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煤矿安全管理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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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呼图壁县煤炭多种经营XX公司小甘沟煤矿安全管理考核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我矿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权益和身体健康不受侵犯,规职工的行为,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保证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实现矿井安全生产,结合我矿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矿围的所有单位和工作人员。第3条 各单位正职(和副职)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方针,保护职工劳动卫生权益不受侵犯,不得强迫职工冒险作业。第4条 跟班矿领导是当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跟班队长班长是本班

2、组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在协调指挥生产之前,重点抓好安全隐患排查和质量监督工作,为职工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第5条 职工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劳动过程中严格遵守“三大规程”、各项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拒绝并举报他人违章指挥,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反对他人违反劳动纪律;认真学习安全技术知识,提高劳动技能和岗位自主保安意识;落实好自保、互保职责,努力实现“零伤害”和“无违章”。第6条 实行安全处罚,要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加强安全培训,努力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水平,实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第7条 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装备水平,为职工创造一个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第8条 安全管理应坚持下列原则:

3、(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2)“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3)“专管群治,全员管理”的原则;(4)“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5)“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的原则。第二章 安全培训管理第9条 为加强我矿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安全教育培训秩序,保证安全教育培训质量,促进我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按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10条 安全科负责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必须按上级有关部门的培训计划安排主要

4、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专门安全培训,组织落实本矿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并支付从业人员在安全培训期间的工资和必要的费用。第11条 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专门安全培训,取得由国家承认机构颁发的矿长。第12条 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专门安全培训,取得由国家承认机构颁发的安全,并且每年必须参加一次再培训。第13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具体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安监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与工作人员;生产

5、、技术、通防、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部门负责人;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等区队长;其他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第14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审和再培训。第15条 未取得安全的人员不得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第16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后,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考核不与格者,不得上岗作业。第17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两年复审一次,过期不参加培训、复审者,

6、操作证自行作废。第18条 要有专人负责本矿特殊工种培训,做到人人持证上岗。各区队与时把需要初训和复训人员和工种报相关部门,对报送不与时者处罚部门负责人100元,并且因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部门负责人承担。第19条 特殊工种培训考试不与格者,除交补考费补考之外,另罚款100元/人。对不按时参加补考或补考不与格,拿不到特种作业证者,培训费自付(从当月工资中扣除)。第20条 井下新从业人员上岗前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考试合格后,必须签定一年的师徒合同,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从业人员带领下工作,经再次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地面新从业人员上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在岗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安全

7、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小时。否则处罚200元。第21条 员工改变工种、调换岗位或操作新设备时,以与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人员,必须经过业务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否则不准上岗。未按照执行的,处罚200元。第22条 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在职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小时。各有关单位应充分利用班前、班后、安全活动日等时间,有计划、有目的地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指定专人负责实施。否则处罚200元。第23条 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

8、立培训档案。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否则每项处罚100元。第24条 为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保证安全生产,企业要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的目标,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培训。第25条 煤矿井下从业人员全员培训容: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煤炭行业的规章、规和标准;矿山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2、矿山安全法与中华人民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赋予矿山职工的权利和义务;3、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措施与事故应急措施;4、各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与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技术;5、与职工本职工作有关的安全知识;6、各种事故征兆的

9、识别,发生紧急危险情况时的应急措施和撤退路线;7、自救装备的使用和有关急救方面的知识;8、安全教育与煤矿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9、职业卫生培训:具体包括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职业卫生常识、职业病防护措施;10、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容。第26条 对检查、抽查出的无特殊工种证上岗操作人员,立即责令停止作业,并罚款100元/人次,同时对部门第一负责人罚款100元/人次。第27条 安全科要建立健全培训挡案,要与时对新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全员培训、岗位技术知识培训等培训考核情况进行统计,并连同试卷填入个人培训档案。否则每项处罚100元。第28条 各区队的安全培训工作,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培

10、训,如有特殊情况,报相关领导,经同意后,方可延迟或取消培训,否则每次给予部门第一负责人200元罚款。第29条 无故不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每人次200元;迟到、早退的人员罚款100元每人次。第30条 不遵守安全培训教育现场纪律的(抽烟、喧哗或者打的等行为),每人次罚款100元。第31条 对故意扰乱安全教育培训秩序的,每人次罚款200元。第32条 对安全教育培训不认真听讲的,每人次罚款100元。第33条 对组织培训无故不参加者,每缺勤一次罚款200元。第34条 按照规定安全教育培训时间,有迟到、早退的,每人次罚款100元。第35条 在培训过程中,有人在座位上睡觉的,每人次罚款100元;发现睡觉

11、拒不承认的,每人次罚款150元。第36条 每月对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进行闭卷考试,考试不与格者,罚款100元;考试作弊的,罚款200元;无故不参加考试的,每人次罚款300元。第37条 安全教育培训考试等相关的罚款全部金额,将奖励考试优秀人员。第三章 “三违”管理第38条 对于违章指挥以与违章作业人员,给予500元罚款;除经济处罚外,还要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第39条 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报相关领导审批,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处以5001000元罚款。1、井下爬矿车以与乘坐输送带的人员;2、放飞车的责任者;3、违反规定携带烟草与点火用品等入井人员;4、酒后入井人员;5、不按规定操作,带电检修、搬

12、迁电器设备的人员;6、空班、漏检、假检的瓦斯检查员;7、私自打开栅栏、密闭,进入无风(或者危险)区的人员;8、违反规定排放瓦斯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9、酗酒滋事、打架斗殴的人员;10、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视而不见的管理人员;11、不服从安全管理和处罚,对安全管理人员采取打击报复等行为的责任者;12、故意破坏通风设施造成通风系统紊乱的人员;13、在瓦斯超限的情况下,继续指挥作业的人员;14、放炮时、擅自脱岗的警戒人员或未设警戒的;15、爆破或井筒施工期间,允许他人进入危险区的警戒人与擅自闯入危险区的人员;16、高压停、送电不设专人联系和监护,停电后,作业前不挂牌、验电、放电,以与停错、送错高压电的责

13、任人;17、发现透水预兆,继续指挥作业的人员;18、非工作人员私自涂改井下牌板的人员;19、不服从管理,损坏、偷盗煤矿设施(或财产)的责任人;20、私藏火工品的人员。第40条 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按照“三违”处理,处以200500元罚款。1、无规程、措施施工,措施未审批或不按照措施施工的第一负责人;2、未按相关规定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3、空顶作业超过规程规定值,未进行支护、继续作业的班组;4、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就进入工作面施工的人员;5、上岗时间睡觉的人员,停工学习3天;6、在炸药库,变电所,水泵房,主要通风机房等重要机房、硐室工作期间擅自脱岗的人员;7、入井不戴安全帽与自

14、救器的人员;8、跨越运行的皮带输送机,不走过桥(包括上过桥与下过桥),而是从皮带输送机上跨过,或是从皮带下钻过的责任人;9、违反“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责任者;10、用刮板输送机或带式输送机运送爆破材料的(队长、班长也承担相应责任);11、抵制安全检查、拒绝安全指令者;12、高空作业(距地面2m与以上)不戴保险绳的人员;13、工作面停风以后,未立即撤离现场的人员;14、停风后的采掘工作面,未经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浓度,直接送电恢复通风的人员;15、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不按规定戴绝缘手套,穿绝缘胶靴或站在绝缘台上的人员;16、更换液管(液压管、风管和水管等带压的管路)不进行卸压的;17、设备运

15、转过程中,触摸或处理运转或转动的设备部件(皮带托辊、滚筒、钢丝绳、皮带、刮板、刮板链、轴、矿车等)的人员;18、检修掘进机时,在截割臂和桥下方停留或作业,未进行处理的操作人和现场负责人;19、在溜煤、矸眼下逗留或无安全措施进行处理者;20、擅自乱打信号者;21、在巷道行走时,骑跨在钢丝绳上行走的人员,停工学习3天;22、各种设备设施的螺丝松动或密封圈老化等造成失爆的。第41条 凡是出现以下行为之一者,按一般“三违”处理,并处相应罚款100300元1、爆破后不等炮烟散尽立即进入工作面的人员;2、斜井下放不挂保险绳、超挂矿车和未使用双闭锁的指挥人员;3、行人通过交叉点时,不坚持“一停,二看,三通过”的人员;4、在停止刮板输送机或皮带上站立、行走(检修时必须与司机联系好,并闭锁),在斜坡轨道中心行走的人员;5、输送机或采煤机开动后,擅自进入工作面机道或进入煤壁作业的人员;6、在作业地点敲帮问顶时,不指定专人负责监护,不设监护人的责任者;7、拆除旧支护或处理冒落顶板时,无人监护或无专人指挥的责任者;8、超过规定距离利用扩散通风组织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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