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理的ABS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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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AS干货】商业保理的ABS路径CAS 干货是结构金融研究推出的特色专栏,普及资产 证券化相关知识,开阔眼界。 资产证券化作为近年来中国证监会指导证券公司开展的一 项重要金融产品,是当今及今后资本市场服务于实体经济推 动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工具。商业保理公司在开展自身业务 时可行的资金来源渠道并不多,保理公司融资难已经成为开 展保理行业急需解决的问题。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作为可行 的融资渠道之一,凭借其无可替代的优势,已经成为各大保 理公司和券商目前积极推广的业务。 保理公司重要的融资新渠道 商业保理是一个类金融行业,主要依靠杠杆获得业务发展资 金。自从 2012 年我国商业保理发展以试点的形式

2、推广开来, 监管部门对其资金来源也做了规定。比如,天津市商业保 理业试点管理办法第 10 条规定:商业保理公司的营运资 金为公司注册资本金,银行贷款等间接融资,发行债券等直 接融资,以及借用短期外债和中长期外债。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业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沪)自 贸管201426 号)中规定: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企业可 以通过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股东借款、发行债券、再保 理等合法渠道融资。监管部门允许商业保理公司的资金渠道来源主要有:(1)公 司注册资本金;(2)银行贷款等间接融资;(3)发行债券等 直接融资;(4)借用短期外债和中长期外债;(5)非银行金 融机构借款;(6)股东

3、借款;(7)再保理融资;(8)其他合 法合规的融资方式。监管部门禁止保理公司使用吸收存款的 方式获得资金。从国内商业保理实践来看,保理公司可行的 资金渠道并不多,上述允许的很多资金来源方式在实践中都 没走通。目前,保理公司主要资金来源包括:(1)自有资金,包括注 册资本金和自身盈利;(2)银行融资;(3)股东借款或股东 委托贷款;(4)与其他保理公司合作再保理融资;(5) P2P等 互联网金融平台;(6)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模式);(7) 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融资。目前银行融资仍是保理公司最 主要的资金来源。“商业保理”和“资产证券化”两者的结合无疑创造了一种 独特的结构性融资方式。商业保理资

4、产证券化所具有的经济 功能如下:(一)提高资产流动性,帮助保理商实现表外融资 。 流动性是指资产变现的能力,货币毫无疑问是最具有流动性 的资产,而诸如固定资产、应收账款等未来收益权类的资产 流动性较差。保理公司受让了供应商基于基础交易合同项下 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这时,保理公司向供应商支付一笔保 理预付款帮助其进行资金周转,保理公司在应收账款到期之 后才能拿到债务人的回款。在应收账款到期之前,保理公司 的债权无法变现,如果多受让几笔数额较大的应收账款,而 这几笔应收账款的账期都比较长,在到期之前保理公司很可 能在放了几笔款后就没有资金再做保理业务了。所以,保理 公司对资金的再融资需求是十分迫切

5、的。实践中,各大券商 也正是看中了保理业务模式的这一特性,寻求保理资产证券 化来帮助其进行融资。SPV从保理公司手中受让了应收账 款,通过资产证券化将未来到期的应收账款变现提前收回现 金,缓解了资金流动性压力,解决了保理公司的流动困境。并且,大多数资产证券化从资产负债表中转移资产和负债, 因此可以降低作为发起人的保理公司资产负债表的表内杠 杆水平,表外融资有助于改进证券化实行者的权益回报和其 他重要财务指标。(二)利用证券化技术帮助保理公司实现低成本融资。 作为一种新型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在诸如资产评估、服务 商开支、SPV的设立、证券承销等各个环节都不可避免地要 承担相应的开销,但是,资产证

6、券化相对于传统的融资模式 来说其成本优势还是很明显的。保理公司通过内外部信用增 级技术的支持来提高证券的信用等级,以此发行有信用保障 支撑的资产支持证券。 SPV 只要以高于或者等于面值的价格 来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就可以做到使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完 全不用依靠打折或提高利率的手段来吸引投资者,因为它的 利率往往比一般的融资方式发行证券的利率都要低。因此, 如果利用资产证券化的形式盘活保理公司受让的应收账款, 那么保理公司的筹资成本将大幅度降低。 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参与主体及交易结构 一、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参与主体 保理资产证券化的运作过程涉及到的主体种类主要包含以 下几种:(一)原始权益人

7、也称为发起人,是资产证券化的发动者,在保理资产证券化 中指保理公司,其为获得资金周转,负责确定将来用于证券 化的资产,组建资产池,把从供应商处受让过来的应收账款 再次转让给 SPV 从而获得对价。(二) SPVSPV (特殊目的载体),资产证券化的发行人,是一个专门为 资产证券化而设立的独立的法律主体,其拥有一定民事权利 能够承担相应民事义务,其目的是实现与原始权益人的风险 隔离,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处于核心地位。广义上“ SPV” 类型包括信托计划、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券商、基金子公司 资管)、项目资产支持计划(保险公司资管)、资产支持票据、 银行资管、私募基金等。狭义上企业资产证券化就是指由券

8、 商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担任SPV,其负责从企业购 买适合于证券化的资产池后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BS)。传统 的 SPV 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信托型、公司型和合伙型三种, 而“专项计划”是证监会为回避信托模式而开创的具有中国 特色的“类信托”型载体。(三)计划管理人 其职责包括:负责专项计划的发起与设立;代表 SPV 从原 始权益人处购买资产;委托银行进行资金托管;委托计划服 务商管理基础资产;定期审查计划服务商提供的有关资产组 合的相关信息,确定报告的真实性和充分性并向投资者及时 披露;当服务商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取而代之等等。商业保理 资产证券化中的计划管理人一般由证券公司及基金子公司 担

9、任。(四)服务商 也称为“计划服务机构”,证券化操作中,多数情况下资金 管理人由原始权益人向 SPV 收取管理费后继续担任,这一 安排对于保理资产证券化具有重要意义。考虑到保理公司是 专业提供应收账款管理和催收服务的机构,对资产组合的情 况比较熟悉,对风险的控制更具专业化,因此由其在证券化 资产出售后继续为服务商来管理资产是比较适宜的做法。目 前条件下计划管理人证券公司及基金子公司可以委托保理 公司担任服务商来为 SPV 进行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服务, 代为管理基础资产。(五)资金托管人是指接受 SPV 委托,向其收取托管费后对基础资产进行资 金托管的机构,一般由商业银行担任。托管人依据 SPV

10、 发 出的指令接受从资产管理人处收取的现金流偿付给证券化 投资者;对资金流转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向 SPV 和投 资人出具资产管理报告等。(六)承销商(投资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在 ABS 发行中,投资银行充当包销人或代理人的角色负责 证券的发行销售。另外,投资银行还兼具充当财务顾问的角 色,确保发行结构和发行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及财会、税务等 各方面的要求,同时还会与信用增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及 受托人等进行合作。承销商也可以由证券公司及基金子公司 自己担任。(七)信用增级机构是指以提高资产支持证券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减轻资产信用 风险为目的,为发行的证券提供额外的信用支持,保证资产 支持证券的信

11、用评级达到投资级以上的风险管理人。信用增 级包括内部增级和外部增级,内部增级是指由发起人自身通 过设置利差账户、购买从属证券、超额担保等方式来提供信 用支持;外部增级主要是发起人之外的第三方(保险公司、 政府机构、金融担保公司等)来提供信用增级。(八)信用评级机构是指负责确定信用等级和提高信用质量的机构,其通过信用 评级对信用风险进行评估。除发行前的初始评级之外,还需 进行后续的追踪评级来保证监测到任何潜在的新风险。(九)投资者主要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其根据对在金融市场上 证券信用等级高低的判断,来决定是否购买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者不得主张分割专项计划资产,也不得要求专项计划对 资产支

12、持证券进行回购,但可以分享专项计划收益,获得资 产管理报告等专项计划信息披露文件等。一般来说,一个完整的商业保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交易结 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重要环节:1. 保理公司根据自身融资的需求,经过一系列筛选把资产进 行组合,确定将要用于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池。2. 证券公司及基金子公司设立特殊目的载体SPV,采取专项 计划资产证券化模式的 SPV 从保理公司为了达到“破产隔 离”的特性,在运作时必须严格限制其经营范围、债务承担、 并购与重组,使其成为一个“不破产”的实体。3. 保理公司将应收账款转让给SPV,且必须保证达到法律上要求的“真实销售”标准,这一步骤对实现“破产隔离”至 关重

13、要。4.SPV 通过设计完善的交易结构,并借助内外部增级的技术 手段来强化证券的信用质量,满足不同投资者对偿付的特殊 要求。5. 专业评级机构通过初次评级和发行评级对法律法规风险、 基础资产信用质量、交易结构、管理与操作风险等方面进行 信用评级,评级结果要向投资者披露。信用等级越高,表明 证券风险越低,筹集资金的成本也越低。6. 证券承销商负责 ABS 的发行(私募和公募的形式皆可), 并将获得的发行收入作为基础资产对价支付给保理公司。7. 保理公司若要作为服务人管理资产,需要保障基础资产的 持续稳定经营,并且按照和 SPV 签订的服务合同按时将基 础资产收益的现金流划转到专项计划的账户中,对

14、资产进行 日常管理,收取资产收并在到期日向投资者支付本息。 “反向保理”的证券化 反向保理是指以供应商同意并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由债 务人向保理商申请续做业务的保理方式。反向保理的核心意 义在于针对中小供应商授信额度不高,融资规模较小的特 点,利用信用替代机制,以核心企业的信用替代中小供应商 信用,保理公司的风险可大幅度降低。反向保理与正向保理 是一种重要的保理业务分类,二者在申请方式、业务流程等 方面存在一定区别。 反向保理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1、不同于正向保理以供 应商作为业务申请人,反向保理的申请人只能为债务人。2 反向保理属于公开性明保理。保理商和债权人签订保理合同, 债务人收到债

15、权转让通知后对保理商的权利进行确认,保证 将来对债权进行支付。3、反向保理具有独特的业务模式, 传统的正向保理的操作模式:供应商 A 把对不同债务人(买 家B、C、D)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保理公司必须收 集 B、 C、 D 的信用信息并对其中风险进行评估。这种操作 模式一方面使得保理公司承担巨大的信用风险。反向保理的 操作模式:在反向保理中保理公司只需要受让高质量的核心 买家 B 对供应商 A、 E、 F 的应付账款。保理公司仅需评估 和关注的是高质量买家 B 的信用风险,而不是中小供应商 A 的违约风险。反向保理由于对核心企业比较了解,保理资 产证券化中 SPV 可以选择那些核心企业表

16、示同意支付的应 收账款进行证券化,可以大大降低证券化中债务人的信用风 险。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运作中的风险 保理证券化因商业保理业务本身的突出风险,使其相对于一 般的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和企业资产证券化开展起来更具 难度。风险隔离机制的构建堪称证券化最核心的环节,其作 用不可替代。所谓风险隔离机制,是指通过设立一个特殊目 的载体SPV,然后将拟证券化资产通过“真实销售”转让给 SPV,实现与原始权益人(发起人)、SPV管理人等其他相关 主体实现破产风险隔离的一系列程序上的设计组合。这种结 构的实现大致可以分成两步:第一步是发起人将拟证券化资 产转移给SPV,实现资产的“真实销售”第二步是构建SPV, 使之成为“破产隔离”的载体。风险隔离机制在多数时候也 被直接称为“破产隔离机制”,的风险主要包括:保理资产 证券化有关基础交易合同相关风险、债权转让中让与通知规 定不合理带来的风险、基础资产范畴界定不明的风险、债务 人信用风险和保理公司破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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