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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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年 级 11春法本 学生姓名 周凯 学 号 1134001207743 指导老师 连欣怡 2013年11月08日论 文 提 纲一、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概述二、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涵义;三、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与区别对待的关系四、中国社会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刑法的适用有悖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原因。(一)、立法本身的原因导致犯罪构成和刑罚处罚相对不公平(二)、由于刑期幅度偏大导致量刑不公平(三)、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也导致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存在难度(四)、法官素质参差不齐以及枉法裁判的存在,导致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存在困难(五)、新闻媒体、网络的运用也可能影响刑

2、法面前人人平等(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体制设置存在问题(七)、经济原因也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打折五、实现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举措(一)平等的保护(二)平等的定罪(三)平等的量刑(四)平等的行刑内容摘要: 如何理解刑法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成为学习刑法的首要任务之一,我们在分析国内外学界各种不同理论的基础上,对其予以详尽的分析,从而达到正确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对于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在刑法适用中的具体体现。其实质是刑法对任何人都一视同仁,既不允许任何人有特权,也不能对任何人搞歧视。由于立法的原因、人为因素

3、和法律本身的滞后性导致刑法面前不平等的问题日益突出,因此,要在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方面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本文指出要做到法不阿贵,一视同仁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目标,从而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关键词: 刑法 人人平等 公平 区别对待 一、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概述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起源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1这思想虽然很好,但却无法实施,因为它的平等是以维护等级制度为前提的,与现代所提倡平等原则的精髓所背离。近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随着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兴起而兴起的,其中的代表人物是法国的卢梭。卢梭说:“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2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

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作为一个原则被资产阶级以宪法的形式确立,现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已被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所接受,成为许多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宪法性原则,也是评判 “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准之一,并被联合国宪章所吸纳。 新中国成立以后,在我国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不是一帆风顺的。虽然在 1954年宪法中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在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文件中予以了重申。但随着“左”倾思想的泛滥,1975年宪法和 1978年宪法则将此原则删除了。后来又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在1982 年宪法中予以了恢复。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刑法中予以重申的是在 97年新刑法修订时。对于

5、“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不是属于刑法的基本原则,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是“刑法所特有的,而不是和其他部门所共有的”,3即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宪法原则,而不能将它同部门法的特殊原则相混淆。另一种观点认为:“共性是寓于个性之中并通过个性而存在”的,因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应该首先是部门法的基本原则然后才能上升为一般原则的,进而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4笔者认同后者的观点,原因在于: (一)、从法阶上讲宪法是最高级别的,刑法是宪法的下位法,在刑法中体现宪法的原则是应该的并且也是必要的。我国将这一原则不仅规定在宪法中,而且还在刑诉法和民

6、诉法等法律中予以了重申,说明这些重要的部门法都有这个需要。“刑法直接涉及人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岂不是更有必要在其中规定这一原则?”5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限制封建特权思想的必要。我国是从半殖半封社会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的,在这个过程中由于缺少必要的思想准备的阶段,社会上遗留了大量的特权思想,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司法机关中的某些人,用罚金取代刑罚等行为的出现,导致我国在 97 年刑法修订之前刑罚的适用是不公平的,这种做法是不符合罪犯改造和社会安定的,因此,97 年修订刑法的时候特意的将这一原则写进刑法典中,就是为了限制特权思想。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社会主义市

7、场经济要求平等的主体进行活动,这种内在要求一般多是体现在民事法律当中,但是我们知道刑法也是要打击经济类犯罪的,在此类犯罪中行为人和被害人都是平等的,因此在刑法的制裁方面也要求双方的平等。除此之外,刑法中的某些自诉类犯罪,控诉双方都是平等主体,也要求刑法此时体现它的平等性。二、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涵义 刑法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在理论界是有争议的,有学者认为其含义是既包括立法平等又包括司法平等两方面;6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其含义仅包括司法平等,也就是说是刑法适用上的平等,这种适用上的对立法平等有很大的影响;7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其含义是立法平等和司法平等的辩证统一。8对于以上

8、观点,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其理由是: 1、经济基础所决定。我国的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这种全民所有是具有一定阶级性的。根据这种经济基础建立起来的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必然也是具有阶级性的。这种阶级性是在立法时体现出来的,如刑法中规定盗窃金融机构可以被判处死刑,而盗窃私人财产只有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才可能判处死刑。由此可知在立法时就不平等。 2、追求实质正义的要求。资产阶级刑法平等观的主要内容是:“资产阶级刑法平等观是以资产阶级能够以其财产的力量控制刑法的制定和适用的前提下的平等,其结果是以财产的不平等代替社会出身造成的不平等”9即“平等”就是一种“形式平等”,其实质仍然是不平等。社会主义社

9、会追求的是实质上的平等,即在立法上用“貌似不平等”带来适用中的“实质正义”,如在刑法中对妇女儿童加大保障力度,这种保障是符合一般人“正义观”的,这是一种实质上的“平等”。 由此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应为:“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10 三、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与区别对待的关系 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不应跟区别对待相对立。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区别对待是针对两个不同方面的,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

10、则”是指平等的定罪、处罚和行刑等刑法适用上的问题的。而区别对待则则是针对行为人的行为被认定为犯罪以后法官根据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的表现而予以处罚的问题。为什么会有区别对待呢?刑罚个别化主张“刑罚与消除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或反社会性)相适应,极力排斥罪刑等价的传统刑法价值观,提倡针对犯罪人个人的人身特点从制刑/量刑/行刑各个环节个别化地确定刑罚(或保安处分),籍以预防犯罪。”11法律功能中的预防,既包括惩罚犯罪人,也包括通过惩罚犯罪人使得被害人及其亲属内心得到慰藉。通过刑罚个别化的适用可以很好的安抚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心灵,但是刑罚个别化则可能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扩大,如何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就成了摆在

11、实务界和学界面前的难题。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方面予以平衡: 1、加强法官的素质培训。刑罚个别化就要加大法官自由裁量权,但法官自身能力又制约他对法律的理解,那么就容易导致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出现偏差,这就不利于法律的可预测性和犯罪人的改造,使得法律的预防作用降低,并且有滥用职权的嫌疑。 2、加大司法判例的指导。我国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系,我们司法系统有自己长期以来在实践中摸索出来的适合我国现实的经验,这些经验应该通过最高院的司法判例予以固定下来,以便于各地法官在处理类似案件的时候不会出现“同罪异罚”的现象,并且这种判例指导方式是适合我国现实的。这种指导既能使得平等的适用法律,又能很好的照顾到各

12、个地区的不同现实状况。 平等是人们追求的目标,我们应在实践中不断发展、理解、丰富此原则,以适应社会的不断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保持此原则的旺盛生命力。 四、中国社会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刑法的适用有悖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原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出自亚里士多德的名言:“稳定的国家是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是我们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保持平等地位的重要表现。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其基本内容有两个方面:第一.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

13、许有任何特权。对于犯罪的任何人,不论其身份、社会地位和职权如何,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都要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法规定为准绳,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允许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第二.在适用法律上不能有歧视,一视同仁地保护一切公民的合法权益,贯彻这一原则,必须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定罪平等,即在决定罪与非罪和此罪与彼罪的问题上,只能以案件事实和刑法的规定为依据,而不能因人而异。第二,量刑平等,即在肯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决定对其是否判刑、判何种刑、刑度如何以及是否适用缓刑时,也应一视同仁,另一方面,就被害人而言,任何人受到不法侵害,同样的权益应当受到刑法同等的保护。第三,行刑平等,即在执行刑罚时,对

14、所有的受刑人应当平等地对待。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实施以来,对各种危害社会的行为进行了有力打击,维护了社会公平和正义。但是在实行过程中,随着社会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对法的内在的公平和正义要求质量的提高,已经暴露出这部法律许多不足之处,又由于现实中司法水平、司法意识和司法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原因,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刑法的适用有悖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情况,要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公平原则应引起高度的关注。(一)、立法本身的原因导致犯罪构成和刑罚处罚相对不公平在立法中,平等原则要求立法者不得对于本质相同之事件或类似事件做出不同的规定,尤其是不得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制定

15、对某些特定群体和集团的歧视或优惠条款;同样,对于本质不相同之事件或不相似事件,也不得任意制定相同或相似的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所犯罪行轻重相适应。现行的刑法在立法时放大了某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或者说在当时立法时高估了这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相反有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被低估了,造成立法后的今天,同种类犯罪或者不同种类犯罪之间社会危害性较大的量刑反而轻,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的量刑反而重的现状,造成罪犯之间所受处罚的不公平。(二)、由于刑期幅度偏大导致量刑不公平我国刑法和世界各国的刑法一样,都是采用了相对确定的法定刑,赋予法官在法定刑的幅度内自由裁量权,因为允许在量刑中存在一定波动,就可能使不同法院、不同的法官对具有相同或类似的情节的罪犯做出轻重不同的判决,虽然从法律层面来讲,是在法定刑幅度之内确定刑罚本是不算违法,但是,表现是在法律上的不平等问题,这里有立法方面原因,也有司法人员自身的因素,现主要从立法层面来谈一谈:第一,“十年以上有期徒行、无期徒行、死刑”规定为一个量刑副度,无论从刑罚的种类、性质以及现行刑法中的幅度和台阶来分析,还是从特殊案例及其社会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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