不能援引书面形式之要求五、 装运和交货条件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Incoterms 中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虽然合同范本A 部分在 A3 中列出了所有现行的国际贸易术语但是起草委员会建议双方当事人应慎重考虑避免使用需提交像提单这样可转让运输单据的术语如CFRf口 CIF:制成品在运输途中是很少进行销售和抵押的因而很少需要使用可转让的运输单据同样在结合本合同范本使用诸如FAS、FOB DE阴口 DEQ类规定货物须交至或卸离船舶的贸易术语之前合同双方当事人也应谨慎考虑制成品通常在装卸区交付运输不论是在港区内还是在内陆仓库因此使用这样的术语会与合同范本所要求的货物种类不符 因

7、此起草委员会认为最适合合同范本使用的贸易术语通常是EXW(工厂交货)、FCA(货交承运人)、CPT(运费付至)、 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DAF (边境交货)、DDU(未完税交货)或 DDP完税后交货)正因如此本合同范本A部分表格A3首先将这些术语列出而没有按照 Incoterms 所列顺序还需提醒合同双方注意的是:尽管 Incoterms 阐明了卖方和买方各自的主要义务及其相互间的风险和费用的划分但并未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间可能产生的所有争议问题提供全面的解答因而在某些如FO廓语项下任何一方当事人皆无义务投保相应地就须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他们中间谁来负责投保另外术语CIP、CPE口 FCA并未划

8、分装卸区操作费用该由一方负担这样卖方与买方间对该操作费用的划分就成为一个需双方特别议定的问题六、交货时间由双方在合同范本A部分A4中列明的交货时间是指在某一日期或某段时间内卖方有义务履行其在买卖合同项下特别是在双方选择的相关贸易术语项下的交货义务记住这一点很重要这里的“交货时间” 是与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相联系的该约定地点并不一定是货物到达买方的地点这样在CPT(运费付至)术语项下当卖方将货物交付承运人照管之时(根据该贸易术语项下 A4 款)而不是在货物到达目的地指定地点之时卖方就完成了其交货义务起草委员会因此建议:在填写合同范本A 部分表格 A4 从而就交货时间达成一致意见之前双方应根据合同范

9、本A3所选择的贸易术语仔细审核交货在个阶段进行即卖方于范本合同 A4所规定的时间之时/之前必须履行的在相应术语下被称作交货的行为 双方可约定某一准确日期(如“1998年 2 月 10 日”或“截止1998年 2月 10 日”)或者某一段时间(“1998年 2月份第三周”或“ 1998年 3月份”)作为交货时间双方也可以规定从某一特定日期起算的一段时间 (如 “买卖合同签字后 60 天”或“收到约定的预付款后90 天”)为交货时间若规定一段时间作为交货时间根据CISG第33条规定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将选择某一日期否则卖方可在该期间内的任何时候交货七、 付款条件按照 本范本A部分A7所列项目指定付款的

10、方式和时间是很重要的在向卖方银行转账付款的情况下应写明该银行及其分行的名称和地址同时 应附有足以鉴别银行账户的其他细节并且若有需要还需写明电信付款方式(如电报转账、电子资金转账) 八、卖方须提交的单据卖方向买方提供某些特定单证如发票、 运输单据、 证书等是国际买卖中的通常做法合同范本A部分A8给双方当事人提供了一个明确表示其有关单证意向的机会有两点值得注意:(a)合同当事人必须审核A部分A3中所选择的特定贸易术语项下需提交些单证 (如果有的话)若双方当事人意欲增加或改动所选择的术语项下的有关单证的状况应在 A 部分 A8 中清楚地予以写明 ( b) 如双方同意通过信用证付款应注意确保双方都清楚

11、信用证项下所要求提交的单证当A部分A3所选择的贸易术语并未要求卖方履行单证义务 (如工厂交货) 时这一点尤为重要为了本合同范本使用者使用之便下面表格列出了常用的一些运输单据及其适应的运输方式下列单据中有些是物权凭证它赋予持有者处置货物的权利而其余的则只是证明货交某一承运人或仓库管理人的单据九、 所有权的保留 正如本范本合同 B 部分第 7 条规定的那样通过填写范本合同A部分A6表格或以其他方式双方可约定在价款付讫之前卖方将保留对货物的所有权但仍应牢记: 按照许多国家的国内法对旨在转售之货物保留所有权并非总是有效的因此卖方应按照相关法律 (通常为货物所在国之法律) 仔细审核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可

12、援引 B 部分第 7 条之规定十、对消费者之担保义务本范本合同以其为主要适用对象的该类商品的制造商通常都向最终购买者(消费者) 提供担保(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或是修理或是交付替代品)在此情况下制造商对最终用户的担保(义务)可能与卖方在合同项下的义务重叠实际上当商品存在缺陷时最终购买者原则上可按销售合同向卖方索赔或按照制造商所提供的担保直接向其索赔在这些情形下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双方当事人而言适当的作法是: 双方具体约定买方将与其本身就可能是制造商的卖方进行合作处理担保事宜比如证实商品出售给最终消费者的日期该日期通常为制造商承担担保义务的起始之日双方也可约定买方将代表制造商履行某些担保义务比如对不符

13、商品进行修补或替换之义务本范本合同 B 部分第 12 条规定了双方间理想合作的基本内容双方亦可在合同范本A部分A15表格中订立适当的条款来约定合作方面的其他事宜十一、责任限制 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合同范本B部分规定了可向违约方请求的损害赔偿的限额目的是为了合理协调以下两者间的矛盾: 买方要求卖方对其违约造成的损失进行全额赔偿而卖方又将其对损害赔偿之责任限定在可以明确预见的范围之内鉴于对所有类型的产品而言不能以标准条款形式达成这样一种平衡起草委员会决定在B部分中只规定基本方案(第 10 1 条、第 10 4 条、第 11 3条、第 11 5条和第11. 6条)但在A部分中(A10X A11及A12)

14、为双方明确提供了商定修改上述方案的机会(a)迟延交货或不交货买方可对迟延交货请求: ( I )第 10 1 条规定的预定损害赔偿金即每周为迟交货物价款的0.5%且最高不得超过迟交货物价款的5%);及(II )在因迟延交货买方按照第 10 2 条或第 10 3 条规定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买方除可要求上述预定损害赔偿金外还可对经证实的损失取得不超过未交货物价款的10%的金额(见第10 4 条) 标题( I )所指的损害赔偿是针对货物最终已交付且已被接受的迟延交货而言的在此情况下买方只需证明迟延交付而无须证明实际损失就可取得其最高限度为迟交货物价款5%的预定损害赔偿金标题(II )所指的损害赔偿是针对因

15、迟交买方行使终止合同权利之情况此时 (买方) 仍可获得上述预定损害赔偿金但仅在其能证明且在其能证明的范围内在考虑了其有权获得的预定损害赔偿金之后仍有其他损失时买方才可请求额外的(不超过价款10%)损害赔偿金最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可通过填写范本合同A部分A10表格来更改第10. 1和第10. 4条规定的方案 (b)货物不符对交付不符货物的救济方式遵循了适用于迟延交货的救济方式这种违约 (货物不符) 本身并不能给予买方终止合同权利并且若卖方对此种违约进行了补救那么买方的损害赔偿就仅限于对由此而引起的迟延请求最多不超过某数额的预定损害赔偿金该数额与按照第 10 1 条对第一阶段之迟延要求的损害赔偿金合并计算时不超过不符货物价款的5%只有在这种不符未予补救(且合同终止) 的情况下买方才有权对其能证明的即使返还价款和对迟延进行损害赔偿也不能弥补的任何额外损失请求进一步赔偿若买方通知卖方货物不符卖方可有三种选择: 替换货物修复货物或返还价款如果卖方延迟替换或修复货物那么买方有权按上述标题(a) ( I )项下所规定的同方案请求预定损害赔偿金另一方面若买方选择接受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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