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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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一、名词解释1. 物权一词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但直到1900年才由德国民法典第一次 在法律上予以正式确认。其作为一个法律范畴,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 享有的支配权利。换言之,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 斥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与债权一起,共同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权利形式。具体 说来,包括以下三方面:(1) 物权不仅是人对物的关系,也是人与人的关系。(2) 物权本质上是一种支配权,是权利人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 权利。(3 )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2. 物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的发生,请求 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权请求

2、权是依附于物权的独立请求 权,在物权受到侵害或者有遭受侵害可能导致物权人不能圆满支配其物权时行 使,包括返还原物、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物权请求权是一种基于物 权而产生的、保护物权的请求权,也是物权法为保护物权而特别设定的一种方法。3.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人什么人手中,物权人都 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碍权利 人行使权利的义务,无论何人非法取得所有人的财产,都有义务返还,否则,就 是侵犯了所有人的权利。不仅所有权,而且担保物权的标的物,不论辗转到何人 之手,都不影响这些权利的存在。但是,物权的追及效力并不是绝对的,因为法

3、律上确立善意取得制度之后,物权的追及效力应当受到善意取得适用的限制。4. 物权的优先效力,称为优先权。优先效力包括如下内容:第一,物权的对 外优先效力。即当在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物权和债权时,物权优先。第二,物 权的对内优先效力,或者说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即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 时.先设立的物权优于后设立的物权。第三,法律、法规规定了物权相互间的优 先效力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同一物上既存在某种物权,又存 在某种兼具物权性质的权利时,前一种物权应当具有优先于后一种物权的效力。1. 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法定的公示方法,交付不是一种约定的义务,而是一 种法定的义务,在发生物权变动时

4、,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随意免除交付的义务, 也不能搜自约定交付的方式和交付的效力。交付分为现实的交付和观念的交付两 种情况。所谓现实的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出让人将动产的占有实际地移转给受 让人,由受让人直接占有该动产。所谓观念交付,是指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 当事人通过特别的约定,并不现实的交付动产,而采用一种变通的交付方法,来 代替实际交付。2. 所谓更正登记,是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薄所记载的事项 有误时,经其申请,经过权利人书面同意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 机关对错误事项进行更正的登记。3. 所谓异议登记,是指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物权归属等事项有 异议的,可

5、以通过异议登记来保护其权利。登记机关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 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如果异议登记不当,给权利人 造成损害,那么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4. 所谓预告登记,是与本登记相对应的概念,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保 障将来实现物权等目的,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的预先登记预告登记后,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合同仍然可以继续有效,但是物 权不发生有效的变动。1.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 权利。它是财产权的一种,本质上是一定社会的所有制形式在法律上的表现。其 法律特征表现在:第一,财产所有权具有内容

6、上的完整性。第二,财产所有权具 有权利主体的特定性和义务主体的不特定性。第三,财产所有权具有强烈的排他 性。第四,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有休物、特定物和独立物。2. 孳息与原物相对。所谓孳息是指财产上产生的收益。孳息分为两种:(1) 天然孳息,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产生的,或者按照物的用法而收获的物。(2)法 定孳息,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由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是由他人使用原物产 生的。3. 添附是动产所有权产生的一种重要方式所谓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 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者具有新物性质的物。由于添附形成的物要恢复 原状在事实上已经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因而各国立法一般根据添附的事

7、 实,重新确认新的财产权利的归属。添附主要有附合、混合和加工三种形式4. 遗失物是指他人不慎丢失的动产。换言之,遗失物并不是无主物,也不是 所有人抛弃的或者因他人的侵害而丢失的物,而是所有人、占有人不慎所丢失的 动产。遗失物需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是占有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第二, 必须是无人占有的动产。第三,必须是拾得人拾得的动产。5. 所谓私人所有权,就是指自然人个人依法对其所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享有 的权利,以及私人投资者投资到各类企业中所依法享有的出资分得的权益。私人 所有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自然人个人依法对其动产和不动产所享有的权 利;二是指私人投资者就其投资、收益所享有的各种

8、权利。1. 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 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2. 所谓专有部分,是指具有构造上及使用上的独立性,并能够成为分别所有 权客体的部分。专有部分通常是在将建筑物分割为各个不同部分的基础上形成 的,专有部分是各个区分所有权所单独享有的所有权的客体,权利人可以对其行 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3. 所谓共有部分,是指区分所有人所拥有的单独所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其他 部分,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称为共有权。共有部分的主要范围包括建筑物的基 本构造部分、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及附属物、仅为部分区分所有人所共有的部

9、分。1. 相邻关系,从权利角度来讲又称为相邻权,它是为调节在行使不动产所有 权中的权益冲突而产生的一种权利2. 相邻关系从权利角度来讲又称为相邻权,它是为调节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 中的权益冲突而产生的一种权利。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 或使用人之间,一方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 制的权利。但是相邻关系与相邻权并不能画等号,相邻权的称谓,仅从相邻关系 中权利得到保障的一方着眼,而未涉及权利受到法律限制的一方。1.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 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在按份共有中,各个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 不同

10、的份额,但各个共有人的权利不是局限在共有财产的某一部分上,而是各共 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财产的全部。2. 共同共有是共有的一种形式。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根 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具 有如下特征:第一,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而产生,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第二,在共同共有中,共有财产不分份额。第三,在共同共有中,各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3. 准共有,是指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权利。 准共有与一般共有不同,其特点在于:第一,准共有是所有权之外的共有。第二,准共有的客体主要包括各种他物权。第三,准共有的有关规则

11、,应当参照法律关于共有的规定。1.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在国有或集 体土地及其上下建造、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建设用地 使用权的客体原则上为国有土地,但是也可以为集体所有的土地,还可以包括土 地上下的空间。2. 所谓空间利用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对于地上和地下的一定范围的空间依 法进行利用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在传统民法中,并不存在着独立的空间利用 权的概念,空间利用权一直是属于土地所有权的内容。罗马法一直存在着“谁拥 有土地便拥有土地无限上空”的主张。随着社会工业化的发展,土地的利用成为 可能和必要,从而使利用与地表相接的空中和地下的情况日

12、益广泛,空间利用权 在现代社会也逐渐成为一项财产权。关于空间利用权的内容、性质以及如何在法 律中得以体现的问题,如今尚存有争论。3. 所谓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地使用或经营自己土地的权利。 地役权的发生必须有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的存在,凡是为他人土地利用提供便利 的土地称为供役地,而享有地役权的土地称为需役地。4.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主要是农村村民)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 的土地上下建造、保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其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权利主体的特定性。从现行立法来看,原则上限于农村村民或者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二,权利客体的特定性。限于集体所有的土地。第三,土地用途

13、的特定性。现行法规定其只能用于农村村民住宅及附属设施 建设。第四,初始取得上的无偿性。第五,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期限限制。5. 海域使用权,是指依法经批准取得的对国家所有的某一特定海域在一定期 限内排他性持续使用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6. 取水权,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开采、利用地下水和地表水以满足生产、生 活需要的权利。1. 浮动抵押权,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及将有的生 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 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2. 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作为债权的

14、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 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动产质押是质押的最典型形式。3. 权利质权,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动产所有权以外的可以 让与的财产权,因其具有交换价值,所以也可以作为担保物权的标的。以权利作 为物权客体使得传统物权的客体仅限于有体物的规则得以逐渐改变,物权的客体 范围也得以拓宽。4. 留置权是指,在依法可留置的合同中,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 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动产,并 可以以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获得的价款优先受偿。5. 流质契约又称绝押契约,是指当事久双方在设

15、立抵押或者质押时,在担保 合同中规定,债务履行期满而担保权人尚未受清偿时,担保物的所有权移转为债 权人所有。流质契约主要在约定担保物权的方式中采用。大陆法系历来有禁止流 质契约的传统,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禁止流质条款,以保护债务人和担保物 权人之外的其他债权人。6. 共同抵押权又称为“总括抵押权”或“聚合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同一个 债权而在数项不动产、动产或权利上设定的抵押权。其具有累积交换价值之义以 及分散风险从而更有效地保证债权实现的功能。共同抵押权与一般抵押权最大的 不同在于,共同抵押权的标的物是数项财产而不是一项财产,但这数项财产并非 是集合物而是各自独立的财产。1. 占有是主体对于物基

16、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占有是对物的一 种事实上的控制。对物的控制也成为对物的管领,它偏要借助身体与物发生一种 外部的接触。构成占有,至少要具备两个要件:第一,占有人必须具有占有的意思。第二,从客观上,占有还要求占有人事实上控制或管领了某物。2. 根据占有人是否具有本权,可以将占有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有权占 有是指本权的占有,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所谓本权,是指占有人所享有 的可以占有某物的权利。区分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的意义在于:第一,有权占有除受到占有制度保护外,还受其他法律制度的保护;无权占 有只能根据其占有事实和状态受占有制度保护。第二,在有权占有,占有人可以拒绝他人为本权的行使,不返还占有之标的 物;在无权占有,如遇本权人行使返还谙求权,则占有人应当返还占有标的物。第三,作为留置权的成立要件的占有必须是有权占有。3. 根据占有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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