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审计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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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分析题案例材料1:国际清算银行内部审计章程(2003年3月20日,10版) 本章程描述了内部审计职能的任务、独立和客观、职责范围和职责、职权、受托责任和标准。 任务(mimion) 内部审计的任务是通过提供一个独立的、客观的鉴证功能,以及通过对最佳实践(13est practice)的建议,以确保银行根据高标准的要求进行经营。采用系统和严格的方法。内部审计通过评估和改进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程序的效果来帮助银行达成其经营目标。 独立和客观(independence and objectivity) 为确保独立性,内部审计直接向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报告。另外,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向由董事会任命的审计委

2、员会报告。 为维持客观,内部审计并不参与日常控制程序(dayt0一day control procedures)。相反,每一个业务单元对自己的内部控制和效率性负责。 职责范围和职责(scope and responsibilities) 内部审计工作职责范围包括审查(review)风险管理程序、内部控制系统、信息系统和治理程序。这些工作也包括定期进行的交易测试、最佳实践回顾、专项调查(special investigations)、监管要求评估、采取措施以防止和侦测舞弊。 为履行其职责,内部审计应当: 1识别和评估银行经营的潜在风险; 2审查是否建立了充分的确保与政策、计划、程序和经营目标相符

3、合的控制机制; 3评估财务和管理信息以及产生这些信息的系统和经营(内部或外部)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4评估维护资产安全(safeguarding assets)的措施; 5审查已建立的各项程序和制度,提出改进建议; 6评价资源利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 7选择相应的风险因素,审查确保银行的项目管理方法被遵循,特别是已采取充分的控制措施,以促进项目开发; 8跟踪审查,确保已经采取了有效的补救行动; 9执行管理层要求进行的其他评估、调查和审查任务。 职权(authority) 内部审计目标是在合理的成本下促进有效的控制。为达成这一目标,内部审计在其职责范围内被授予相应的职权: 1进入银行的所有业

4、务领域,能接触到被认为是执行职责所必要的任何文件和记录; 2要求所有的职员和管理者在一个合理期间内提供可能需要的信息和解释。 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告知内部审计部门有关安全和(或)遵循规制和程序的任何重大事故。 受托责任(accountability) 内部审计应当与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沟通以准备一个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计划建立在识别经营风险的风险模型和吸收直线管理者管理意见基础上。审计计划提供了风险评估、审计项目的优先顺序和审计项目将如何被实施的信息。 审计计划应当提供给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审计委员会审批。如果需要,审计计划在年度间应当根据需要被作出调整。审计计划的调整应当被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批准并告知审

5、计委员会。 内部审计负责审计计划中的审计项目的计划、执行审计、报告审计结果和后续审计,决定审计范围和审计时间。这些程序的细节在内部审计手册中定义。 审计现场工作应当被以职业的和按照时间要求的方式执行。审计结果的报告应当包括对审计事实和审计建议有效性的公开征求意见达成一致的过程。一份详细的审计报告和给管理者的信函应当总结审计的目标和范围以及审计发现和审计建议。在所有的情况下,都应当执行后续审计,以确保对于审计建议的充分应对。 内部审计应当提交给管理者和审计委员会一个关于揭露显著风险和控制问题的审计结果的审计年度报告。 这一节内容应当与外部审计相协调,以确保适当的审计职能覆盖和避免重复努力。 标准

6、(standards) 内部审计坚持最佳职业实践标准(best professional practice),如内部审计师协会(the Institute of Internal Auditors)和信息系统审计和控制协会(the Information Systems Audit and Contml Association)发布的最佳职业实践,以及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相关报告和建议。案例3 冒名贷款 1、违规情况描述 2013年5月20日,某商业银行某分行甲支行行长洪某审批,信贷员柳某经办,向刘某、沈某、王某、张某、季某、季某姐姐、陈某、汪某、曹某9人各发放贷款4万元,共计36万元,到期

7、日均为2014年5月3日,现已逾期。该9笔贷款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上的借款人与保证人的签名和指模均系同一人所为,属借冒名贷款。上述贷款资金中7笔28万元,当天通过现金转存入叶某个人账户(当天该户共存入30万元,其中转存28万元),叶某于5月26日支取现金。根据这一线索,经进一步查实,该商业银行共有30笔120万元借冒名贷款。 上述做法不符合关于切实加强信贷风险防范工作的若干意见(商业银行200号)第三条第五项“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业务操作程序与行为严禁借名、冒名、搭车贷款”的规定。 2、审计方法 (1)审计组抽查不良贷款发现:一是2014年6月上旬,该商业银行贷款企业某有限公司已

8、歇业,公司负责人刘某外出下落不明,而公司在该商业银行还有巨额未清偿的贷款;二是2013年5月20日发放的9笔贷款,已于同一天逾期,审查合同材料,发现借款人与保证人的签名和指模均系同一人所为,且签名与上述公司负责人刘某的笔迹相似。因此,怀疑可能是借冒名贷款。 (2)通过计算机辅助审计检索出所有的由刘某担保的贷款,调阅相关贷款档案,发现除上述9笔个人贷款的借款人与保证人的签名和指模均系同一人所为外,还有21笔个人贷款存在类似情况。调阅相关会计传票,进一步了解贷款资金去向。 (3)走访调查。走访相关借款人核实贷款真实情况,与商业银行支行行长、副行长、相关信贷人员谈话,进一步核实问题,掌握违规情况,确

9、认全部违规事实。 3、责任界定 由于该支行相关领导未直接参与上述冒名贷款,根据规定,审计认为该银行分行分管信贷的副行长刘某应承担主管责任,分行行长陈某均应承担领导责任。 4、审计处理建议根据规定,审计建议对该商业银行甲支行行长洪某、信贷员柳某给予开除处分,分行行长陈某、副行长刘某给予记过处分。案例4贷款发放未执行亲属回避规定一、违规情况描述 12015年3月14日,某商业银行某分行甲支行营业部经支行行长李某审批,业务科科长叶某、营业部主任吴某经办,向营业部主任吴某表姐的儿媳妇发放保证贷款28万元,期限至2008年11月20日。该笔借款合同上的借款人的签名系吴某代签。 22015年8月10日,该

10、营业部支行副行长陈某审批,营业部主任吴某经办,向营业部主任吴某的姐姐发放保证贷款25万元,期限至2008年8月5日。该笔保证借款合同上保证人之一营业部主任吴某的丈夫签名由吴某代签(上述营业部吴某均为同一人)。 上述做法不符合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6号)第四十七条“商业银行对关联方的授信,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在对关联方的授信调查和审批过程中,商业银行内部相关人员应当回避”的规定。 二、审计方法 1审计时有人举报。审计组进点时在该商业银行某分行甲支行人流比较集中的食堂、上下班的过道张贴审计告示,审计时审计组接到举报称“该营业

11、部管理比较混乱,营业部主任未能执行亲属回避,给自己亲属发放贷款”,并提供有贷款的营业部主任亲属名单。 2根据名单,审计组调阅了相关的贷款档案,并与营业部主任进行谈话。在事实面前,营业部主任对在贷款发放时没有很好执行亲属回避制度的事实予以承认。 三、责任界定 由于该支行主要领导直接参与了上述两笔贷款的审批,根据规定,审计认为,该支行行长李某应对上述第一笔贷款承担直接责任,该支行副行长陈某应对上述第二笔贷款承担直接责任,该支行其他领导无须对上述贷款承担责任。 四、审计处理建议 根据规定,审计建议对该支行行长李某、该支行副行长陈某给予经济处罚各2万元;给予营业部主任吴某撤职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4万元

12、。案例5向资信不良借款人发放贷款 一、违规情况描述 2014年3月22日,某商业银行某分行甲支行营业部经支行风险管理小组(成员:支行行长顾某、副行长王某、副行长刘某、信贷科科长周某、信贷科副科长朱某)通过,营业部主任金某审批,副主任王某审查,信贷员严某经办,向某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卓某)发放保证贷款500万元。经查,贷款发放时,卓某为甲支行客户张某担保贷款180万元(到期日2013年2月25日)已起诉。 上述做法不符合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6号)第五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客户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和集中掌握客户的资信水平、经营财务状况、偿债能力和非

13、财务因素等信息,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对资信不良的借款人实施授信禁入”的规定。 二、审计方法 1按金额大小排序,对已逾期担保贷款进行抽查,并调阅相关贷款档案,得知某制衣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卓某为张某担保贷款已逾期不良,查阅张某存款分户账和相关凭证,跟踪贷款资金去向。2调阅某制衣有限公司信贷档案、存款分户账,确认在卓某为张某担保贷款逾期的情况下,该联社营业部仍向某制衣有限公司发放贷款的违规事实。 三、责任界定 由于支行行长顾某、副行长王某、副行长刘某为风险管理小组成员,且在对上述贷款表决时投了赞同票,根据规定,审计认为支行行长主任顾某副行长王某、副行长刘某均须承担直接责任。 四、审计处理建议 根据规定

14、,审计建议对该支行行长顾某、副行长王某、副行长刘某分别给予经济处罚5万元元,给予信贷科科长周某、信贷科副科长朱某每人经济处罚8万元,分别给予营业部主任金某、副主任王某、信贷员严某经济处罚10万元,并给予该支行营业部主任金某警告处分。案例6以已出租的房屋作为抵押物,没有签订房屋出租补充协议一、违规情况描述 2005年1月4日,某联社营业部经联社贷审会(成员:副主任陈某、信贷科科长张某、副科长季某、风险科科长刘某、财务科科长柳某)通过,营业部主任顾某审批,信贷员王某经办,与某供销大厦签订金额为3 000万元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至2007年4月28日,该供销大厦贷款余额1 560万元均已逾期6个月)

15、,以供销大厦所属路号5间房产、路号房产所有权和路号土地使用权作抵押,上述房产已于2004年12月31目由该供销大厦出租给某连锁有限公司,租期至2015年12月31日。营业部没有与借款人和承租人签订房屋出租补充协议。 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和贷款通则第十条“贷款人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及关于印发新版借款合同、相关文本及操作使用说明的通知 (信联业200号)附件三“六、信贷其他相关文本22房屋出租补充协议,本三方协议由贷款人、抵押人、承租人共同签订。主要对于已租赁的房产抵押,防止抵押人提前收取租金给抵押物变现带来的影响”的规定。 二、审计方法 1对已逾期贷款按余额从大到小进行排序,发现上述供销大厦已有逾期贷款1 560万元。 2调阅供销大厦贷款档案,发现供销大厦与某连锁有限公司的租赁协议,且协议签订日期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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