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学生管理规定

上传人:pu****.1 文档编号:512885922 上传时间:2022-09-20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3.2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高职院校学生管理规定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高职院校学生管理规定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高职院校学生管理规定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高职院校学生管理规定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高职院校学生管理规定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高职院校学生管理规定》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高职院校学生管理规定(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高职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一、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日制高职在校生。三、学院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以就业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按照国家教育 方针,遵循职业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 善学生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第二章高职学生的权利与义务一、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 使用教学设施、

2、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俭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 活动。(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的权利。(四)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 业证书的权利。(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师侵犯其 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二、义务(一)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五)遵守学院的管理制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3、义务。第三章入学与注册一、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我院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规定的期 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学生患病、意外受伤等)不能按期入学者,持有关 材料提前到学院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 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二、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复查。复查 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由学院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 消入学资格。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将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处。三、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 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

4、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 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 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 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四、学期开学时,学生以班级为单位由班主任集中到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 其他人不得代替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提前办理请假手续,暂缓注册,否 则按旷课处理。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五、未按时返校注册逾期不足两周的学生, 返校后,到教务处补办注册手续。第四章学制学院全日制高职学制为三年。第五章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一、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

5、 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进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对旷课 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缺课 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并视其具体情 况决定是否给以补考机会。二、学生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 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册,归入本人档 案。考核可以采用闭卷、开卷、口试、现场操作、第三者评价、证明书、提交案 例分析报告、工件制作、大型作业(设计) 、论文等多种形式。三、课程考核按考试课、考查课、实践课等性质不同采用不同的计分方式。 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记载, 平时成绩占课程成绩的比例应根据教学环节或课程的不 同性质确定,一

6、般情况下平时成绩占 30%,期末考试成绩占 70%;实践性教学环 节的成绩可以采用百分制记载,也可采用五级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 不及格);考查课程的考核,在停课考试周前的一周结束,按五级制记载。由任 课教师根据学生平时考勤、作业、测验、学习态度等方面情况评定成绩,是否组 织考试由任课教师自行决定, 若安排考试由任课教师自行组织。 课程考核不合格 者,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补考。四、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 必须在考试前办理缓考手续。 学生无故不参加 考核,视为旷考,该课程按“ 0”分处理。五、经学院同意,学生在其他学校修读的课程, 所取得的成绩由学院予以 认定后,按选修课或必修课记录本人总

7、成绩。六、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考试作弊的,按学生考试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处理。七、学生毕业时,其成绩档案一式两份,一份归入学生档案,一份留存教务 处档案室。第六章 请假与考勤一、学院教学活动和集体活动实行考勤制度。 学生按规定参加教学计划规定 的教学活动和统一安排的课外活动等集体活动。 因故不能上课或不能参加学院组 织的集体活动,须办理请假手续。二、学生请假一般应由本人填写请假单(病假须有学院认可的医院证明) 。 请假一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请假一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学生所在系部 批准;请假期限一周至二个月以内的由主管院领导批准; 请假期限超过二个月的, 到教务处考务学籍科办理休学手续。三、

8、学生请假期满或在请假期内返校的,应在返校时到批假部门销假。如 需续假应另行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第七章 免修和缓考一、留级学生对于已修过的课程,如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可申请免修。二、免修课程成绩按 60 分记载,直接获得该科课程的成绩;如果学生参加 该科课程的考试,成绩高于 60 分按实际分数记载。三、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时,在考前通过所在 系部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缓考申请, 因病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的, 还需同时提交 学院或院外县级及以上医院的相关证明,经批准后缓考。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一、学院按专业开展人才培养工作是优化教育资源、 保证社会对人才正常需 求和稳定教学

9、秩序的需要, 学生按照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 具有以下特殊情况的 学生,本人可以向学院提出转专业的申请:(一)第一学年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经补考仍有六科(含六科)课程不及格, 经学院认可,该学生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可申请降转到学院指定的专业学习。(二)学生入学后发现具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 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 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他专业学习者。(三)申请转专业学生本人高考招生类别, 原则上与申请转入专业的高考招 生类别相同。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一)专业跨文理大类,不予调整。(二)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或按艺术类、体育类招生的学生不得调整专业。三、一年级学生转专

10、业时在规定的时间内平转到本年级其他专业学习, 二年 级或以后各年级及不同学制之间不允许转专业。四、学生转专业须由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 学生所在系审核同意后, 按学 院相关规定的程序办理。五、已办理转专业手续的学生不得再次转入原专业或其他专业。六、高职专业调整时间为入学后两个月内,逾期将不再进行专业调整。七、转专业学生的学费及相关费用一律按新专业标准收费。八、学生转学, 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 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 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 办理转学手续; 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 部门与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协商, 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转户口的, 由 转入地省级教育行

11、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提前批次录取的。(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五)应予退学的。(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十、转学的程序:(一)省内高校转学: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转出学校审查转学理由是否正当, 商拟转入学校,由拟转入学校向教育厅提交报告。(二)跨省转学:由本省转出: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转出学校审查转学理由是否正当,商拟转入学校,拟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向教育厅提交报 告。由外省转入:先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转出学校审

12、查转学理由是否正当, 商拟转入学校,拟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省教育厅,所在省教育厅 同意后,由拟转入学校向教育厅提交报告。(三)转学需要的材料:除上述程序中规定的学校报告(须有文号)之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学生申请书、学生原始录检表(复印后加盖学校公章) 、转 出学校同意函和转入学校同意函、学生成绩单、学生表现鉴定书、学校指定医疗 单位诊断书等,由外省转入者还须提供所在省教育厅同意转出函或转学确认表。第九章留级、降级、休学与复学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留级或降级:(一)每学期考核成绩有四科及以上课程不及格的。(二)每学期课程补考后仍有三门课程考核不合格的。(三)在校期间累计课程有六

13、科及以上课程经学期补考仍不合格的。(四)留、降级学生按本专业规定交纳留级学年学费。留、降级学生如无相 同专业,经批准后可转入相近专业。二、学生在校期间留、降级不得超过两次。三、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休学:(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修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 上者。(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需休学者。四、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 不交休学期间学费, 复学后学费及相关费用按 就读班级学生所交费用收取。五、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学生休学填写“休学(保留学籍)审批表” ,经所在系(部)主任, 各

14、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后办理手续。(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三)因病休学的学生,回家疗养。(四)休学学生的户口关系不迁出学院。(五)休学期间,中途不得申请复学。六、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三次, 休学期限一般每次不得超过一年, 休学期满仍 需要继续休学的,另行办理继续休学手续。七、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保留学籍 至退役后一年。八、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学生休学期满,于复学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 (复学申请、 休学证明、 医院诊断证明等) 向学院提交复学申请或继续休学申请。 休学期满因故无法办理 复学手续的,于复学对应日之前 5天与教务处联系, 办理请假手

15、续,休学期满超 过两周不办理复学或继续休学手续者,学院将取消其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向学院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 明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经学院或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三)休学学生复学后须降级编入原专业, 并按复学后就读年级的收费标准 及管理办法执行。 原专业已经调整合并或下一年级无此专业, 经本人申请, 学院 批准,转入相近的专业学习。(四)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 学院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并取消学 籍。第十章 退学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退学处理:(一)连续留、降级或累计留、降级次数超过两次者。(二)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或继续休学手续经复查不合格者。(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因为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或超过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六)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七)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经学院做工作后仍执意退学者。二、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学院 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三、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学生在被通知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