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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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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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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待岗管理暂行方法中国网通北京市分公司待岗方法 为满足上市公司的业务收入、利润以及人均劳动生产率等各项指 标,企业内控将越来越严;为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组织机构的变 动也将越来越频繁;同时,人员结构性调整的步子越来越大在剧 烈的竞争中,有一局部员工因不能及时跟上企业改革的需求而竞聘 落选,或因有些岗位压缩而自身转岗能力缺乏为了给这局部员工 提供重新上岗的过渡时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国 网通集团《关于正式启动人员重组实施工作的通知》(中国网通 [xx]401 号)文件精神,特制定“中国网通北京市分公司员工待岗 管理试行方法” 以下所称“公司”均指中国网通北京市分公司 第一条待岗员工范围 待岗员工系指与公司有劳动关系并在失去岗位时劳动期未满的员 工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实行待岗:(一) 因公司组织机构调整、人员结构调整或岗位压缩形成的经转 岗安置仍未能上岗的员工;(二) 在竞聘中未能上岗的员工;(三) 因违纪或不合格等各种个人原因但又未到达解除劳动合同条 款的员工劳动模范、现役军人家属、单独抚养子女的单亲家庭、夫妻双方已 有一方下岗(或失业)的员工或在集体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不下岗 的,从其规定。

但因严重违纪或考核不合格等个人原因的除外 第二条待岗员工关系管理员工被确定为待岗的次月起,其人事关系转入存续公司公司人力 资源部为待岗员工提供上市公司内部岗位缺员信息和根据缺员岗位 需要提供定向转岗等时机第三条办理待岗的程序(一) 确定员工待岗,均应履行以下程序:1、 员工所在部门领导应将员工待岗原因及面谈结果以书面意见报 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面谈表见附件); 人力资源部应及时会同本单位同级工会对员工待岗原因进行审核, 并将审核结果报本单位行政办公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审批; 批准待岗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办理员工待岗相关手续2、 已确定待岗的员工如不同意待岗,可申请解除劳动合同二) 各级人力资源部应及时组织待岗员工填写《北京市分公司员 工待岗登记表》,并按管理权限与待岗员工签订《北京市分公司员工 待岗协议书》,签发《北京市分公司员工待岗通知书》在每月月 底前将人员变动情况、面谈表、登记表等各项相关材料及时上报公 司人力资源部三) 以上所有程序,均应严格采用书面形式并有甲乙双方签字四) 待岗员工应持《北京市分公司员工待岗通知书》在5 个工作 日内到存续公司报到第四条 待岗期间收入待遇 自员工签订《北京市分公司员工待岗协议书》的次月起,兑现待岗 待遇。

一)员工待岗期间,洗理费、书报费、住房提租补贴按原标准发 放;技术津贴、交通费、通信费、餐补停发二)员工待岗第一年,岗位工资、年功工资按原标准发放,奖金 停发三)员工待岗一年以上,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年 功工资按原标准发放各项发放金额合计,扣除“四险一金”后, 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第五条 待岗员工重新上岗(一) 各单位应及时将缺员岗位、缺员人数、上岗条件等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待岗员工可根据上市公司公布的岗位缺员情 况,采取自愿报名的方式,经过竞聘上岗进入试工岗位工作二) 待岗员工竞聘上岗后试工期为3 个月(含转岗培训时间), 试工期满,考核合格纳入上市公司在岗员工管理待岗员工经过试 岗后,用人单位认为不符合岗位要求(含转岗培训考试不合格) 的,仍按原渠道管理,待岗期限合并计算用人单位应将其不符合 岗位要求的情况(考试或考核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人力资源 部三) 试工期间的岗位由试工单位人力资源部确认岗位工资执行 试工岗位的岗位工资标准;各种津贴、补贴均按试工岗位标准发 放;需要经考核兑现的各种奖金在试工期满后按同岗位奖金标准考 核发放。

四) 试工期满,考核合格,执行正式岗位工资标准由各单位人 力资源部提出,报公司人力资源部保险部审定第六条 待岗员工转岗培训(一) 公司人力资源部将从岗位缺员情况出发,组织培训课程,为 待岗员工提供两次培训时机二) 待岗员工应积极参加公司提供的转岗培训,并在待岗期间针 对自己的薄弱点主动参加社会的有关技能培训和取得技能证书三) 员工自原岗位直接进入转岗培训的,转岗培训期间根本工 资、年功工资、技术津贴、交通费补贴、通信费、餐补、洗理费、 书报费、住房提租补贴维持原标准不变;奖学金按原岗位奖金标准 的 50%发放(各岗位的奖金标准为 xx 年 4 月 28 日公司人力资源部 下发的“关于执行过渡性奖金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四) 员工由待岗进入转岗培训的,转岗培训期间的待遇按本文第 四条执行其中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1.5 倍的,按北京市最低工 资标准的1.5 倍执行第七条 员工待岗期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一) 员工待岗期限最长为2 年(本文下发前待岗时间合并计 算)在此期间人力资源部为员工提供不少于两次的上岗时机对 于待岗满2 年仍未实现上岗的员工、待岗期间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 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按《北 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八条给予经济补偿。

二) 符合《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公司不得与其 解除劳动合同三) 员工在待岗期间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免交违约金 (含未到期的“定期效劳协议书”中的培训费),按有关规定办理 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四) 员工在待岗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合同自然终止不再续订, 各种专项协议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同时自然终止五) 员工在待岗期间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在内部退养政策停止 使用前,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第八条其它(一)员工在待岗期间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 纪律的规定对于在待岗期间属于严重违纪的员工,按《劳动法》 和公司关于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有关规定处理二)员工在待岗期间,因参与北京市通信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组 织的各类活动而发生伤亡事故,公司不负责进行工伤认定,也不承 担相关责任三)员工在待岗期间,因参与原工作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组织的 各类活动而发生各种纠纷(含劳动纠纷),公司不负责解决,也不 承担相关责任第九条本方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原《北京市电信管理局充裕职工安置与分流管理试行方法》(电信人发[1996]872号)同时 停止执行第十条本方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国家和北京市的法律法规及中国 网通(集团)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时从其规定待岗员工管理方法xx-05-01 14:551.目的2. 1为标准公司待岗员工的管理,特制定本方法2.待岗员工范围2.1珠海红塔仁恒纸业前山工厂与高栏工厂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由于以下原因而造成暂时中止工作的:2.1.1 按照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在部门内月工作业绩连续三次 考核不合格或全年累计四次考核不合格的中层管理人员以下的员 工2.1.2 在公司聘任周期内,年终综合工作业绩考核不能到达公司要 求的中层管理人员2.1.3 在原岗位上被竞聘落聘的.中层管理人员3. 职责分工3.1 待岗员工原所在部门:负责对需待岗的员工做出工作考核评价 以及处理意见3.2 待岗员工现接收部门:负责待岗员工的培训与试岗工作安排以 及在试岗期满后的工作 考核评价,做出是否胜任岗位要求的结论3.3 人力资源部:负责待岗员工处理程序整个过程的协调、实施并 监视考核的管理工作3.4 运营管理部:负责在待岗员工处理过程中提供相关的法律事务 支持4. 待岗员工处理程序4.1 待岗员工申报:由待岗员工所在部门填写《待岗审批表》,经待 岗员工本人签字后向人力资源部申报。

4.2 待岗员工确认:人力资源部对用人部门申报的待岗员工,需要进 行了解调查核实其情况,完成审批程序后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其 待岗员工到人力资源部报到(依据通知书上的报到时间报到,假设过 期未报到者,那么按照公司《员工奖惩条例》处理)4.3 待岗员工培训: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待岗员工专业特 长和岗位意向制定短期的内部再培训方案(培训时间、培训内容、 培训的其它事项等详见培训方案书)4.4 待岗员工试岗推荐:待岗员工培训结束后,人力资源部负责为其 寻找意向接收部门4.5 试岗:找到意向接收部门后,人力资源部应安排待岗员工试岗 (试岗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并办理转岗手续如果待岗员工不 承受新的岗位工作安排,那么解除劳动关系)4.6 试岗期结束:试岗期结束后,人力资源部组织填写《待岗员工考 核表》,由接收部门提出是否胜任工作岗位的意见,根据员工在试 岗期的工作表现,分别进行处理:4.6.1 对于待岗员工经培训与试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那么 按照国家有关劳动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4.6.2 对于待岗员工经培训与试岗后胜任工作岗位的,那么安排正 式上岗注:待岗员工可在公司内相关部门自行联系工作岗位,但必须执行4.5、4.6 的步骤。

5. 待岗员工待遇5.1 待岗培训期间和试岗期间5.1. 待岗培训期间和试岗期间:不再保存待岗员工原岗位工资待 遇,只发放原工资总额中的岗位工资(需扣除其绩效工资等局 部),但绝对数额最低不低于珠海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水平(个人应 缴交的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的局部由其本人缴交),其岗位 工资不参与绩效考核5.1.2 待岗员工工资以外应享受的福利待遇与在岗员工一致,公司 仍承担员工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缴费5.1.3 待岗员工原专业技术职务、行政职务随之解聘,胜任新岗位 工作后重新进行定义5.2 试岗期满合格后5.2.1 试岗期满胜任工作岗位的,根据重新评聘后的专业技术职务 或行政职务重新评定工资级别6. 相关规定6.1 待岗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刷卡6.2 无故不出勤、不参加待岗培训和按公司要求试岗者,按照公司 《员工奖惩条例》处理6.3 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必须遵守公司的一切规章制度7. 附那么7.1 本方法作为《员工退出管理实施方法》的支持性文件7.2 本方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制订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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