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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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事故分级1.5工作原则2组织体系2.1领导机构2.2应急联动机构2.3指挥机构2.4专家机构3监测预警3.1预警监测3.2预警级别3.3预警信息发布3.4预警级别调整3.5预警响应4应急处置4.1事故报告与通报4.2事故评估4.3应急响应4.4应急处置措施4.5检测分析评估4.6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4.7信息发布5后期处置5.1善后处置5.2奖惩5.3总结6应急保障6.1信息通信保障6.2医疗卫生保障6.3人员及技术保障6.4物资与经费保障6.5社会动员保障6.6交通运输保障6.7治安保障7附则7.1宣传教育

2、7.2培训演练7.3预案管理1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本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有效预防、精准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确保人民健康和城市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及应对工作。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

3、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对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规定的由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的事故,依照其规定执行。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本市其他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需要同时启动本预案进行配合的,按照本预案规定的程序启动。对未达到级且致病原因基本明确的食品安全事故,由事发地所在的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卫生健康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理,无需启动市级应急预案。1.4事故分级根据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4、(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级)。事故等级的核定标准见附件1。1.5工作原则人民至上、预防为主、科学评估、快速反应、依法处置、精准应对、社会动员、联防联控。2组织体系2.1领导机构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是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市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市应急局负责。2.2应急联动机构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作为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

5、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2.3指挥机构2.3.1指挥部设置一旦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市政府根据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药安办”)的建议和应急处置需要,视情成立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对本市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实施统一指挥。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领导确定,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领导组成,设立地点根据处置需要确定。根据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需要,由事发地所在区政府和市食药安办负责设立现场指挥部。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具体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2.3.2工作

6、机构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药安委”)协调指导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市食药安办承担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常态应急管理,同时承担本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的相关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完善健全本市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推动食品安全应急能力建设;(2)完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加强风险评估和监测预警;(3)完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监督、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4)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中涉及监管环节职责不清的事项,牵头组织处置;(5)指导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处置,负责应急信息发布;(6)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

7、事故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实战能力;(7)建立健全上下联动、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的分工协作机制;(8)受市委、市政府和市食药安委委托的其他事项。2.3.3成员单位职责各成员单位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加强对事故发生地区政府有关部门的督促、指导,使其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名单及具体职责见附件3。2.3.4工作组设置及职责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可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1)事故调查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委、上海海关、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

8、和行业主管部门,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监管部门及其他部门相关人员涉嫌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等需要追责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将相关调查结果及追责意见移送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危害控制组由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委、市粮食物资储备局、上海海关等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3)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医疗救治方案,对事故中出现的伤病员进行医疗救治。(

9、4)检测评估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5)专家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组建,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影响范围、发展态势等作出研判,对追溯、召回、封存、阻断问题食品和防治救治等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建议。(6)维护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7)新闻宣传组由市政府新闻办牵头,会同市委网信办、市食药安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粮食物资储备局、上海海关等部门做好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市应急处置指挥

10、部办公室做好信息发布工作。2.4专家机构市食药安办负责组建食品安全专家库,并将相关食品安全技术机构以及医疗卫生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3监测预警3.1预警监测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有关部门、单位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发挥明厨亮灶、智慧监管、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等系统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中的作用,提升风险早期识别和预报预警能力。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市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建立覆盖全市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

11、体系。3.2预警级别按照食品安全风险可能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将预警信息分为四级:级(特别严重)、级(严重)、级(较重)和级(一般),依次用红、橙、黄、蓝四色表示,并通报相关部门。红色预警(一级):威胁程度特别严重,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橙色预警(二级):威胁程度严重,预计将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黄色预警(三级):威胁程度较重,预计将要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趋势。蓝色预警(四级):威胁程度一般,预计将要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

12、问题,要及时通报市食药安办、市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市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对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进行综合评估,确定预警信息层级。预警信息分级评估标准见附件2。3.3预警信息发布市食药安办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并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区域短信、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也可通过本市设立的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3.4预警级别调整市食药安办可依据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影响程度和应急专家组的建议,

13、经市食药安委或市委、市政府批准后,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当确定食品安全事故事态完全控制或危险已经解除时,预警信息由市食药安办按照发布程序报经批准后,宣布解除预警,并通报相关部门。3.5预警响应预警信息发布后,市食药安办、各区食药安办、各相关部门要立即响应。(1)市食药安办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的宣传与相关情况通报工作;密切跟踪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以及技术人员和专家学者,及时对食品安全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研判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强度以及级别;对相关报道进行跟踪、管理,防止炒作和不实信息的传播。(2)各区、各相关部门实行24小时值守,

14、保持通信畅通,做好应急响应准备,确保有关人员能够2小时内完成集结,确保防护设施、装备、应急物资等处于备用状态。(3)对可能造成人体危害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依法宣布采取查封、扣押、暂停销售、责令召回等应急控制措施,并公布应急控制措施实施的对象、范围、措施种类、实施期限、解除期限以及救济措施等内容。预警解除后,由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发布解除应急控制措施的信息。4应急处置4.1事故报告与通报4.1.1事故信息来源(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

15、息;(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6)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或其他省(区、市)通报的信息;(7)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其他国家和地区通报的信息。4.1.2报告及通报的主体和时限(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局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区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报告。(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要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报告。(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市、区市场监管局和卫生健康委报告或举报。(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组织核查;初步核实后,立即通报同级食药安办和其他有关部门。市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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