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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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国家现行对 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类如下:其基本分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a直接经济损失在 5000元(含 5000元)以上,不满 50000元的 ;b影响使用功能和 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a直接经济损失在 50000元(含 50000元)以上,不满 10万元的 ;b严重影响使用 工程或 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c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 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 工程重大事故范畴。a 工程倒塌或报废;b由于质量

2、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 3人以上;c直接经济损失 10万元以上。 按国家规定建设 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 工等过失造成 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 重大质量事故,或因 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要加固、返 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 10万元以上的 重大质量事故。此外,由于施 工安全问题,如施 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覆,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 工程重大事故。建设 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a凡造成死亡 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 300万元以上为一级;b凡造成死亡 10人以上 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万元以上,不满 300万元为二级;c凡造成死亡 3人以上 9人以下或重伤 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 30万元以上,不满 100万元为三级;d凡造成死亡 2人以上或重伤 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 10万元以上,不满 30万元为四级。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 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 500万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5)直接经济损失在 5000元以下的 列为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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