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管理体系法规摘抄表 1203

上传人:s9****2 文档编号:512910771 上传时间:2022-10-05 格式:DOCX 页数:26 大小:45.2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环境管理体系法规摘抄表 1203_第1页
第1页 / 共26页
环境管理体系法规摘抄表 1203_第2页
第2页 / 共26页
环境管理体系法规摘抄表 1203_第3页
第3页 / 共26页
环境管理体系法规摘抄表 1203_第4页
第4页 / 共26页
环境管理体系法规摘抄表 1203_第5页
第5页 / 共2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环境管理体系法规摘抄表 1203》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环境管理体系法规摘抄表 1203(2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环境管理体系法规查核表NO:别类口法律法规目 号颁布 日期适用的条款和要求查核情况/执行状况国1 保护臭氧层 维也纳公约1989 .12.10一;2005年以前停止使用含氯氟烃类的制冷剂及1211哈龙灭 火器.二;各缔约国再符合其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下应加强合作.际公约经修订的关 于消耗臭氧层物 质的蒙特利尔议 定书1992 .8.202005年以前停止使用含氯氟烃类的制冷剂及1211哈龙灭火 器. 联合国气候 变化框架公约1993 .01.05二;各缔约国应采取预防措施,预测防止或尽量减小引起变化 的原因,并缓解其不立的影响.化学制品在 工作中的使用安 全公约1992 .08.27环境管理体

2、系法规查核表环境管理体系法规查核表 第六条分类制度1. 应由主管当局,或经主管当局批准或认可的机构,根据 国家或国际标准,建立适当的制度或专门标准,以按照其固有 的对健康和身体的危害方式和程度对所有化学制品进行分类, 及对确定化学制品是否有害所需的有关资料进行判定。第七条标签和标志1.所有化学制品应加以标志以表明其特性。2. 有害化学制品应以易于为工人理解的方式另外加贴标 签,以便提供关于其分类,其具有的危害以及应遵循的安全预 防措施的基本资料。第八条化学制品安全说明书1. 1.对于有害化学制品,应向雇主提供化学制品安全说明 书。其中列明关于其特性、供货人、分类、危害、安全顶防措 施和紧急程序

3、的基本资料NO:类 别口法律法规目 号颁布 日期适用的条款和要求查核情况/执行状况第七条标签和标识1.所有化学品应加以标识以表明其特性。2.有害化学品应以易于为工人理解的方式另外加贴标签,以国 际 公 约作业场所安 全使用化学品公 约1994 .10.27便提供关于其分类,其具有的危害以及应遵循的安全防预措施的 基本资料。第八条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1.对于有害化学制品,应向雇主提供化学制品安全说明书。 其中列明关于其特性、供货人、分类、危害、安全顶防措施和紧 急程序的基本资料。第十条识别1.雇主应保证作业场所使用的所有化学品均按七条的要求加 贴标签或加以标识,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已按第八条的要

4、求提 供并可供工人及其代表使用。第十四条处置对不再需要的有害化学品和可能残留有害化学品的空容器, 应依照国家法律和惯例以一定方式加以处理或处置,以将其对安 全和健康,以及环境的危害加以消除或减到最低程度。环境管理体系法规查核表类 别口法律法规目 号颁布 日期适用的条款和要求查核情况/执行状况国 家 法 律1:6 中华人民共 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 .12.26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 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进行间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第一十四条:是否才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 任制度

5、;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它活动中产生的废 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震动,电磁 波辐射灯对环境的污染产生的影响.第二十五条: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 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 污染物处理技术.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 目方可投入生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如 欲拆除后限制的,必须征的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二十七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

6、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第二十八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 放标准的企业,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第三十俺: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 设备.第三十一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它突然性事件,必须立即采取 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的单位,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报,并接受调查处理.第三十三条: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治 污染环境.一环境管理体系法规查核表环境管理体系法规查核表NO:类 别口法律法规目 号颁布 日期适用的条款和要求查核情况/执行状况国 家 法 律1:中华人民共 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

7、第五条:企业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的单 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合监督.第十一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 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 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有关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和材料.第十三条: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超过国家和地方的标准第一十条:单位因发生事故或其它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 毒有害气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燃体健康的, 必须立即采取防止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影响 的单位,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收调查处理.第二十一条;

8、单位应配合环境行政主管等部门进行现场检查, 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第三十六条;向大气排放粉尘的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第四十二条: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 尘物质的,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其它防护措施.第四十五条: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替代品,逐步减少消耗 臭氧层物质的产生,直至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使用.第六十二条;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 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 和国环境噪声污 染防治法2000 .03.20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 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

9、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六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 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第一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第三十三条:在城市市区内形式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 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护和保养,保持技 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环境管理体系法规查核表NO:类 别口法律法规目 号颁布 日期适用的条款和要求查核情况/执行状况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国 家 法 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污

10、染防治 法1998 .04.29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间接将水体排放污染物的 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第十五条;企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 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 费.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 的清洁生产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第二十八条;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它突然性事件,排放污 染物超过正常排放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 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水污染和损害的单位,并向当地环境 保护部门报告.第二十九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间也或者

11、剧毒废液.第三十二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 它废弃物.第三十五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 体的水温符合环境质量标准,防治热污染危害.第三十八条: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 定和标准.贮存农药何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必须加强管理,防治造 成水污染.第四十一条:禁止企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排放和倾倒 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源体的污水和其它废弃物.环境管理体系法规查核表NO:类 别口法律法规目 号颁布 日期适用的条款和要求查核情况/执行状况国 家 法 律1::0中华人民共 和国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法1998 -01-01第九条;任何单位和

12、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 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十五条:产生固体废弃物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和减 少固体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第十六条:固体废弃物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其 它防治污染环境的措施.第十七条:产品应当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 消纳的包装物.第一十九条:产生工业固体废弃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 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第三十条:企业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它资 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第三十二条:企业对其生产的不能利用或者暂时不利用的工 业固体废弃物

13、,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 设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及场所.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 生的垃圾,并采取措施,防治污染环境.第四十四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危险 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四十六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 理.第四十九条: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物经营许可证 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第五十条: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废危险废物中贮存.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在发生意外事故 时采取得应急措施和防范措施,并向所在地县及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

14、告.环境管理体系法规查核表NO:类 别口法律法规目 号颁布 日期适用的条款和要求查核情况/执行状况国家法规标准11:!1 中华人民共 和国节约能源1998 /01/01第一十一条;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和利用能的原则,加强能源管 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耗.用能单位应当开展节能教育,组织有关人员参加佳节能培训.未经节能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在耗能设备操作岗上工作.第二十二条: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健全能源消费 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第二十三条;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对节能工作 取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十六条:用能产品应当在 其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如 实注明能耗指针.第三十七条;及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提高保温 隔热性,减少采暖,制冷和照明的能耗.第三十九条:逐步实现电动机,风机,泵类设备和系统的经济 运行,发展电机调速节电和电力电子节电技术,开发,生产,推广质 优,价廉的节电器材,提高电能利用效率.第四十条:各行业应当制定行业节能技术政策,发展,推f 能性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限制或者淘汰能耗高的老旧技 术,设备,工艺和材料.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