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安全培训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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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燃气安全培训内容豆豆文档为您倾心整理谢谢使用培训内容一、为使供用双方合作关系更加和谐,使用方明确燃气使用的相关法规,安全 合理地使用燃气,同时也为更好地提高燃气公司对用户的服务质量。2011年3月1 日正式实施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可作为我们此次培训的基本规范。二、针对近几年我们在使用燃气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我们将燃气设计规范一部 分进行节选,便于大家共同学习。三、就燃气报警探测系统的构成和工作原理进一步了解。四、天然气使用安全知识。豆豆文档为您倾心整理谢谢使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3 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 2010年 10 月 19日国务院第 129次常务会议通

2、过,现予公布,自2011 年 3月 1日起施行。总理 温家宝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第四章 燃气使用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 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 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 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豆豆文档为您倾心整理谢谢使用(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

3、量装置;(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六)盗用燃气;(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第二十九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 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 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第三十条 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 准实施作业。 第三十一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 和气质成分等信息。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

4、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 第三十二条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 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 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 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豆豆文档为您倾心整理谢谢使用(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四)放置易燃

5、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第三十四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 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 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第三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 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 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 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

6、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 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第三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 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 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 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

7、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豆豆文档为您倾心整理谢谢使用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 用气的措施。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 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 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

8、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5 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3 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

9、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豆豆文档为您倾心整理谢谢使用(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 或者歇业的;(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 员的;(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

10、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 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

11、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 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 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 救措施,对豆豆文档为您倾心整理谢谢使用单位处5 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 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 5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

12、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 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 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处1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节选)1O(5 商业用气1O(5(1 商业用气设备宜采用低压燃气设备。1O(5(2 商业用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专用房间内;商业用气设备不得安装 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存处,亦不应设置在兼做卧室的警卫室、值班室、人防工程等 处。1O(5(3 商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液化石油气除外

13、)或地上密闭 房间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豆豆文档为您倾心整理谢谢使用1 燃气引入管应设手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断阀;紧急自动切断阀停电时 必须处于关闭状态(常开型);2 用气设备应有熄火保护装置;3 用气房间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并由管理室集中监视和控制; 4 宜设 烟气一氧化碳浓度检测报警器;5 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通风量应满足下列要求:1) 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不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2) 当燃烧所需的空气由室内吸取时,应满足燃烧所需的空气量; 3)应满足排除 房间热力设备散失的多余热量所需的空气量。1O(5

14、(4 商业用气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用气设备之间及用气设备与对面墙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操作和检修的要求; 2 用气设备与可燃或难燃的墙壁、地板和家具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1O(5(5 商业用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1 大锅灶和中餐炒菜灶应有排烟设施,大锅灶的炉膛或烟道处应设爆破门; 2 大型用气设备的泄爆装置,应符合本规范第10(6(6条的规定。 1O(5(6 商业用户 中燃气锅炉和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宜设置在独立的专用房间内;2 设置在建筑物内时,燃气锅炉房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二 层及二层以下;燃气常压锅炉和燃气直燃机可设

15、置在地下二层;3 燃气锅炉房和燃气直燃机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的房间内及主要疏散口的两旁;不应与锅炉和燃气直燃机无关的甲、乙类及使用可 燃液体的丙类危险建筑贴邻;4 燃气相对密度(空气等于 1)大于或等于 O(75 的燃气锅炉和燃气直燃机,不得 设置在建筑物地下室和半地下室;5 宜设置专用调压站或调压装置,燃气经调压后供应机组使用。1O(5(7 商业用户中燃气锅炉和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安全技术措 施应符合下列要求:1 燃烧器应是具有多种安全保护自动控制功能的机电一体化的燃具;2 应有可靠的排烟设施和通风设施;3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4 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时应符合本规范第 1O(5(3 条和 10(2(21 条的规定。10(5(8 当需要将燃气应用设备设置在靠近车辆的通道处时,应设置护栏或车 挡。10(5(9 屋顶上设置燃气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燃气设备应能适用当地气候条件。设备连接件、螺栓、螺母等应耐腐蚀;2 屋顶应能承受设备的的荷载;豆豆文档为您倾心整理谢谢使用3 操作面应有 1(8m 宽的操作距离和 1(1m 高的护栏;4 应有防雷和静电接地措施。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简述A. 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的功能及工作原理可燃气体报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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