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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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合同四篇 随着法律学问的普及,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保险合同4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保险合同 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保险物在水路、铁路运输过程中,因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难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平安防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其次章 保险责任 其次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保险货物遭遇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

2、、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遇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难、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爱护货物所支付的干脆、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1因受振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裂、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裂开使货物的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振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失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

3、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遭遇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符合平安运输规定而遭遇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终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假如收货人未刚好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15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 除外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缘由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斗争或军事行动; .核事务或核爆炸; 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被保险人的有意行为或过

4、失;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四章 保险金额第五条 保险金额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计算。 第五章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根据保险费率,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七条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平安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帮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需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货物假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获悉后,应马上通知当地保险机构并应快速实行施救和爱护措施,防止或削减货物损失。 第九条 被保险人假如不履行上述各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一部分或全部经济损

5、失。 第六章货物检验及赔偿处理 第十条 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收货人应在10天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否则保险人不予受。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需供应下列有关单证:1.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 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一般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援货物所支付的干脆费用的单据。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报告后,应当依据保险责任范围,快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1天内赔。 第十二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

6、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依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依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但最高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假如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爱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爱护货物所支付的干脆、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四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假如依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

7、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帮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五条 保险货物遭遇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从获悉或应当获悉货物遭遇损失的次日起,假如经过80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出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按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 .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_保险公司(盖章):_ 被保险人(签字):_保险代理人(签字):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签订地点:_ 签订地点:_保险合同

8、篇2 被代理方:(以下简称甲方) 代理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同等协商达成一样,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托付乙方代理航空旅客意外损害保险业务,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为甲方代理航空旅客意外损害保险业务。其次条代理地域范围 乙方为甲方在甲方经营区域内代理航空旅客意外损害保险业务。第三条代理业务范围 (一)甲方授权乙方代理航空旅客意外损害保险业务。 (二)乙方为甲方代理的航空旅客意外损害保险为定额保单。(三)乙方为甲方在本条(一)、(二)款规定的险种及承保限额内代理展业。 (四)乙方应运用甲方供应的标准格式保单。对于

9、该标准格式保单乙方无最终条款说明权、出具批单处理权、查勘定损理赔权。 第四条责任范围 (一)乙方在本合同中甲方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所产生的保险责任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担当。 (二)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乙方有权马上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担当。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手续费的;2甲方在授权乙方为其代理保险业务的过程中有损害代理人、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3.甲方在乙方为其代理的业务出险时,不能刚好理赔,并按规定赔付; 4甲方在处理乙方代理业务的赔付时,有假赔案等欺诈行为。 (三)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马上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由乙方

10、担当。1.乙方超越本合同中甲方的.授权范围,而事后又未经甲方以书面形式追认;2乙方通过代理权的行使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 3乙方与被保险人或其他第三方隐瞒重大事项欺瞒甲方; .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划缴保险费的。第五条保险费的划缴方式和期限乙方为甲方收取的保险费每月结算一次。 第六条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甲方依据乙方代理航空旅客意外损害保险的险种,依据总公司、省公司的规定支付代理手续费为30%。(二)手续费每月结算一次。 第七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享有下列权利: (1)在签发保险单前,甲方对乙方在授权内范围代理的保险业务有最终确认权。(2)有权要求乙方

11、为甲方保守商业隐私。 ()有权要求乙方在从事代理业务中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 2甲方应尽下列义务:(1)甲方应为乙方供应相关代理业务所需的宣扬材料、业务单证、条款等必要的用品。 ()甲方应依据乙方代理保险费的实际数额按规定付给乙方代理手续费。()甲方应主动帮助乙方建立相关代理业务所需的各种帐簿、报表。 (4)对于乙方反映的问题,甲方要主动帮助解决,供应必要的帮助,对于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甲方要仔细听取,主动接受,促进代理工作发展。()甲方应为乙方保守商业隐私。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享有下列权利:(1)有权要求甲方供应相关的条款、单证、业务资料等。 (2)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规

12、定支付代理手续费。(3)有权要求甲方为乙方保守商业隐私。 ()有权对保险代理工作及甲乙双方相关的一些工作提出各种合理化建议,并有权向甲方上级单位及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反映。乙方应担当下列义务:(1)乙方应将收取的保险费,按规定结算。()乙方应按甲方供应的保险条款、费率、单证、实务等有关规定代理保险业务,并妥当保管甲方供应的单证、资料。 (3)乙方在代理业务时,应遵循 (4)乙方应为甲方保守商业隐私。 (5)乙方应帮助甲方为保户做好防灾防损工作,帮助甲方做好勘查理赔工作。第八条合同有效期 (一)本合同有效期为3年,自合同签字之日起计算。 (二)本合同期满前3天内,甲乙双方如愿接着保持代理关系,应重新

13、签订代理合同。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在合同有效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对本合同的有关内容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第十条代理合同的终止及其效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3天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一样并达成书面协议,代理合同即告解除。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如有违约应担当相应的民事经济赔偿责任。 (二)甲方不按规定将代理手续费支付给乙方,经乙方促告仍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的,除应如数支付外,还应担当相应利息。(三)乙方不按规定划缴保险费,经甲方促告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划缴的,除应如数划缴保险费外,还应担当相应利息。 第十二条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

14、议,要刚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时,可提请仲裁或诉讼。 第十三条附则 (一)本合同一式貮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二)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保险合同篇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也是属于合同的一种,既然是合同,那么就确定是有成立及有效条件的,也必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签订保险合同要遵守哪些法律法规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需坚持“最大诚信原则”。我国担保法总则第三条规定,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同等、自愿、公允、诚恳信用的原则。依据这一规定,作为保证人的保险公司在签订担保协议时

15、,除要求放贷银行、借贷车主和汽车经销商都务必坚持最大诚信原则,这是担保合同和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保险法其次章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状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照实告知。投保人有意隐瞒事实,不履行照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照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确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有意不履行照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担当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依据担保法和保险法上述规定,保险公司在出具车贷保险单之前,应要求投保人(银行)和购车人必需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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