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公益诉讼

上传人:鲁** 文档编号:512798152 上传时间:2024-01-21 格式:DOC 页数:17 大小:84.5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环境公益诉讼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论环境公益诉讼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论环境公益诉讼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论环境公益诉讼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论环境公益诉讼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论环境公益诉讼》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环境公益诉讼(1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本科生毕业论文论文题目: 论环境公益诉讼学 院 法政学院 专 业 法学 学 号 0810010173 学 生 姓 名 张敏生 指导教师姓名 张红梅 指导教师职称 讲师 指导教师单位 北师大珠海分校法政学院 200 年 月 日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位论文写作声明和使用授权说明学位论文写作声明本人郑重声明: 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或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论文作者签名: 日期:

2、年 月 日学位论文使用授权说明本人完全了解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关于收集、保存、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按照学校要求提交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本;学校有权保存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并提供目录检索与阅览服务;学校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数字化或其它复制手段保存论文;在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前提下,学校可以将学位论文编入有关数据库,提供网上服务。(保密论文在解密后遵守此规定)论文作者签名: 导师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摘要本文通过比较目前世界各国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了解我国的不足,并以理论联系实际研究方法为主要研究方法,探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立的可行性与必要性,最后结合我国立法和实践情况,对构

3、建符合中国特色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出一些具体建议。相信随着理论的深入探讨以及实践的深入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定能在不久的将来肩负起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有效缓和和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使命。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国外环境公诉;构想;建立AbstractRelatively the world understand China s lack of provisions for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system, and theory with practice as the main research methods to explore the

4、 feasibility and necessity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system was established, and finally combined with Chinas legislation and practice build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some specific proposals. I believe with the depth of in-depth d

5、iscussion of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the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will be able to shoulder in the near future to maintain the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effectively alleviate and solve environmental problems, an important mission.Keywords: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

6、n; foreign environment, public prosecution; idea;1.绪论62. 环境公益诉讼概述62.1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72.2环境公益诉讼的特征72.2.1广泛性72.2.2预防性72.2.3公益性72.2.4约束性82.3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83.国外环境公益诉讼的考察93.1美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现状93.2日本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现状93.3德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现状104.建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构想104.1社会本位诉讼理念的确立104.2确立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114.3公众参与的完善114.4诉讼保障制度124.4.1诉讼

7、费用的收取124.4.2环境公益法庭的建立124.5举证责任与诉讼时效124.5.1诉讼时效限制的解除124.5.2举证责任配置规则的完善134.6鼓励机制和防止褴诉134.6.1合理限制134.6.2设立合理奖励规则134.7建立环境保护公益基金144.8检查机关参与制度145.结语14参考文献151. 绪论随着人们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社会责任感的增强,为维护环境公益的民众纷纷叩响法院的大门,期望通过司法途径制止污染,保护环境,维护我们共同的家园。但是由于现行法律的规定,我国目前没有有关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无数就环境公益提起的诉讼往往在起诉阶段就遭遇夭折的厄运。目前,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立

8、法几乎还是一片盲区,司法实践显得过于谨慎和保守,难于有所突破,使法律对一些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鞭长莫及,放纵和滋生了一些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司法功能未能得到有效的发挥。现在世界上的许多国家已经建立起了相对完备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学习和研究外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将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2. 环境公益诉讼概述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20世纪初西方发达国家的一些新型社会纠纷相继在国内出现。由于我国正处于体制转型时期,特殊的国情导致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存在许多漏洞。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企业的大量建立和工业不断强大不可避免地带来了环境污染等问题。我

9、国目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经到了非常严峻的地步。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资源或进行工程建设,引起了一系列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的破坏,不仅危害民众的身心健康,而且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持续良性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鉴于以上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有关环境的违法行为已经严重地危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环境公益诉讼呼之欲出,然而,众所周知,环境公益诉讼的前提条件是个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环境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执,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即环境权的存在是启动环境公益诉讼的基础,如果民众根本不知道自己拥有环境权,就不会产生维护环境权的意识。从某种程度上讲,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权具有天然的融合性。首先,环

10、境利益往往不是一个人所能独享,而是某一区域的居民所共享的利益,具有社会性、扩散性和集团性。因此,环境权的诉讼应该区别于传统诉讼的处理模式予以处理,其属于典型的现代型诉讼。其次,环境问题和环境利益往往具有不可逆转性,由此看来,有关环境权的诉讼应当注重预防的功能。传统诉讼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在于事后的惩戒和补救。而行政公益诉讼的功能具有明显的预防性质,“因为诉讼的提起不以发生实质性的损害为要件,即对公益的侵害不需要现实地发生,只要根据有关情况合理地判断其具有发生侵害的可能性即可提起诉讼。从社会效果来看,行政公益诉讼实际上是用较小的司法投入保护了更大范围的社会利益,节约了社会资源”。正因为环境公益诉讼在

11、保障环境权益方面具有的显著优势,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了建立环境公益诉讼的队伍。我们国家也是这支队伍的一员。2.1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当行政机关或其他公权力机构、企业或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可能遭受侵害时,个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正当环境权利和合法利益的审判程序制度。其条件是个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环境权益受到侵犯、发生争执或者有受到侵害的紧迫危险性,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维护环境利益。其目的是解决纠纷,调整因环境公共利益受到损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使环境权益恢复到应有的和谐状态。其运用的形式和方法,顾

12、名思义,即是采取诉讼模式,在国家司法机关、原告和被告三方充分参与下,依照特定的程序解决环境纠纷。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质是在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下,通过对环境不法行为的追究和惩罚,促使环境利益的顺利实现,从而实现环境法的目的。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环境权益的规定大多属于实体法规范,而且实体法方面的规范内容相对比较完备,然而,程序法方面的内容却极为鲜见,即使有涉及,也是简略、零散地夹杂在实体法规范中,并且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从而,我们可以看出这样一种现象很不利于环境法制的建设和完善。因此,我们要构建合理完善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必须首先从立法上重视程序规范,其次才能运用既有的程序规范,依照特定程序,维护社会的环境

13、公共利益。2.2环境公益诉讼的特征环境公益诉讼与传统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相比较而言,具有自己独立鲜明的特征。2.2.1广泛性主体的广泛性,环境利益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特征,与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息息相关,全体社会成员都可以对危机到公共环境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另外,有关的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负有管理公共环境的社会责任,其也有权利提起诉讼。不受传统诉讼理论中的利害关系说的限制。2.2.2预防性预防性为主兼具事后惩罚性,法律责任都具有事后惩罚性的特征,环境公益诉讼同样具有这一特征,对于己经造成的危害需要按照法律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但另一个方面,环境公共利益又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公共利益,环境损害具有较难恢

14、复的特点,一旦发生环境损害时候补救比较困难,有的是根本无法恢复,因此,在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过程中,我们要充分的借鉴环境法上的预防为主的原则,使环境公益诉讼具有明显的预防性为主的特点,将环境损害消灭在萌芽阶段。2.2.3公益性环境公益诉讼目的的公益性,区别于传统的诉讼,环境公益诉讼设立的目的并非完全救济个人利益,其诉讼的目的是对整个社会的公共环境利益进行救济,进而实现整个社会公共环境利益的最大化。普通环境侵权诉讼是以传统民事侵权案件的方式解决环境纠纷,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其产生的环境污染或其他公害行为,致使他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受害人提起的诉讼。因此,普通环境侵权诉讼无论导致多少人受到侵害,都是个体权利受到了损害,他们所代表的是个体的私益,而非公益。起诉的主体也只能是遭到侵害的受害人,所要寻求的是对个体利益的救济。2.2.4约束性环境公益诉讼裁决的广泛约束力,环境损害的直接受害人并不一定直接参加诉讼,而可以由国家机关或普通公民、社会团体代表受害人进行诉讼,这种代表资格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无需征得受害人同意,也不可能征得所有受害人的同意,因为在环境侵害中受害人通常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其裁判的效力范围也不应该只适用于直接的诉讼参与人,对于没有参加诉讼但仍然属于环境侵害损害的人也应该具有同样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