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标准是怎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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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标准是怎样算一、子女的抚养费具体有哪几项?根据司法解释,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二、法院根据什么标准确定抚养费?在离蜡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1、子女的实际需要。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三、抚养费具体数额如何确定?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离蜡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 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

2、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1、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2、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五、子女抚养费可以由一方全部负担吗?1、如果协商一致,是可以的,当然,如果有证据显示承担全部抚养费的一方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 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则不可以。2、即使达成上述协议后,如果过一段时间后,双方经济情况确有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确有增 加或者给付的必要,一方仍可诉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承担抚养费。六、孩子的抚养费应给到几时?1、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应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2、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

3、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 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七、成年的子女还需要父母拿抚养费吗?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刑之一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八、什么情况下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法院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九、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如何支付抚养费 ?根

4、据司法解释,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关于子女抚养费的三个问题1、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抚养费标准是一个相对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3)30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蜡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下面简称意见)第七条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 给付。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不从实际需要出发,对有固定收入的,一律将上述规定,作为抚养费的给付标准,造成抚养费给付明显不合理。如,有这样一个案件 ,父母双方各自月收入高达5000元以上,离蜡 时,一方要求另一方按照月收入的百分之三十给付抚养费 ,另一方则认为,我只能保证子女现实生活的

5、需要,而不能将钱给付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配偶存起来,因而 ,不同意按这个标准给付。而有的法官则认 为,这是一个法定标准,应当按这个标准给付。我们认为 ,这是片面的。执行上述标准,应当与意见 第七条的其他规定结合起来,综合考虑。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 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 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我们认为,子女抚养费,应当以子女实际需要为前提。有固定收入的, 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给付,是一个相对标准 ,不是绝对标准。”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 或降低上述比例。2、抚养费的范围包括抚养子女

6、必须的一切费用子女抚养费包括抚养子女所需要的一切费用,如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 混淆抚养费的概念和范围,把医疗费和教育费与抚养非并列,以致造成对抚养费范围的判决错误。如有 的法院在判决按固定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给付抚养费后,又另判决给付外医疗费、教育费等。这种判决,实际上是把医疗费和教育费排除在抚养费之外,这在逻辑上存在种属不清的矛盾;在结果上,实际上加重了一方承担抚养费的负担。这种判决是不对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抚育子女 所必要的一切费用。在一般情况下,一方给付固定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抚养费,应当包括生活费、 医疗费、教育费等。没有特殊情况,不能

7、随意提高或降低。3、抚养费的变更或增减有条件限制焙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 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乎U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实践中,对这条的理解和执行存在二个问题。 一是如何理解和适用增加抚养费的条件;二是该条和司法解释,都只有关于增加抚养费的规定,没有变更 或减少抚养费的规定。实践中,一方因情况变化,不能支付或不能按原定标准支付抚养费时,是否可以 请求不付或减少原定抚养费给付数额?其具体条件如何掌握?先看第一个问题,如何理解和适用增加抚养费的条件?对于这个问题,有的父母片面理解该条规定,认为可以随时提出增加抚养费,有的甚至把该条

8、作为一个利用的工具,在协议离焙或诉讼离蜡过程中,为了达到离蜡目的,不要求对方承担抚养费或者自愿承担主要抚养费。但在离蜡后,又利用上述规定,马上提出增加抚养费诉讼。事实上,这种做法,有时并不可能达到目的。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 第18条规定:要求增加子女抚育费的,必需具有如下三种情形之一的,才能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 理由应当增加的。因而,对于原定标准虽然不合理,但原定协议后,没有发生新的情况变化,全部承担或 者承担主要子女抚养费的一方,仍有能力全部承担或承担主要子女抚养费的,具要求变更抚养

9、费的请求不能支持。对于在诉讼过程中协议离焙时,一方为了达到离焙目的,而答应承担全部或主要抚养费,但其 实际上并无这种能力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干预,以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第二,一方因情况变化,不能支付或不能按原定标准支付抚养费时 ,是否可以请求不付或减少原定 给付数额?其具体条件如何掌握?焙姻法和司法解释对这个问题都没有规定。但我们认为,一方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不能支付或不能按原定标准支付抚养费时,可以请求不付或减少原定抚养费给付数额:1、一方因工资或收入减少;2、一方因病或伤残;3、一方因服刑等其他原因没有经济收入的。如 一方患病,其工资或收入,用于治病,维持自己生存,已经很困难了。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请求不再承 担抚养费了。应当注意的是,上述情形,必需达到使原定抚养费标准,不能给付或不能全部给付时,才能提出不付或减少给付数额的请求。 如果虽有上述情形,但仍有能力按原定标准给付抚养费的,具要求不 付或少付抚养费的请求,不能获得支持。如有的原工资很高或有巨额收入,后来工资或收入虽有减少,但仍有足够能力支付原定抚养费的,具要求不付或少付抚养费的请求,不能支持。止匕外,根据上述意见第11条规定,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 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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