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利益冲突的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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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利益冲突的解决机制钱卫清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利益冲突不仅在公司中,而且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存在。应当明确的是, 利益冲突本身并没必要然致使纠纷的产生,它仅仅是纠纷产生的一个潜在发生要素, 只有在利益冲突无法化解的情形下才会致使纠纷的实际发生。利益冲突的化解机制 从进展时期上能够分为两种:事前化解机制和事后化解机制。若是利益冲突冲破事 前的制度安排的操纵范围时,能够有事后的救济方式及时化解掉,利益冲突失控而 弓I发的纠纷就可不能造成任何实质性的阻碍。从那个意义上讲,也仅仅从那个意义 上讲,纠纷只是在逻辑层面上存在的。具体到公司来讲,公司参与主体之间普遍存在的利益冲突可能在两种情形下致 使公

2、司纠纷的实际发生:(1)操纵公司利益冲突制度缺位或无效(2)化解利益冲突的事 后救济机制的缺位或无效。从实践来看,公司的利益冲突第一是通过公司股东在设 立公司之初所进行的谈判,以合同安排的形式解决或预防的。这种合同安排在公司 成立后演变成公司的章程从而成为一种要紧的事前化解方式另一方面,公司法和其 他法律提供的夕卜部干与和救济组成了公司纠纷的事后化解机制。当公司参与人的利 益冲突超出事前的制度安排的操纵范围时,及时将冲突消弭于无形,从而及时排除 公司纠纷的存在。可是,公司利益冲突的事前约束和事后救济制度都可能因为各类 因素而无效。利益冲突一旦离开约束与化解的樊篱就可能暴发从而致使公司纠纷的 发

3、生。我国的很多公司是由原先的国有企业直接改制而成立的,在我国的公司实践中, 不仅存在着一样意义上的公司参与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而且许多本不该带到公司 中来的问题也进来了,这就使得整个利益博弈格局加倍复杂化。要紧表现为三点:(1) 国有股东地位畸高。由于国有股直接关系到国有财产从而涉及到经济所有制的问题, 因此公司法对国有股东多方照顾,加上独特的国有股“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使 得公司实践大体上成为国有股东利用公司这一道具进行的“非公非私”的舌L舞,而 其他公司参与人充其量也只是与国有股东共舞。更为严峻的是,如此一来,整个公 司制度事实上就留有一个超级重大的缺口,国有股东在持有对公司出资所有权的

4、情 形下而享有股东地位,从而形成一个无法克服的逻辑窘境和法律死角。(2)公司内部 治理结构虚设。由于我国大部份股分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多数都是原先的国有 企业改造而来的,从内部的治理结构上,也仅仅是将原有的“老三会”变成此刻的 “新三会”。新瓶装旧酒,不仅由工会转化而来的监事会形同虚设,而且股东会和 董事会也成了国有股东实际上是国有股东代表即公司治理层的一言堂,内部人操纵 严峻,使内部治理结构这一重要的制衡机制处于失效状态。(3)债权人的软约束。公 司的要紧债权人限于“工、农、中、建”四大国有银行和其他国有或国有控股的银 行,如此国有控股的公司和国有银行之间大体上确实是同受国家操纵的“关联交

5、易 人”关系,乃至公司债权人是在受到国家意志操纵的情形下被动进入公司那个是非 舞台的,债权人对公司的约束大体处于有气无力的状态。一样情形下,公司参与人都可通过讨价还价达到合同安排以解决或预防利益冲 突的产生。美国芝加哥大学的两位学者和在他们的高作公司法的经济结构中提 出:从规范意义上说,公司法应当尽可能许诺公司的参与者自由谈判,减少强制性 规定,才能维持市场效率。强制性的规定只只是是为了补充公司参与者的契约所留 下的缺口或空白,从而使他们之间的契约趋于完善或变得更有约束力。这种合同安 排在公司实践中一般是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期制定的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等,公司成立后,公司章程成为约束公司、股东、董事和领导等各个公司参与人的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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