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各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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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任规定宣贯材料同志们:2009年11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同年11月27日由徐守盛省长签发甘肃省人民政府第60号、61号令予以公布(以下简称责任规定),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责任规定颁布后,甘肃省安全生产管理局对学习贯彻执行责任规定,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促进甘肃经济社会安全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最近,省政府明确要求贯彻落实责任规定要做到4个100%:即100%送达基层、100%学习、100%培训、100%考核,确保两个责任落到实处。 按照省政府精神和要求,结合今年第九个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在全省分片举办4期两个责任规定宣贯班。

2、定西市政府在渭源举行了宣贯班,今天我们在这里举办中层领导同志及相关同志参加的宣贯班,就是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宣贯责任规定产生的背景、法律依据及其重要意义;责任规定的主要内容;提出贯彻责任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措施和要求。下面,就上述三个方面的问题,我谈一些自己的体会和认识,和大家共同探讨学习。一、制定责任规定的背景、法律依据(一)制定责任规定的背景省委召开十一届七次全委扩大会议,确定了“中心带动、两翼齐飞、组团发展、整体推进” 的战略决策,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思路,对我们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对于全面完成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打好“

3、十二五”规划基础,服务全省经济发展大局至关重要。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加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度,安全事故逐年减少,全省安全生产呈现出持续稳定好转的态势,但形势依然严峻,不容乐观。一是事故总量居高不下;二是较大以上事故时有发生;三是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隐患较多,问题依然突出;四是职业危害比较严重;五是安全生产相对指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要扭转这种被动局面,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有许多基础性工作需要我们去做,但最重要的、最关键的是要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及部门的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从政府的监管层面看,近年来,国家先后

4、出台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我省也制定了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等地方法规、规章和政策。这些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实施,对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发挥了较大作用。主要表现在:一是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显著高度,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定

5、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二是随着各项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安全发展理念不断深入人心;三是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得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监管力量不断增强;四是安全生产法制化进程加快,配套地方法规体系不断完善;五是以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专项整治工作不断深入,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领域的突出问题得以解决或缓解;七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安全生产基础得到加强。但随着时间推移,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且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法律、法规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在贯彻实施中不够具体,操作起来有一定难度;二是一

6、些规章政策中不少内容已不适应或不完全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亟需作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三是形势的发展需要对政府及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重新进行明确。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层面看,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所占比重较大,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到位,安全责任制不落实,重生产、重发展、重效益、轻安全的现象仍然存在;二是部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操作技能和自我保护能力,违章作业的现象比较普遍;三是不少生产经营单位不同程度的存在技术装备水平低

7、,工艺落后,设备老化,安全保护设备设施缺乏等问题,生产经营单位的本质安全水平比较低;四是一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不高、随意性较大的问题依然突出,生产经营单位领导和管理人员存在着不知如何管,不会管等问题。在起重机行业、使用单位、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近年来也出现了好多起安全生产事故,真是触目惊心。如辽宁铁岭清河特殊钢有限公司2007年4月发生的钢水包倾覆事故,造成32人当场死亡,6人重伤,前后有8人追究刑事责任,22人追究党纪政纪责任;2004年上海沪东造船厂发生的600吨龙门起重机主梁倒塌造成36人死亡的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1亿多元;所有这些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主体

8、责任没有得到落实。由此可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是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促进我狱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好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制定责任规定的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责任及责任追究,是安全生产法确定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义务。”;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规

9、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法确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为落实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安全生产法仅仅确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具体内容及实现形式等方方面面,不可能在一部法律中全部涵盖,还需要与之相配套的法规或者规章进行细化,是基于这一点,结合我省近几年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省政府制定了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对我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从管理责任、保障责任、岗位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因此,我们说两个责任规定是与安全生产法

10、相配套的两部政府规章,安全生产法所确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就是这两部政府规章的立法依据。同时,制定出台责任规定,是加强法规之间有效衔接的重要途径。自安全生产法和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有关安全生产的一些重要行政法规、规章陆续颁布,2004年1月,国务院颁布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颁布实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自2006年以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陆续公布施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13号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15号令)、安全生产事

11、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16号令)、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24号令)等重要规章。这些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贯彻实施,也需要地方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政府规章进一步细化。两个责任规定正是依据安全生产法所确立的责任制度,在对安全生产责任具体内容、实现形式、考核监督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的同时,也结合我省实际,将近几年颁布实施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有关内容纳入其中,注重了法规之间、新旧法之间的有效衔接。二、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解读主体责任规定共六章三十三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主体责任规定的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责任体系和落实责任的总体要求。第1-4条。共4

12、条。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问题。结合多年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践,主体责任规定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划分为管理责任、保障责任、岗位责任和与之相应的监督措施。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健全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系,落实管理责任;必须健全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体系,落实保障责任;必须建立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体系,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督措施和激励约束机制,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第二章:管理责任。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系和落实管理责任的义务。第5-11条。共7条。第五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系,主要包

13、括制度管理责任、人员管理责任、现场管理责任、事故报告责任和其他安全生产责任。(责任不明确的问题)第六-十一条,分别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制度管理责任、人员管理责任、现场管理责任、事故报告责任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并对落实各类管理责任规定了具体的法律义务。要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涵盖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要按照规定建立新员工上岗安全教育、离岗转岗员工上岗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再教育等教育培训制度。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确保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教育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

14、准、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培训问题)要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档案,依法进行重大危险源申报、评估和检测检验,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暂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整改。生产区、生活区、储存区之间要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周边的安全防护要符合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符合紧急疏散要求的安全出口。(危险源问题)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按照规定,

15、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必须坚守岗位,立即组织救援,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依法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不得瞒报、迟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申报问题)第三章:保障责任。规定了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体系和落实保障责任的义务。第12-23条。共12条。第十二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体系,主要包括:投入保障责任、组织保障责任、技术保障责任、应急救援保障责任以及其他保障责任。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不断改善生产条件,提高保障水平,落实安全生产保障责任。”第十三-二十三条,分别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投入保障责任、组织保

16、障责任、技术保障责任、应急救援保障责任以及其他保障责任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并对落实各类保障责任规定了具体的法律义务。要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确保本单位安全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安全生产投入必须纳入本单位全年经费预算。在依法为全体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基础上,可根据安全生产责任的需要,积极参加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探索建立安全生产与商业责任保险相结合的事故预防机制。也可结合实际,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运输、野外、矿山开采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风险抵押金问题)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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