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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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保险公司诉B高速马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高速马路管理者对路面障碍物造成马路运用人的财产损失应否担当民事责任的认定 关键词高速马路管理者 保险代位求偿权 裁判要点高速马路管理者保障车辆平安通行,既是法定义务,又是合同义务;而马路运用人在驾驶车辆过程中亦负有行车平安留意义务,对机动车碰撞路面障碍物而引致的经济损失,应依据过错责任大小确定民事责任范围。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和其次十二条。基本案情C公司为自有的粤AG2*F车辆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机

2、动车损失保险,保险期限自2012年3月18日至2013年3月17日止。2012年5月3 日,驾驶员尹某驾驶该车辆在B高速马路公司所辖的北环高速马路行驶过程中,车辆底盘碰撞路面轮胎残余,导致车辆失控撞向旁边护栏,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 故。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确定尹某没有发觉地上轮胎和实行措施不当,但未对驾驶员责任进行认定。事故发生后,C公司支付了车辆修理费10902元、拖 车费1300元、路产赔偿费1600元。随后C公司向A保险公司申请索赔,A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C公司赔付了保险金12792元(包括交强险赔付 路产损失1600元,机动车损失险赔付修理费10902元、拖车费290元)。A

3、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后以B高速马路公司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认为B高速公 路公司作为高速马路营运管理方,应保证高速马路符合平安通行条件,B高速马路公司管辖路段出现轮胎残余,说明B高速马路公司没有履行保障平安通畅运行的义 务,构成违约,应当向A保险公司支付已赔偿的保险赔偿款12792元及相应利息。B高速马路公司则主见,路政巡查记录表反映B高速马路公司已对马路进行刚好、常常性巡查,已尽到平安保障义务,依据交警部门的认定,事故发生缘由是路上轮胎和驾驶员实行措施不当,说明驾驶员未谨慎驾驶,未尽足够留意义务避 免事故发生,应担当相应过错责任,而且轮胎应是其他车辆遗忘的,依据侵权责任法其次十八条规定,应由第三

4、人担当侵权责任,即使B高速马路公司未尽到平安保障义务,也只应担当补充清偿责任。裁判结果广 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穗越法民二初字第5801号民事判决:一、B高速马路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A保险公司赔偿12792元及利息(从2012年9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驳回A保险公司的其他诉讼恳求。宣判后,B高速马路公司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6日作出(2013)穗中法金民终字第57号民事判决: 一、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2)穗越法民二初字第5801号民事判决其

5、次项;二、变更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2)穗越法民二初字第580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B高速马路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A保险公司赔偿8953.6元及利息(从2012年9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三、驳回A保险公司其他诉讼恳求。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依据B高速马路公司上诉看法,该案双方当事人二审争议问题为A保险公司赔付给被保险人的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金1600元和机动车损失险11192元后,是否有权向B高速马路公司代位求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

6、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及其次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有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担当赔偿责任。”上述条款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上述条款给予保险公司对强制性责任保险

7、的法定追偿权也只是限于上述三个条件。但保险公司追偿对象是交通事故致害人。该案中,A保险公司赔付给被保险人的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金1600元是指B高速马路公司的路产损失。B高速马路公司是该1600元路产损失的受害人,不属于A保险公司法定追偿范围。一审判决认定B高速马路公司赔偿A保险公司1600元路产损失欠妥,二审法院予以订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关 于“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恳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

8、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恳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恳求赔偿的权利。”的规定,A保险公司赔付给被保险人的机动车损失险11192元是因B高速马路公司缘由造成被保险人的机动车损失,属于A保险公司代位向B高速马路公司赔偿的范围。本案中的被保险人进入B高速马路公司后即与B高速马路公司形成有偿服务合同关系。依据合同关系的权利义务一样的原则,B高速马路公司有收取费用的权利,也有供应保障马路平安、通畅的义务。B高速马路公司虽有证据证明定期巡查马路,但该行为并没有达到保障马路平安通行的目的,没有刚好清除路面上的轮胎,致使被保险人与路面上轮胎发生碰撞,

9、B高速马路公司在 履行义务时存在瑕疵,应担当相应违约责任。合同责任虽然是以严格责任为归责原则,但是,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结果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在确定合同责任时仍旧是必需考虑的重要因素。权利人也有过失的,应当相应地削减违约者的违约责任。本案中,依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被保险人发生事故缘由是没有发觉地上轮胎及措施不当,可证明被保险人在驾驶方面存在过失,应适当减轻B高速马路公司的违约责任。综合双方的责任,B高速马路公司应担当被保险人损失的80为宜,即B高速马路公司应赔偿8953.6元给A保险公司。一审判决认定B高速马路公司全额赔偿机动车损失险11192元欠妥,二审法院予以订正。综上所述,B高速马路公司

10、提出上诉的理由部分成立,二审法院予以支持。案例注解本案是关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诉讼,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状况,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点:一、关于保险公司在赔付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金(路产损失)后,能否向高速马路管理者主见代位求偿的问题。二、关于机动车损失险11192元的代位求偿问题。一、关于保险公司在赔付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金(路产损失)后,能否向高速马路管理者主见代位求偿的问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

11、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 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及其次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 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有意制造道路交通事 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担当赔偿责任”。上述条款给予保险公司对强制性责任保险的法定追偿权只是限于上述三个条件。且保险公司追偿对象应为交通事故致害人。本案中,A保险公司赔付给被保险人的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金1600元

12、是指B高速马路公司的路产损失。B高速马路公司是该1600元路产损失的受害人,不属于A保险公司法 定追偿范围。则本案中,A保险公司无权再向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金(路产损失)的受害人B高速马路公司主见赔付1600元保险金。二、关于机动车损失险11192元的代位求偿以及高速马路管理者的管理责任认定(一)本案处理中的分歧对于机动车损失险11192元是否应由B高速马路公司担当,在本案的实际审理过程中,形成了三种不同的看法。第一种看法认为,B高速马路公司作为高速马路通行服务的供应方,与进入高速服务区并交纳高速通行费的驾驶人之间构成服务合同关系,B高速马路公司具有保障路面平整、清洁,保障驾驶人平安、高速通行的义

13、务。据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显示事发路面出现轮胎,无论该轮胎是否为B高速马路公司全部,因B高速马路公司未刚好发觉并清理路面出现的轮胎,同时B 高速马路公司也未设置警告标记提示驾驶人留意,没有尽到服务合同所负的保障高速马路路面平整、清洁以保障平安、高速通行的义务,从而导致事故发生;B高速马路公司不能以路面出现轮胎而加重服务合同的相对方驾驶车辆在高速马路行驶的留意义务,且事故车辆的驾驶人具备驾驶资质,也并无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违法驾驶行为的出现,未违反与B高速马路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约定,故B高速马路公司认为对事故不应当担当责任的抗辩均不成立,B高速马路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担当全部赔偿责任,即是说

14、,在A保险公司已向被保险人C公司赔付的状况下,依法在已赔偿的12792元的范围内取得对B高速马路公司求偿的权利,B高速马路公司应当向A保险公司赔付机动车损失险11192元。第 二种看法认为,依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认定书(简易程序)已经明确认定事故系当事司机“因没有发觉地上轮胎以及措施不当”所致,也就是说,交警部门不仅没有认定“地上轮胎”系B高速马路公司全部或由B高速马路公司设置,更没有认定B高速马路公司系事故的责任方。在此状况下,涉案事故作为一宗系因当事司机“发觉地上轮胎以及措施不当”的缘由导致的意外事务,不应由B高速马路公司担当任何责任。第三种看法认为,A保险公司赔付给被保险人的机动车损

15、失险11192元是因B高速马路公司缘由造成被保险人的机动车损失,A保险公司向B高速马路公司提起代位求偿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本案中被保险人进入北环高速马路后即与B高速马路公司形成有偿服务合同关系。依据合同关系的权利义务一样的原则,B高速马路公司有收取费用的权利,也有供应保障马路平安、通畅的义务。B高速马路公司虽有证据证明定期巡查马路,但该行为并没有达到保障马路平安通行的目的,没有刚好清除路面上的轮胎,致使被保险人与路面上轮胎发生碰撞,B高速马路公司在履行义务时存在瑕疵,应担当相应违约责任。合同责任虽然是以严格责任为归责原则,但是,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结果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在

16、确定合同责任时仍旧是必需考虑的重要因素。权利人也有过失的,应当相应地削减违约者的违约责任。本案中,依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被保险人发生事故缘由是没有发觉地上轮胎及措施不当,可证明被保险人在驾驶方面存在过失,应适当减轻B高速马路公司的违约责任。综合双方的责任,B高速马路公司应担当被保险人损失的80%为宜,即B高速马路公司应赔偿8953.60元给A保险公司,笔者倾向于此观点,理由详见下文。(二)关于高速马路管理者对路面障碍物造成马路运用人的财产损失应否担当民事责任的认定。从 现有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恳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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