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外国法制史笔记:英国法

上传人:ni****g 文档编号:512807601 上传时间:2023-08-18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5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司考外国法制史笔记:英国法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司考外国法制史笔记:英国法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司考外国法制史笔记:英国法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司考外国法制史笔记:英国法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司考外国法制史笔记:英国法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司考外国法制史笔记:英国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司考外国法制史笔记:英国法(1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司考外国法制史笔记:英国法第一节 英国法的形成与演变一 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106617世纪中期)1一般法的形成(1)诺蔓征服形成一般法发展的特殊政治经济条件(2) 统一的司法机构的建立(历史)英国史孟引,英国封建社会马克尧;(法制史)英国法制史程汉大,一般法的历史基本密尔松。Bta不列颠;Angloland英格兰(3) 英国的历史发展 最早进入文明的凯尔特人爱尔兰主体民族 罗马人恺撒征服高卢后,占领不列颠南部 日耳曼人蛮族入侵最后导致罗马帝国崩溃欧洲一部落布列吞人是凯尔特的一支 盎格鲁撒克逊进入英国,并建立政权,形成七个王国,到公元十世纪统一 公元十一世纪,丹麦入侵不列颠166年,法诺曼

2、底公爵威廉争夺王位,征服并夺取英国王位。贤人会议,“王在法下”威廉一世一方面宣布保存被征服地原有制度,另一方面带来了诺曼底统治时期行之有效的措施,并逐渐形成了进行直接管理的金字塔式构造。“我的封臣的封臣不是我的封臣”,最后形成强大的中央集权制,为一般法形成奠定政治基本。向领主征税,颁布“末日审判书”(征税权在英国历史发展中十分重要),对土地进行调查清册。积极意义在于有助于王权巩固,也是理解地方习惯法的过程在强大的王权支持下建立:威廉一世建立“御前会议”,由僧侣贵族及高档官吏构成,性质既是国王的征询机关,同步也行使着部分立法、行政、司法职能。最初分离出来的是理财法院,又称棋盘法院,专门解决波及皇

3、家财政税收的案件。后来又从御前会议中分离出民事诉讼高等法院和王座法院,前者专门解决有关契约侵权行为等波及私人利益的案件;后者专门审理刑事案件和波及国王利益的民事案件。为扩大皇家法院的管辖权,派出巡回法官到各地巡回审判B亨利一世时期,以国王名义继续派出巡回法官,继承威廉统治措施C亨利二世时期,179年温莎诏令颁布,使巡回审鉴定期化、制度化,巡回法官代表王权监督地方,进一步理解地方习惯法,收集整顿典型案例或通过自己的审判形成重要原则;166年颁布克拉灵顿诏令和1176年颁布诺桑普顿诏令,由此建立由陪审团参与审理和由皇家法官进行调查的刑事司法制度;179年的大巡回审判诏令,由一种十二名本地居民(自由

4、民)或骑士构成的陪审团参与审理,排除僧侣,使司法权进一步控制在王权下,陪审团按照习惯法理解(为巩固司法权,与教会达到妥协,教会法中存在教权与王权的动态之争。威廉:尊重教会权利,容许并承认教法,教权重要指标有教皇谁任免、主教大主教谁任免、教会司法权与世俗司法权孰轻孰重;严禁教会法院对世俗法院行使管辖权)通行于整个英格兰的习惯法以判例法形式浮现(一般法)2.衡平法的兴起(衡平即救济)(1) 社会经济关系的迅速发展,12、3世纪,英国封建经济发展到较高水平,商品经济的发展导致新的法律关系的浮现(2)一般法自身缺陷:保护范畴有限;内容僵化;救济措施有限令状制度:令状是国王发给地方领主的司法命令,其颁布

5、具有滞后性:“国王无过错”,大法官(精通罗马法)是国王良心的看守人(中世纪谚语)(3) 大法官救济:最初,根据公平、正义、良心、亲自审判;后来,衡平法院衡平法的浮现以判例法为形式.制定法的发展(成文法)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以明文制定并颁布实行的法律规范(1) 制定主体(国王立法)(2) 国家机关即国会,根据大宪章,召开由僧侣贵族参与的大会议,并初次容许骑士和市民代表出席会议,成为英国国会的雏形,对国王权力的限制约束,限权的产物从13年起,国会分为上下两院二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法的变化(17世纪中期19世纪0年代)总的发展趋势是旧瓶装新酒,内容变化,形式无突破国会立法权得到强化,制定法地位提

6、高,比例提高但未突破原有形势2 内阁成为最高行政机关 一般法和衡平法在内容上得到充实,并被赋予资产阶级的含义三19世纪法律改革(9世纪30年代20世纪初)产业革命,经济发展产生政治民主化和诉讼程序简化的规定1 对选举制的改革2.制定法数量大增,地位提高3 对法院组织和程序法进行改革,175年生效的司法法颁布的影响四.现代英国法的发展(20世纪初以来)英国整体地位下降,政治民主化规定日涨,欧共体浮现1 立法程序简化,委托立法大增选举制进一步完善,以适应民主化的社会思潮3. 社会立法和科技立法活动加强4 欧盟法成为英国法的重要渊源,二战后两大法系融合趋同第二节 英国宪法一渊源基本构成部分:一系列宪

7、法性法律文献;实践中形成的若干不成文宪法惯例;宪法判例1. 宪法性法律(1) 1自由大宪章封建主与国王斗争的产物,限制王权,并非近现代意义上的宪法,但毕竟成为后世权利法案典范内容:限制王权,国王不通过僧俗贵族参与的大会议则不得征税(征税合法化原则);承认贵族教会的某些封建特权;保护保障臣民的权利和自由意义:对封建统治阶级内部关系作了一定的调节和规范;大会议国王征税要受到监督和限制,为后世继承(2) 628年权利请愿书,重申大宪章对王权的限制及对臣民权利的允诺。查理一世强制借债,与国会发生冲突,国王签订此书,国会拨给国王3亿英磅,但次年即解散国会(3) 1679年人身保护法,反映反英王的辉格党的

8、利益,真正英国资产阶级宪法的起始,互换条件是王位继承权,在司法审判中如何保护被拘禁者权利,限制非法逮捕和拘禁,保障臣民(重要是辉格党人)合法权益,未规定实体权利,只是程序性的保障意义:为后来英国逐渐建立资本主义审判制度提供法律基本;保障臣民合法权益,被视为人权的基本保障和宪法的基石(4) 169年权利法案,用国会权力压制国王权力,基本内容是限制王权,确立议会至上,建立君主立宪制,形成英国宪法基本原则议会至上原则;法院独立原则;资产阶级法治和资产阶级权利自由不得侵犯的原则;分权原则等()17王位继承法(6) 19和1949年议会法,规定议会如何工作,限制上议院的权力,扩大下议院的权力,实质是扩大

9、政府权力,削减议会权力2 宪法惯例(1)有关国王的宪法惯例:国王“统而不治”;国王不能为非国王不对任何国家决政承当责任,也不参与其决策(2)有关首相的宪法惯例:首相主持内阁政务;首相组阁英国政府外延不小于内阁,内阁重要大臣有20左右个人,其中的核心部分只有四五个人() 有关内阁与议会关系:内阁失去议会众议院信任要全体辞职;内阁首相可如下令解散议会众议院重新选举,74年,首相沃波尔首创内阁向下议院负责的先例(内阁必须由下院多数党构成,首相和内阁成员必须是下院议员;首相一般是下院多数党首脑;如果下议院对内阁投不信任票,内阁必须集体辞职,或者通过英王解散议会重新选举;如果新选出的下议院仍对内阁投不信

10、任票,内阁必须辞职)3. 宪法判例二基本原则1英王统而不治的原则 议会主权的原则议会拥有最高立法权责任内阁制作为行政机关的内阁对议会负责的制度4. 法治原则英国宪法学家戴雪觉得:如果由行政法和行政法院来管辖行政违法行为,那就是赋予政府以特权,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承认有行政法,反对法国双轨制,觉得其只能助长政府权力5.分权原则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之间的分立与制衡并不严格三.特点1. 极强的历史延续性2 不成典性,并非无成文文字,而是无宪法典. 柔性宪法,制定和修改程序及其效力与一般法同样目前宪法发展:非观念束缚,而是利益构造的调节第三节英国法的渊源一一般法1 概念:(广义)12世纪后通行

11、于英格兰的法律;(狭义)2世纪后,由英格兰皇家法院创制合用并发展的法律;(从比较法角度)以英格兰为重要基本,以判例法为重要渊源. 原则:() 遵循先例原则(基本原则)欧洲法院对所有英国法院有约束力;上议院的判决对所有英国法院有约束力;上诉法院的判决对所有下级法院有约束力;高等法院的判决对所有下级法院有约束力;所有下级法院均受高档法院判决的约束(2) 程序先于权利(基本特性)研究英国法的一把金钥匙“没有程序的救济就没有权利的实现”:一项权利能否得到保护,一方面要看当事人所选择的程序与否对的,如果程序浮现错误,其权利就得不到保护 什么是程序?一方面,拟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另一方面,选择一种使被告可以

12、出庭的形式;第三,选择一种对付被告回绝出庭的形式;第四,选择一种采用缺席判决的形式;第五,要熟悉辩论的规则;第六,要确立与否请陪审团参与法律 敎育 网什么是权利?与其说于宪法,不如说于法院判决,换句话说,臣民与否有权利,取决于与否与救济措施 如何理解程序优于权利?一般法的内容只是某些诉讼程序,它依赖于国王的令状,程序依令状不同而不同;权利依赖于诉讼程序的存在,当事人的首要问题是要皇家法院批准受理,因此,必须在现存令状中进行选择,由于不同的诉讼程序规定不同的诉讼措施;意味着程序的错误必然导致权利的丧失(3)这一原则如何形成?直接化的统治;特有的令状制度的浮现及进一步定形;日耳曼对抗性诉讼;英国经

13、验主义哲学(思想渊源和基本)(思维措施:大陆法系演绎推理,而英美法系是归纳推理)“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经验主义的不可知论(4) 对英国法的影响:影响英国法体系的庞杂性,没有理论框架,英国法是熟悉诉讼程序的法律实务者的法律,英国法学家注重程序而轻视理论;影响英国法的公法(令状)性质和双重构造(一般法和衡平法双轨运营)(并行于同一河道中的亮股水流梅特兰);影响英国法的独特的法律部门和法律概念;影响英国法的持续性,即保证其发展的稳定性和持续性,持续性的两次挑战是罗马法复兴运动和世纪法典编纂运动二衡平法 概念:从14世纪起,由大法官在审判实践中以良心和正义为基本发展起来的,旨在弥补一般

14、法局限性的判例法2 特点:诉讼程序简朴,大法官发挥重要作用,其命令具有强制性;衡平法的调节对象补充一般法的局限性;英美法受罗马法(万民法)影响的重要体现三.制定法1.种类:欧盟法;国会立法;委托立法2 制定法和判例法的关系:制定法数量少,效力高,作用大,但其内容需要判例法加以补充,其解释也必须借助于相应判决的制定第四节英国刑法及其学说史一刑法的历史发展地区上:英国的英格兰和威尔士合用的刑法;法系上:具有一般法系特点的刑法。英国刑法渊源重要体现为一般法1. 14世纪,英国形成判例,重罪与轻罪的犯罪体系2 9世纪,国会制定一系列刑事立法,但英国始终未形成具体的系统的刑法典,在犯罪方面,为适应新政治

15、经济变化和资产阶级学说的兴起,浮现了某些进步,如犯罪主体只能是人,犯罪者必须有犯意,无犯意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刑法只惩罚犯罪行为,不惩罚犯罪精神 .19世纪刑法改革后,逐渐走向轻刑化,假释,创立缓刑制度,颁布未成年人犯罪法。二战前,刑罚种类有自由刑、死刑、笞刑、缓刑、苦狱和罚金3. 二战后,刑法修改委员会到法律委员会。增进刑法法典化,但迄今仍无专门的刑法典。改革:犯罪方面,197年刑事法令废除三分法,但判例法仍存在,从程序角度犯罪分为三类,即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秩序罪,对人、财产、其她的犯罪;刑罚方面,废除肉刑,宣布永远废除死刑二.英国刑法思想1.霍布斯古典自然法的代表人物。刑法属于成文法之列;凡法律所严禁的言论或行为是恶,法律所规定而不执行的也是恶;恶是犯罪的前提;划分罪与非罪是以国家法律作为衡量原则的;最严重的犯罪有鄙视法庭等;刑法是国家统治者根据人们对法律的禁与令的为与不为;强调对罪犯的教育与管教2.洛克古典自然法的代表人物。政府论。对刑法思想的奉献有:强调罪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