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最详细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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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收入准则,最详细的解读!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 号客户合同收入是2014年5 月发布的。三年后, 为了与它保持趋同,财政部于2017 年7月公布了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 入(“新收入准则”)。虽有某些公司即将于 2018 年 1 月 1 日开始执行新收入准则,但中国准则 14 号的 配套指南居然至今尚未发布!为了准备即将到来的预审,我忍不住写了这篇文章给小 伙伴们扫个盲。本文适合广大会计专业学生,财务人员和审计人员。为了方便大家理解准则,有 一些简单的例子和初步判断。由于篇幅关系,假设省略的条件与本文中的判断无明显 冲突。我在看新收入准则。明明每个字都认识,但连起来并不知道是什么意思。

2、怎么办? 看新准则是有方法的!我通常先看例子,然后对照例子来理解准则的具体条款。还有, 多和技术部做些讨论,能更深入地理解准则。新收入准则要求企业应用“五步法”模型来确定收入确认的时间和金额: 第一步:识别合同 第二步:识别履约义务 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 第四步:分摊交易价格 第五步:收入确认时点或期间 看起来没毛病。可是,到底改了哪些方面呢?且听我一一道来。第一步:识别合同 我在分析一个合同,应该注意哪些方面呢?第一个问题是:这个合同和新收入准 则相关吗?有些合同会产生收入,但应该按其他准则确认收入,比如租赁,保险等。 和 IFRS9 相关合同也不属于新收入准则的范畴。千万不要做无用功。合同

3、的五个必要 条件和新收入准则相关的合同,可以是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但必须满足以下五个 条件:合同已被批准,双方承诺将履行各自的义务; 已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有明确的支付条款;具有商业实质; 很可能收回对价。以上五个条件里,前三项可以很清楚地分辨,但四和五的考量需要管理层的判断: 条件四:什么是商业实质? 通常来说,如果履行合同会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比如风险,时间分布,金额),大 概就有商业实质。反之,则可能没有商业实质。 条件五:什么是“很可能收回对价”?对于和新收入准则相关的合同,管理层评估是否“很可能收回对价”时,只考虑 客户的能力和意愿。只有当客户既有能力又有还款意愿的时候,管理层

4、才能估计“很 可能”收回对价。如果管理层“自己”愿意降价,应该按照“可变对价”的要求入账 (而非以此评估“收回对价”的可能性)。合同合并 有时候,公司会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和对方订立一揽子交易;或者,订立数 份合同时,其中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 甚至于,数 份合同里承诺的商品或服务构成了一个“单项履约义务”。当公司有以上这几种情况时, 需要将这些合同合并在一起考虑销售收入的确认。合同变更 公司如果对销售合同进行变更,需要考虑变更的性质。最简单的变更是这样的: 合同变更的例一公司A与客户B签订销售合同。公司A以人民一百元的单价,销售一百件产品给客户 B,货款共计人民

5、币一万元。十天后,公司A交付了八十件产品,并确认了收入共人民 币八千元。第二十天(即变更日),双方签订变更合同,除原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之外, 公司A以人民币一百元的单价再销售五十件相同的产品给客户B。分析:由于增加的商品和销售价款可以明确区分;而且新增的价款反应了新增商品的 单独售价。因此,变更部分应该按新合同来进行会计处理。第二个例子:如果合同变更后的价格不能反映增加产品的单独售价,而且于变更日, “已转让产品”与“未转让产品”之间可以明确区分,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 “原合同尚未提供的产品”及“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第三个例子:如果合同变更后的价格不能反映增加产品的

6、单独售价,而且于变更日,“已转让产品”与“未转让产品”之间不能明确区分的(详见第二步,识别履约义务), 应当将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由此产生对已确认收入的影响,计入变更日 财务报表。第二步:识别履约义务公司提供 All-In-One 产品,合同上列了一长串商品以及服务。每一种商品和服务都是 履约义务吗?不一定哦。公司提供的All-In-One产品,说穿了包括三种形式:1)有形商品,2)无 形的服务或权利,以及 3) 通过“提供重大服务将不同商品整合起来”的组合。需要 仔细分析合同和公司惯例,才能知道它们是不是“可明确区分”。履约义务就是在合同中,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的承

7、诺。比如销售 商品,转让使用权,特殊经营许可等。会计师事务所和客户签订的合约里提到的,“完 成审计服务并出具审计报告” ,就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履约义务。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包含两个方面: 首先,它有单独的使用价值。即,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的使用(或与其他易获得资 源一起使用)中受益;其次,该服务或商品基于合同是可区分的。 当然啦,除了书面合同里列明的承诺,公司也可能为客户提供一些未列明的服务,比 如免费的维修。如果客户有一个合理预期,认为公司会继续提供某项免费服务,该服 务可能也是一个可区分的履约义务。另外,可能成为履约义务的还包括公开宣布的政 策,以及特定声明等。举例 电信运营商“办话费流量

8、套餐送手机”的业务,通常包括三个履约义务:卖手机,卖 话费和卖流量。为什么可以分开呢?因为: 手机可以单独使用,话费和流量能够令使用者通过对他们的使用而获益说明它们 “本身”是可区分的;在套餐合同上,这几项内容是分开注明的说明运营商在合同中做出了可区分的承 诺。不可区分的迹象如果有以下情况,公司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就有可能“不可区分”, 即,可能不属于分列或单独的履约义务: 需整合或组合通常与建造合同有关。比如某公司 C 为客户 D 建造一个医院。双方 签署的合同包括建造医院的具体事项,比如地面平整,奠基,采购材料和设备,构造 建筑物,铺设管道和线路,安装设备等。这些商品和服务是合同的投入(“In

9、put”), 医院则是合同的产出(“Output”)。由于公司C (或其竞争对手)经常向其他客户销售相同的Input,因此,每一个Input 都可以被单独或与其他商品一起使用,“本身”是有价值的。另外,客户D也可以从这 些 Input 中获得经济利益。由上,每一项 Input 都符合可明确区分的第一个条件 有单独使用价值。但是,公司C并没有在合同内承诺“分别销售这些Input”,而是承 诺将这些Input整合为一个能够发挥功能的医院(Output)。因此,这些Input不符合 明确区分的第二个条件 基于合同可区分由于该合同未满足“可明确区分”的第二 个条件,因此公司C需要将所有的Input (

10、商品和服务)合并起来作为一个履约义务。 需要重大修改或定制一一通常与软件合同相关。比如审计公司E向软件公司F购买ERP 系统,并要求软件公司F在标准ERP系统的基础上,设计特定的程序来汇集监管机构 所需的报备资料。在这个例子里,“定制服务”虽然基于合同是可区分的,但没有单独 使用价值,因此它是“不可明确区分”的,需和ERP系统合并起来作为一个履约义务。 与其他商品高度关联一一包括其他可能性。比如公司C向客户D提供设计并制造样品 的服务。该设计有一些重要功能尚未完成,需要不断地按照新的设计制造样品,来一 步步完善。由于设计是不完善的,公司C也许需要在设计完善之后,对每一个样品再 做重新加工。因为

11、“设计”和“制造样品”高度关联,任何单独的一项对客户来说是无法获益且没 有使用价值的,因此客户也不会只购买其中一项。由于“设计”和“制造样品”不可 明确区分,需要被合并起来作为一个履约义务。Warranty 保修或保证 根据行业惯例或法规,公司有可能向客户提供一段时间的保证。保证有不同的性质, 某些仅保证卖出的商品能够按合同规定正常运行(比如包退,包换),某些则需要公司 提供增量服务(比如包修)。如果客户没有选择权,比如苹果公司对每一个已销售的IPAD都有一年的保修义务。该 保修是没有单独售价的,客户无法单独使用这个服务并获得收益。因此它不是一个可 区分的服务,应该和原商品一起作为一个履约义务

12、,根据本文的第五步所述方法确认 收入。如果客户拥有选择权,比如购买IPAD时可以选择是否需要额外的,第二年和第三年的 保修服务。由于该保修有单独售价,可以单独使用并获得收益,因此属于一个可区分 的服务,即,是一个单独的履约义务。它需要与原商品一起,根据本文第四步所述方 法分摊交易价格,并根据本文的第五步所述方法确认收入。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 交易价格,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通常以合同 条款为基础,结合以往习惯做法来确定。除此之外,对交易价格有影响的因素还包括: 可变对价及其限制要求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1. 可变对价及其限制要求交易中的可变对价的形

13、式很多,包括基于销售收入的收费,折扣,返利,退款,奖励 赔偿或其他类似情况。可变对价的金额可能随着合同签订日之后事项的变化,而产生 不可预计的变化。可变对价的例子 商品厂家收入的可变对价:附有销售退回条款;向经销商或超市提供各类折扣或销售 支持。广告公司收入的可变对价:电视台根据发布广告的总金额,向广告公司支付一定比例 的返利。知识产权IP所有者收入的可变对价:公司根据销售收入的金额,向知识产权IP所有 者支付一定比例的分成。对于可变对价的估计有两种方法: 预期价值:按照可能发生情况及相关可能性计算得出的均值; 最可能发生金额的最佳估计数在确认可变对价时,有一个重要的限制要求确认可变对价的金额

14、,不可超过“在 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的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换句话说, 合同的交易价格包括“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收入转回的金额,要求公司进行以下分 析:分析由于未来不确定性的事项,所导致的收入转回的风险;分析一旦该未来不确定的事项发生,收入将转回的数量级。2. 重大融资成分 新收入准则引出一个较特殊的定义:交易价格。交易价格是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或服 务时应支付的现金(现销价格)。有时候,交易价格和“合同对价”的金额是一样的。但有时候,它们之间有差异。例 如,如果公司“交付商品或服务”的时点和“收款”的时点有较大的间隔(比如一年 以上)时,该差异就会产生。“合同对价”与“交易

15、价格”之间的差额如果有融资成分, 需要在合同期间按实际利率法摊销。例子供应商E和客户F签署合同,以人民币一万元的金额销售一组机械,并允许客户F分5 年还款。如果客户 F 答应在收到机械的当天还款,销售金额可以下降为人民币八千 元。分析:在这个例子里,合同对价为人民币一万元,交易价格(即现销价格)为人民币 八千元。两个金额之间的差异人民币二千元可能是融资成分,需要在合同期 5 年内按 实际利率法摊销。当然啦,如果实际取得商品控制权和支付时点之间的差异不超过一年,可以忽略重大 融资成分的考量。3. 非现金对价 非现金对价应当按照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如果不能可靠估计公允价 值,可按转让

16、商品的单独售价间接确定交易价格。4. 应付客户对价应付客户对价包括返利,折扣,优惠券等。除非该对价是为了向客户取得“能够明确 区分”的商品或服务,应付客户对价应冲减交易价格,并在“确认收入”与“承诺支 付对价”孰晚的时点冲减收入。举例供应商 G 向超市 H 销售货物,并第一次向超市 H 支付陈列费。分析:按照惯例,供应商G并不能控制超市H员工布置柜台的行为。另外,陈列柜台的所有权也不会转移给供应商G。因此,供应商G无法通过陈列费控制商品或服务, 即,陈列费不属于由超市H向供应商G提供的一项单独的商品或服务。结论:由于陈列费不是为了取得一个可明确区分的履约义务,它应该冲减供应商G对超市H的销售收入。需要注意的是: 应付客户对价需要考虑“没有在合同中列明”,但需要向客户支付的款项。 如果该款项在以前年度曾经支付,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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