样品合同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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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样品合同4篇合同编号:签订地点:成都签订时间:XX年十二月八日采购人(甲方)供应商(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及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市血液中心生物安全柜等设备 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cit-zg-xxl018)的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 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 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 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 的部分。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条款:一、合同货物货物品名 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万元)总价(万元)随机配件交货期微电脑配平仪(配平仪)wg-ppy-i

2、i型台3见装箱清单甲方确认样品后30天内热合机(高效晶体管热合机)wg-rhj-iv型台7见装箱清单甲方确认样品后30天内二、合同总价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叁拾壹万捌仟元,即rmb 元;该 合同总价已包括货物设计、材料、制造、包装、运输、安装、调试、 检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前及保修期内保修服务与备用物件等等所 有其他有关各项的含税费用。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不变,甲方无 须另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三、质量要求1、乙方须提供全新的货物(含零部件、配件等),表面无划伤、 无碰撞痕迹,且权属清楚,不得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2、货物必须符合或优于国家(行业)标准,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

3、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与出厂标准。3、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10 日内送交货物成品样品给甲 方确认,在甲方出具样品确认书并封存成品样品外观尺寸后,乙方才 能按样生产,并以此样品作为验收样品;每台货物上均应有产品质量 检验合格标志。4、保修期内货物制造质量出现问题,乙方应负责三包(包修、包 换、包退),费用由乙方负担,甲方有权到乙方生产场地检查货物质 量和生产进度。5、货到现场后由于甲方保管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亦应负 责修理,但费用由甲方负担。四、交货及验收1、乙方交货期限为甲方确认样品后的30日内,在确认样品之日 起30天内交货到甲方指定地点,随即在3日内全部完成安装调试验 收合格交付使

4、用,并且最迟应在XX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安装调 试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如由于采购人的原因造成合同延迟签订或验收 的,时间顺延)交货验收时须提供产品质检部门从同类产品中抽样检 查合格的检测报告。2、验收由甲方组织,乙方配合进行:(1) 货物在乙方通知安装调试完毕后 3 日内初步验收。初步验 收合格后,进入7日试用期;试用期间发生重大质量问题,修复后试 用相应顺延;试用期结束后 3日内完成最终验收;(2) 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甲方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和 技术指标、乙方的投标文件及承诺与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甲乙 双方如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 由甲方在招标与

5、投标文件中按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比较优胜的原则 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3) 验收时如发现所交付的货物有短装、次品、损坏或其它不符 合标准及本合同规定之情形者,甲方应做出详尽的现场记录,或由甲 乙双方签署备忘录,此现场记录或备忘录可用作补充、缺失和更换损 坏部件的有效证据,由此产生的时间延误与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验 收期限相应顺延;(4) 如质量验收合格,双方签署质量验收报告。3、货物安装完成后 3日内,甲方无故不进行验收工作并已使用 货物的,视同已安装调试完成并验收合格。4、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配件、随机工具、用户使 用手册、原厂保修卡等资料交付给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

6、 款规定的单证和工具的,必须负责补齐,否则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5、如货物经乙方 3 次维修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 方有权退货,并视作乙方不能交付货物而须支付违约赔偿金给甲方, 甲方还可依法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五、付款方式1、全部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之日起,甲方接到乙方票据凭证资料以后的90 日内向乙方核拨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九十五款项: 302100元,人民币大写 叁拾万零贰仟壹佰元整;2、另合同总价百分之五的价款 1590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伍仟玖佰 元整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在货物验收合格满 一年 , 即质保期届满向乙方支付。4、乙方须向甲方出具合法有效完整的完税发票及凭证资

7、料(什么 凭证资料?写清楚,若没有就删掉黄色部分,否则容易付款时出纠纷) 进行支付结算。六、售后服务1、质保期为验收合格后一年,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在 接到通知后 24小时内响应到场, 48小时内完成维修或更换,并承 担修理调换的费用;如货物经乙方 3次维修仍不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 质量标准,视作乙方未能按时交货,甲方有权退货并追究乙方的违约 责任。货到现场后由于甲方保管不当造成的问题,乙方亦应负责修复, 但费用由甲方负担。质保期后乙方仍负责维修,但只收取零配件材料 费用,具体报价见附表1.2、每年提供设备整机免费维护和校验,并出具维护和检验报告。2、乙方须指派专人负责与甲方联系售后服务事

8、宜。七、违约责任1、甲方违约责任(1)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甲方应偿付合同总价百分之一 的违约金;(2) 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除应及时付足货款外,应向乙方偿付 欠款总额万分之 一 /天的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 30 天的,乙方可 以解除合同,甲方应退回设备、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乙方损失;(3) 甲方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还应按乙方损失 尚未弥补的部分,支付赔偿金给乙方。2、乙方违约责任(1) 乙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一 的违约金,并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内更换 合格的货物给甲方,否则,视作乙方不能交付货物而违约,按本条本 款下述第“(

9、2)”项规定由乙方偿付违约赔偿金给甲方。(2) 乙方不能交付货物或逾期交付货物而违约的,除应及时交足 货物外,应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万分之一 /天的违 约金;逾期交货超过30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则应按合同总价 的百分之一的款额向甲方偿付赔偿金,并须全额退还甲方已经付给 乙方的货款及其利息。(3) 乙方货物经甲方送交具有法定资格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机构 检测后,检测结果认定货物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标准的,乙方若对 此检测结果有异议,有权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检,若复 检结果仍不合格,则视为乙方没有按时交货而违约,乙方须在 30天 内无条件更换合格的货物,如逾期不能更换合格

10、的货物,甲方有权终 止本合同,乙方应另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一 的赔偿金给甲方。(4) 乙方保证本合同货物的权利无瑕疵,包括货物所有权及知识 产权等权利无瑕疵。如任何第三方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有权对上 述货物主张权利或国家机关依法对货物进行没收查处的,乙方除应向 甲方返还已收款项外,还应另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一 向甲方支付违 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5) 乙方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按甲方损失 尚未弥补的部分,支付赔偿金给甲方。八、争议解决办法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 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 货物

11、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 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九、其他1、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依法订立补充合同。2、本合同一式七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甲方四份,乙方、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各一份。附件1:常用零配件报价表甲 方: (盖章) 乙 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地 址: 地 址: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签约日期: 年月 日 签约日期:年 月 日 简析样品买卖合同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样品合同(

12、2) | 凭样品 买卖系合同法规定的特种买卖之一。但是,自合同法实施4 年以来,国内民商法学界对于凭样品买卖缺乏较深入与系统的研究。 事实上,凭样品买卖应探讨的问题颇多。诸如:凭样品买卖与附生效 要件的买卖、试用买卖等的关系,样品买卖合同的成立应具备的条件, 样品的确定及由此产生的相关问题,凭样品买卖的法律效力,主张样 品买卖的举证责任等法律问题均有待确定。笔者撰写本文,意在引起 学界同仁对该问题的重视,并期望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特种买卖 法律制度。一、具有独立内涵的凭样品买卖 凭样品买卖,即凭样品买卖合同,又称凭货样买卖合同,是特种 买卖的一种,是指买卖双方按货物样品确定买卖标的物品质,出

13、卖人 交付的货物应与样品具有相同品质的买卖。较之普通买卖,凭样品买 卖的特殊性在于:其一,合同标的物的品质以样品确定;其二,出卖人有义务按样品交付标的物。换言之,出卖人是否承 担瑕疵担保责任,(注:通说认为,我国合同法未规定特殊、独立 的瑕疵担保责任,而是将瑕疵履行归为违约责任适用范畴。参见王利 明:中德买卖合同制度的比较,比较法研究xx年第1期。)原则 上应以交付的标的物是否符合样品而确定。可见凭样品买卖是以样品确定出卖人应履行的合同义务,而不是 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符合样品为买卖合同的生效条件,即凭样品买卖 不是附生效要件的买卖。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不符,应承 担瑕疵担保责任,而不是

14、据此确认凭样品买卖合同未生效。作为特种买卖的试用买卖,因有试用标的物的存在,故易与凭样 品买卖相混淆,其区别在于:在试用买卖,其标的物可能为供试用之 标的物,为特定物之买卖;而在凭样品买卖,样品原则上非为买卖之 标的物,样品做为指定买卖标的物的“种类”及“品质”,故凭样品 买卖为种类物之买卖,出卖人不但负物之瑕疵担保(违约)责任,而且应担保其所交付之标的物,于样品具有同一品质。(注:黄茂荣:买卖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52页。)通常认为,样品买卖合同的成立应具有如下条件: 其一,样品在订立合同时已存在。样品是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凭 样品买卖合同达成合意的证明,故如果缔约时,并无样品存在,

15、则难 以确定双方当事人已就样品买卖合同达成合意。其二,表明样品买卖之意思表示。即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以样 品来确定标的物的品质或写明“凭样品买卖”等表明样品买卖的意 思。如果仅有当事人向买受人提示样品的事实,但当事人却未在订立 合同时明确表明样品买卖的意思,则双方不能成立凭样品买卖,因为, “盖其提示可仅为唤起买受人兴趣或使知其要领也。然货样品之交付 至少可为货样买卖之推定。”(注:史尚宽:债法各论,台湾荣泰 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82年版,第 88页。)其三,当事人一方于缔约时(前)提示样品。多数学者认为,如果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出卖人于履行前向买受人提供样品的,不属于 样品买卖。(注:郭明瑞、王轶:合同法新论分则,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 1997年版,第 50页;史尚宽先生认为凭样买卖之要件之一即 为“选择凭样,非于契约订立时,而于紧接履行前交付者,非民法第 388 条所称之货样”。)笔者基本赞同此种观点,但同时认为仅有当事 人一方于缔约时提示样品,并不必然导致凭样品买卖合同的成立,如 果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了买卖合同的性质为凭样品买卖,且样品于缔 约时已存在的,出卖人于履行前向买受人提供样品,买受人接受的, 应认为凭样品买卖合同成立。当然,在合同法理论上可解释为,一方 提示样品对方接受时,方为凭样品买卖成立时,即样品的提示与接受, 均为凭样品买卖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行为。但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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