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入世后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发展与金融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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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浅谈入世后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发展与金融体制改革 朱镕基总理在22X年初的全国银行证券保险工作座谈会上强调:“当前金融领域存在的问题不可低估,潜伏的金融风险不可忽视,在即将加入世贸组织又要加快经济结构调整的新形势下,金融系统面临新的挑战,金融系统的同志要加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是金融工作的重点,也是解决我国金融领域存在问题、保证金融平稳运行的关键”。“今年银行、证券、保险系统的工作要把主要精力放到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上,金融改革也要围绕加强监管的制度建设和创新上来”。如何按此要求,对我国现行监管体制、制度进行跨越式改革,促进我国金融业安全、高

2、效、稳健运行,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应对世贸改革监管体制 (一)改革金融监管框架。 第一种方案是由中央银行统一监管。将三个监管机构统一在人民银行的领导下,将证监会和保监会隶属于人民银行,在人民银行内部设立银行监管局、保险监管局和证券监管局,统一监管货币市场、外汇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和黄金市场。这种体制的好处是更有利于人民银行掌握全面情况,制定并实施合理的货币政策。 第二种方案是成立金融监管局。将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分离出来,与证监会、保监会合并成立中国金融监管局,独立于政府和人民银行,按监管的对象设立内部机构。好处是将三个监管部门合并,可以制定出统一的监管和保护公众利益的标准

3、,改革后的人民银行专司货币政策业务,强化监管部门的独立性。 第三种方案是成立金融监管委员会。保留现有三大监管主体,适应混业经营要求,成立独立于中国金融工委的中国金融监管委员会,专门负责管理、协调三大监督管理体制主体的监管工作,建立“有分有合,目标一致,运行高效的金融行政监管体系”。三个部门相对独立,在交叉业务上协同监管、信息共享,对从事混业经营的内外资金融机构实行联合监管。 (二)进一步改革央行管理体制。 1.撤销人民银行县级支行。结合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对市县两级支行进行改革,撤销县一级支行,将其监管职能和业务骨干合并到市(地)中心文行。理由是:(1)被监管机构的内控和行业自律在不断加强;(

4、2)国有商业银行的县级机构逐步撤出,人民银行县级支行的监管范围越来越小;(3)总行将县级支行的职能定位在主要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上,随着信用社行业组织的成立,县级文行监管范围已相当狭窄;(4)县级支行撤销后,部分人员可以充实到农村信用社;()监管成本太大,每年数百万元的费用,与发挥的效用相比得不偿失;()地方化倾向明显,在上级行指令和地方之间经常徘徊不定;(7)充实后的中心支行完全有能力承担起对全辖区的监管责任。 2市中心支行实行跨区域设置。撤销现有的中心支行,仿设立大区行的模式,重新按区域设置中心支行,数量在现有基础上削减l。为解决县级支行撤销后的监管问题,按区域设置的市中心支行要成立金融监管

5、10服务中心,一旦发现违规违法行为迅速出击,从快、从严、从重处理。 3.撤销大区行派驻各省监管办。将监管办与大区行合并,原监管办所承担的现场检查职能,由大区行统一组织,这样不仅可以充实大区行的人员,也可理顺大区行与省会城市中心支行的关系,提高监管效率。 4重新定位省会城市中心支行职能。剥离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对所在省中心支行部分业务的管理职能,明确其只负责对省会城市金融业务的监督和管理。 通过改革,使央行形成总行、分行、中心支行三级体制,可以大大减少人员数量,杜绝人浮于事现象,提高监管效率,节约监管成本,形成科学、高效、稳定的央行监管组织框架。 二、妥善处理各种监管关系 1.处理好监管与地方经济发

6、展的关系。要处理好央行与地方政府间的关系,在确保监管职能独立性、权威性的同时,积极为地方经济发展出谋划策,争取地方党政领导对监管工作的配合与支持。 2.要处理好监管与被监管机构的关系。既要对金融机构的违规违法行为严惩不贷,又要运用金融监管的灵活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确保金融业稳健、持续发展。处理好监管与服务的关系,寓监管于服务之中,通过服务来体现监管,在监管中加强服务。达到既要管住金融机构,又不损害其正当经营的监管目的。 3处理好监管与业务品种创新的关系。创新与监管是一对矛盾统一体,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一把“双刃剑”,处理不好就会制约业务的发展,付出监管的负面代价。在现实条件下,对我国金融

7、机构来说,创新显得特别重要,作为监管部门应鼓励机构中间业务创新,支持机构发展网络银行等新业务,同时,又要防止发生新的金融风险。 .协调好各有关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1)处理好与地税、国税、审计、财政、司法和国务院派驻的监事会等其他非专业监管机构的关系。作为专职监管部门要加强与他们的协作和联系。(2)树立人民银行监管的核心地位,要以法律形式保证其独立实施货币政策和监管职能,使其不受来自各方面行政干预的影响。()处理好三个监管部门间的关系。在强化中央银行监管中心作用的同时,对证券业、保险业的监管给予同等的重视,并与银行业的监管结合起来,防止“监管漏洞”产生。(4)处理好与中资金融机构东道国、外资金融机构母国监管机构的关系,加强和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强化对海外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 5.处理好监管与金融稳定发展的关系。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同时,促进金融机构在发展中保平安、化风险。第 1 页 共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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