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欧中世纪大学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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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欧中世纪大学的特权张斌贤/孙益【专题名称】高等教育【专题号】G4【复印期号】2005年02期【原文出处】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4年04期第1623页【作者简介】张斌贤,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北京100875)孙益,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北京100875)【内容提要】大学是西欧中世纪留给现代社会的一笔宝贵财富。在中世纪的西欧,大学享有多种特权。这些特权包括居住自由、生活和教学秩序不受干扰、司法自治、罢课和迁徙、免税免役、自主颁发教学许可证,等等。这些特权,一方面是大学及其师生为了维护自身权利同教会、国王和城市进行斗争获得的;另一方面,也是大学巧妙地利用国王和教会的矛盾而获得的。除了

2、“斗争”和“利用”之外,大学独特的社会地位,如大学师生的僧侣身份、大学为包括教皇在内的高级僧侣提供教育机会、大学教育成为城市和商业需求依赖的对象、优待大学是尊重知识的传统的一部分,等等,所有这些因素,自然而然地都对大学获得特权起了重要作用。这些特权不但保护了大学的自由,促进了大学的普遍兴起,也扩大了知识的传播,为近代欧洲大学的学术自治和学术自由奠定了基础。通过对中世纪大学特权的研究,可以看到当时的社会力量与大学发展之间的互动和问题,至今仍有启发意义。【关键词】西欧中世纪/大学特权/大学特权的获得和作用大学是西欧中世纪最为珍贵的遗产之一,也是现代大学直接的历史渊源。西欧中世纪大学的制度(如学位制

3、度)和结构(如学院和系的结构),为现代大学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重要的历史基础。不仅如此,作为现代大学基本原则的学术自由和学术自治,通常也被认为是源于西欧中世纪大学。特权,历来被认为是中世纪大学特有的重要现象。凡涉及中世纪大学的研究,都难以回避特权的问题。但在国内所能检索到的文献中,除了克伯尔(PearlKibre)的中世纪的学术特权(1961)(注:PearlKibre,ScholarlyPrivilegesintheMiddleAges(MedievalAcademyBooks:No.72),MedievalAcademyofAmerica,1961.该书分章节详尽考察了中世纪时期波洛尼亚、

4、帕多瓦、巴黎以及牛津的学者和大学所享有的各种权利、特权和豁免权。)夕卜,无论是中文文献(注:据文献检索,从1960年至2002年的40多年间,公开出版的中文期刊中关于西欧中世纪大学的研究计16种(其中包括1篇译文),但没有专门论述大学特权的文章。)还是英文文献(注:在HastingsRashdall,TheUniversitiesofEuropeintheMiddleAges(threevol.,firstpublished1895,newed.byF.M.PowickeandQ.A.B.Emden.,NewYork:OxfordUniversityPress,1951),GabrielCom

5、payre,AbelardandtheOriginandEarlyHistoryofUniversities(NewYork:CharlesScribrersSons,1910),HildedeRiddler-Symoners(eds.),AHistoryoftheUniversityinEurope,VolumeI-UniversitiesintheMiddleAges(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92),GordonLeft,parisandOxfordUniversitiesintheThirteenthandFourteenthCentur

6、ies,AnlnstitutionalandIntellectualHistory(NewYork:RobertE.KriegerPublishingCompany,1975)等人的著作中,部分章节涉及到中世纪大学特权。),均少有对中世纪大学特权的专门研究。就国内对西欧中世纪大学的研究来看,一般都会提到大学在中世纪社会是一个拥有大量特权的机构,并且都认识到了特权对于大学发展的重要性。但对于特权的具体涵义、特权所涵盖的范围、特权的衰落等问题的认识都不甚明晰,对于特权来源的解释也很单一。因此,有必要对西欧中世纪大学的特权进行整体和深入的考察。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借鉴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着重探讨

7、:什么是中世纪大学的特权?中世纪大学的特权是如何获得的?特权在中世纪大学的变迁中发挥了何种作用?英文中的privilege(特权)一词,源于拉丁文Privilegium。在罗马法律中,这个术语的含义是“对一个人或一个阶层的照顾性条件,对其负担或其他义务性规则的豁免”l(P12)。在恩惠与豁免的双重意义上,Privilegium这个术语以及相应的制度一直持续到中世纪。本文所讨论的大学特权,主要是指在中世纪由教会和世俗统治者以及自治城市授予学者个人和大学团体的各种恩惠和豁免。把本属于某些特殊群体的特权赋予学者和教师,并不始于中世纪。早在2世纪之前,罗马法中就已经有了这样的条款2(P544)。皇帝韦

8、斯帕西安(Vespasian)就曾向在罗马和一些大市镇中教授自由艺术(liberalarts)的教师和医生授予免除皇家税、免服兵役和免除各种市民义务的特权。以后,这些特权进一步扩展到君士坦丁堡大学3(P74)。公元321年,罗马皇帝君士坦丁(Constantine)发布诏书,进一步授予学者免受某些法庭的传唤、免受骚扰和人身伤害的特权;而且规定由国家和自治市向这些教师发放薪水4(P4)。此后,历代罗马皇帝仍然承认这些特权。西罗马帝国虽然衰落下去,但授予学者特权的传统却保留下来并且一直延续到了中世纪。在中世纪,大学之获得特权,始于1158年(一说为1155年(注:HildedeRiddler-Sy

9、moners在其著作中认为是1155年,HildedeRiddler-Symoners,p47,p78。)。这一年,“红胡子”腓特烈一世(FrederickIBarbarossa)在巡视意大利时,接受波洛尼亚大学部分师生的请求,颁布了完全居住法(AuthenticaHabita)。在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文件中,这位德国皇帝不但肯定了知识的价值,而且对那些为了追求知识而被迫远离家乡的人表示钦佩,并愿意为他们提供保护。他授予到波洛尼亚学习的学生(尤其是学习民法和宗教法的学生)具有在城市中居住和自由活动的权利。完全居住法规定:学者们不能因为债务问题而受到伤害和报复,违者将处以四倍的罚款;学者们免受地方

10、法官的司法审判;在特殊的案件中,任何被传唤出庭的学生都可选择是由自己的教师审理还是由主教审理(注:有关西欧中世纪大学的研究都会提到这一文件,如:HildedeRiddler-Symoners,p78;GabrielCompayre,p76;PearlKibre,pplO-ll。)。腓特烈一世的法令为后来的统治者们提供了可供效仿的范例,这一法令本身也成为了大学的学者们诉求更多其他特权的基础。此后,教皇亚历山大三世(AlexanderIII)于1170年,教皇塞勒斯丁三世(CelestineIII)于1198年,法王“奥古斯都腓力二世(PhilipIIAugustus)于1200年,教皇格雷戈里九

11、世(GregoryIX)于1233年先后授予大学种种新的特权。在总体上,中世纪大学所获得的特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居住权中世纪大学具有真正的国际性。大学的师生们经常来往于各大学之间讲课和求学。不但旅途充满艰险,而且,对于大学所在的城市而言,师生们大都是外国人,不能享受当地民法的保护,也不能自由居住,因此需要获得在当地居住的许可。腓特烈一世的完全居住法最早给予到波洛尼亚求学的学者以居住权:“他们可以平安地到学习的地方并安全地居住在那里保护他们免受任何伤害。”5(P169)虽然皇帝的意愿不会深入到帝国的每一个角落,也不会减少学者旅行的艰辛和可能遇到的危险,但可以确定的是,学者们还是从居住权的

12、授予中获得了巨大的好处。居住权是大学师生教学和学习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基本条件,它不但赋予师生们基本的公民权利和人身保护,同时也包含了一些普通公民享受不到的优待:学者们不仅可以在城市里居住,城市要提供合适的房屋供他们居住和学习,而且还可以免受非法侵入和财产的丧失;如果学者的住所遭到偷窃,可以得到赔偿;在房屋的租金上,学者们也享受一定的优惠;学者们的房屋租金是固定的,由选举产生的两名市民和两名大学成员组成的四人评估团每年一次加以确定;如果学者们住所的租金超过了上述评估团设定的价格,他们可以不必再居住在那里,而那些收取高额租金的房主则要受到惩罚4(P28-29)。除了提供房屋和固定租金上的优待之外,

13、师生们的住所还可以免受各种骚扰,例如噪音和恶劣的气味。在波洛尼亚,市政长官规定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周围或者学者们的住所周围经营手工业,因为这可能会干扰教学和学习活动,违反规定者将受到处罚4(P30)。在牛津,1305年,英王爱德华一世(EdwardI)禁止在靠近城市的地方进行各种各样的比赛和马术活动,因为这会打扰到学者们2(P561)。居住权不仅保证了大学师生们的人身安全,也使得教学和学习活动得以不受干扰地进行。2司法自治权在中世纪,大学的成员不受城市普通司法体制的管辖,大学有自己一套独立的司法程序。一方面,当大学成员是原告时,他们有权将被告传唤到大学所在地来审判;另一方面,当他们被指控时,他们可

14、以在宗教法庭和大学法庭之间作出选择。腓特烈一世授予波洛尼亚大学的完全居住法中最引人注目的一条就是有关司法审判方面的特权。法令规定:“如果有人由于商业方面的问题要对学生起诉,学生可以享有选择的机会;可以传唤起诉者到教授面前,也可以传唤到本市的主教面前,我们已经给了教授和主教对于这类事件的审判权。”5(P170)此后这项特权先后授予各地的大学。1170年,兰斯(Reims)大学的一些学生遭到了人身伤害并被开除了教籍,他们向教皇亚历山大三世求助,教皇立即明确提出禁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侵害学者们的自由权,由他们的教师对他们实行司法审判6(P19-20)。1244年,英王亨利三世(HenryIII)给予牛

15、津大学教师广泛的司法权,如可以审判债务纠纷、确定住房租金、租用马匹、违反合同、购买食物等诉讼案中涉及大学人员的案件。在1248年,国王又进一步授予大学监督市内食品贸易的特权7(P92)。在阿尔卑斯山以南(尤其是在意大利)的大学,大学成员更多地是作为一个阶层被承认,以区别于僧侣和世俗人士,所以大学很早就获得了较为独立的司法权。但在法国,由于大多数教师和学生被看作是僧侣,享有僧侣阶层的各种特权,因此,在早期阶段,大学从属教会司法体制的管辖,在司法方面的自治权利要少一些。1198年,教皇塞勒斯丁三世颁布教令,规定凡是对巴黎教士的诉讼,只要是涉及钱财问题的,都应该在宗教法庭而不是在世俗法庭审判3(P7

16、7)。1200年,法王“奥古斯都”腓力二世将这一特权正式授予了巴黎大学的师生,他颁布法令规定,巴黎学生的人身不可受到市民的伤害,普通的法官不能逮捕任何学生,如遇紧急情况,必须马上把案件交到教会法官手中,学生只能由宗教法庭审判5(P170-172)。3.罢课权和迁徙权如果大学师生同城市当局或教会发生矛盾,或者教学、学习活动受到干扰时,可以举行罢课(cessatio),以示抗议;如果问题得不到满意的解决,大学可以自行迁校(migratio)。如1231年,教皇格雷戈里九世(GregoryIX)授予巴黎大学这一权利,规定在房价提高而受到损失,或者丢失东西或身体受到令人难忍的伤害,或受到非法的逮捕时,大学可以立即中止讲课6(P35)。罢课权和迁徙权是欧洲中世纪大学最经常使用的权利之一。当城市当局提高房租和食物价格或者大学生遭到攻击、甚至是被市民杀害时,大学常常采取罢课罢教的手段以示抗议,结果常常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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