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禄煤矿防治水机构及制度汇编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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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禄煤矿防治水机构及制度汇编东宁县建禄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地测及防治水专业人员机构配备图组长:矿长副组长:安全矿长 总工程师地质测绘办公室主任防治水副总工防治水办公室主任调度主任井下防治水地面防治水井下探水组技术科 综合办主任通防科长探放水队总工办 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做好矿井水害的防治工作,杜绝重大水害事故,保证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办法、矿井防治水安全监察实施细则、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及煤矿防治水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本体系。第二条 严格执行“逢掘必探、先探后掘”的防治水原则,以消

2、除隐患、确保安全为目的,抓好技术指导监督和现场管理两大环节,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大新玉煤矿矿井水害防治力度,落实责任,保证防治水工程的正常进行,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第三条 由防治水副总工程师为领导,通防科和各采掘修队相关单位具体负责防治水实施工作,探放水队长负责全矿防治水工作的统一协调指挥工作。第二章 基本任务第四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矿井防治水工作规程、规定、指令。第五条 加强矿井防治水基础工作,做好矿井水情、水害的观察、分析和预报,及时提供各种水文地质资料,满足矿井生产安全需要。第七条 抓好水患的排查与治理工作,进行月度、季度、年度水患排查,对排查出的水患制订相应的防治措施,并分责任

3、定期落实。第八条 防治水副总工根据矿井年度生产接续情况,及时汇报煤业公司领导安排本矿井各类补勘工程和防治水工程计划。第九条 落实具体防治水工作任务的实施,监督检查各类防治水工程施工质量和工作进展情况。第三章 岗位职责第十条 矿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全矿防治水工作负总责。第十一条 总工程师是防治水技术管理责任体系的具体领导者,对全矿防治水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修改和实施防治水总体规划,审批防治水施工措施。第十二条 副总工对分管的防治水工作负责具体的防治水工程的组织和落实。第十三条 安检段和副工程师对全矿防治水工作负安全监督检查责任。第十四条 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做好防治水技术措施

4、的审批和实施。第十五条 地质测量室负责全矿防治水工作中水文地质分析、水情水患预测预报和探放水工程设计。第十六条 生产技术室负责全矿防治水措施的技术业务管理。第十七条 机电段负责全矿防治水工作所需的机电设备配置、管理、使用、维护和监督检查工作。第十八条 物资科负责全矿防治水工作的器材管理、供应和保障。第十九条 调度室负责防治水工作信息处理和调度指挥。第二十条 安检段负责防治水工作安全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 采掘队长对所在工作地点水害防治和承担的矿井防治水工作任务负直接责任。第二十二条 跟班技术人员对承担各自职能范围内的矿井防治水工作任务负直接技术责任。第二十三条 矿井每一名员工有自保、互保和发现水

5、患及时报告的责任。第四章 部门职责第二十四条 地质测量室是矿井防治水工作的责任部门,在分管副总工、总工程师的直接领导下,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中的具体业务。(1)加强矿井防治水基础工作。收集和掌握井下和野外水文地质资料,各种原始记录、台帐、卡片等要齐全、准确,图纸资料要完善可靠、填绘及时。 (2)做好矿井水文地质分析、水情水害预测预报,为上级有关业务部门提供水文地质资料依据。(3)加强对煤层底板含水层赋水情况的分析、探查和管理,严格制订探放水工程设计,逐级审批,并严格监督执行,彻底消除矿井水害隐患。(4)编制矿井年度防治水工程计划和年度矿井水害预防计划,并督促计划的落实与实施。 (5)参与防治水工

6、程措施的审批、检查和技术指导。(6)排查矿井水害隐患,发现有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水害问题,及时向矿调度和矿领导汇报。(7)推广应用水文地质物探、涌水量预计、水患监测和突水预报等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防治水工作科技含量和技术水平。第二十五条 总工和技术矿长根据井下采掘工程接续情况和有关水文地质条件,负责防排水系统工程和防水煤柱的设计,井下专门防治水措施和一般施工措施中防治水工作的审批、落实,并直接参与矿井水情水害处理的技术指导工作。(1)井下采掘生产任务的安排,必须保证不会引起大的水患灾害。(2)对有发生矿井水害危险的区域设计专门防治水工程或防水隔离煤柱,并督促执行。(3)审批处于富水区域的采掘

7、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先完善可靠的防排水设施,并检查落实情况;无防水设施安排的作业规程不能审批。(4)井下发生水情隐患,要及时安排人员到现场查看,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和领导共同制定针对性措施,避免对生产和安全造成影响。第二十六条 机电矿长在矿井防治水工作中起着重要作用,井下各排水站、点的设备运转都需要机电科长及时安排做出可靠保证。因此,机电矿长负有矿井防治水机电设备选型、保障供给、方案制订、设备使用与维护等方面的直接管理责任。(1)管理并检查井下各排水站、点及采掘工作面排水设备,保证其正常运转。(2)审核采掘作业规程和专门防治水工程中防排水设备的选型、配备、供给等方面的工作,并从管理方面

8、抓落实。(3)与有关业务部门和领导一起制订有关防排水方案,并具体落实井下采掘巷道排水管网的敷设工作。(4)当采掘工作面涌水量较大,采掘队无法正常处理时,由机电科长具体协助有关防排水责任单位进行处理,并进行现场排水工作的巡回检查和技术指导。(5)每年组织一次排水设备正确使用和故障排除的短期培训,使区队解决日常排水工作。第二十七条 供应科是矿井防治水工作器材供应、储备和保管的部门,负有器材保障的直接责任。(1)严格管理矿井防治水器材的采购工作,保证器材的优质、可靠、完好。(2)平时要储备好矿井发生水灾所必须的抢险材料,并设专库、专帐管理。(3)保证采掘队正常排水设备的供给,特殊情况下,要想方设法保

9、证矿井防排水器材及时、足额到位。(4)夏季防洪物质要专人、专库、专帐妥善保管。第二十八条 调度室值班人员要掌握各采掘工作面及重点工程施工地点的出水情况,出现水害隐患要有序地调度处理。有涉及水害影响施工地点的班中汇报要记录水害处理情况。(1)对井下有水害隐患地点的水情信息进行详细记录,并及时调度处理。(2)发生大的突水或其它水害险情时,要及时调度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并安排有关单位迅速、正确处理险情。(3)各种防排水设备、材料,要及时安排调运,保证按时到位。(4)参与有关防排水措施的制定和实施。(5)在处理险情时,要安排专人查看现场,做到情况明了、指挥得力,必要时现场指挥调度。(6)负责夏

10、季三防的专项工作安排。第二十九条 安教科对全矿防治水管理的各项制度、措施及上级有关法令、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负责全面监察。在采掘生产过程中,对矿井防治水工作管理实施全动态安全监督检查。(1)参加各类防治水技术措施和一般作业规程中防治水内容的审批,并对防治水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2)安排专职人员对采掘工作面或其它有水害隐患地点进行现场跟班,随时检查当班水情水患处理情况,认真填好记录;有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险情及时采取措施处理。(3)对安全信息卡上有关水情信息及时处理,反馈到有关单位和领导处理,防止耽误水患的处理而造成水害事故。(4)负责对水害事故的组织、分析、处理工作。 第三十条 通防段和

11、探水队担负着矿井防治水工作的具体任务,从接受任务、编制措施到现场施工,对全过程的具体防治水工作负直接责任。(1)通防段和生产科要及时沟通、协商配合根据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的安排,及时钻进、疏通各类探放水和泄水钻孔,并按规定安装钢管、套管或引水管等。(2)凡采掘队无法完成的探放水任务,由通防科负责施工,开工前要编制专门的施工措施,并报矿技术部门、安教科等单位负责人会审审批。(3)对井下打钻、疏通的各类探放水和泄水钻孔的区域、地点;钻孔孔径、钻进时间等有关参数做好详细记录,建帐入柜保管,以备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查看。(4)协助相关区队做好其它防治水工作。第三十一条 机电段担负着矿井防治水设备安装具体任

12、务,从接受任务到现场施工,对设备安装全过程负直接责任。(1)负责各排水站、点的排水管路、水泵等设施的安装。(2)各类排水设施的安装必须按要求及时到位,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3)协助其他相关业务单位做好其它防治水工作。(4)负责矿井主排水系统的使用和维护,经常检查其运转情况,确保其正常运行。(5)每年雨季前,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进行一次主排水系统的联合试运转工作,并确保各井筒安全度汛。第三十三条 各采掘队担负着矿井防治水工作的具体任务,从接受任务、贯彻措施到现场施工,对全过程的具体防治水工作负直接责任。(1)必须贯彻有关防治水工作内容,在作业规程、措施的学习、传达、考试过程中必须将有关防治水工作

13、同时进行。(2)采掘队主要负责人必须全面掌握作业地点及其附近的水情资料,并有防范水害的可靠办法;在班前会等有关会议上向职工交待清楚水情水害和应采取的可靠措施。(3)建议相关单位制订防治水害措施和避灾路线要切实可行,并严格按审批后的措施执行。(4)在有水情隐患地点施工时,要加强对工作地点和附近区域的水情观测,要现场交接班,并将水情交待清楚。发现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并报告矿调度室;情况危急时,要首先保证职工人身生命安全。(5)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圆满完成矿领导交给的各项防治水任务。(6)做好施工地点的各项防排水日常工作。第五章 责任追究与奖惩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遵照本规定,认真做好各自职责范围

14、内的防治水工作。1) 凡未按规定执行、影响生产危及安全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2) 凡违反本规定而造成事故者,按危害程度追究责任。3) 凡在防治水工作中表现突出,对煤矿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有关单位或人员,按其贡献大小,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测量工作制度煤矿测量是开发矿山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基础技术工作,在设计、建设、生产各个阶段直到矿井报废,都要进行矿山测量工作。为了加强本矿测量工作,确保巷道给向准确,中腰线标定附合设计要求,巷道开门及贯通不出现误差,进一步为煤矿安全生产服务,现制定测量工作制度。一、建立专门的测绘机构(测绘科),配备专业队伍,负

15、责对本矿井上下进行测量和图纸填绘。二、配备专门的能满足煤矿测量工作的测绘仪器,主要包括全站仪、经纬仪、水平仪、钢尺、皮尺、塔尺、罗盘及绘图工具。三、利用国家三角测量标准控制点成果,建立本矿区内地面及井下测量控制系统。在井下主要巷道内建立闭(附)合导线,基本控制导线测量精度为正负15秒。四、井下重要的掘进巷道开口时,要首先在巷道布置图上设计开口位置及坐标,从上级导线控制点进行测量,开工前要向施工单位下达通知单。五、掘进巷道中腰线标定要及时、准确,定期对中腰线方向进行仪器测量校对,做到无责任工程事故。六、贯通测量要有设计、审批、总结、测量精度附合规定,贯通前岩巷20-30米,煤巷10-20米要向施工单位下达贯通通知单,并报有关科室、领导。七、对井田内的基本控制导线测点要建立档案,测量成果要详细记录在案。八、测量观察记录原始资料要妥善保管,附必要的草图,写明测量地点、测量日期、观测者、记录者、复合者姓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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