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系统使用及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上传人:壹****1 文档编号:512773863 上传时间:2022-10-03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7.1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系统使用及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系统使用及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系统使用及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系统使用及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系统使用及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系统使用及运行维护 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系统使用及运行维 护工作,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有效发挥系统作用,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 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系统的使用 及运行维护。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包括 全国互联网 信息安全综合管理系统 (以下简称部级系统),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级系统)及从事 互联网数据中心(含

2、互联网资源协作服 务)、互联网接入服务、内容分发网络服务等电信业务经营者(以下简称企业)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通信行业标准,建 设或租用的 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企业系统)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系 统的使用及运行维护,以及系统的对接联动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和协调,负责部级系统的使用及运行维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通信管理 局)负责对本辖区内企业系统的使用和运行维护工作进行指 导、监督和协调,负责本省(区、市)省级系统的使用及运 行维护,以及本省(区、市)省级系统与部级系统的对接联 动。工业和信息化部和通信管理局统称电信管理机构。第四条 企业负

3、责本企业系统的使用及运行维护,以及 本企业系统与部级系统或省级系统的对接联动。第二章使用要求第五条企业应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通信行业标准,进 行企业系统基础数据和活跃资源数据的管理、核验和上报, 确保数据完整、准确。企业应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要求,改 正未上报、上报错误或上报不一致的异常数据,并于5个工作日内重新上报。电信管理机构应进行系统数据审核。工业和信息化部发 现全国省级系统和企业系统上报异常数据的,应要求相应系 统及时改正和重新上报。通信管理局发现本辖区内企业系统 上报异常数据的,应要求相应系统及时改正和重新上报。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利用部级系统向省级系统或企 业系统下达违法信息监测与处

4、置要求。紧急情况下,工业和 信息化部可直接通过部级系统采取违法信息处置措施。通信管理局利用省级系统向本辖区内企业系统下达违法信息监测与处置要求。需要向本辖区外企业系统下达处置 要求的,通信管理局应向相关省(区、市)省级系统发送违 法信息处置跨省协办要求,由相关省(区、市)通信管理局 执行。企业应利用企业系统对所传输的信息进行监测,发现法 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应及时处置。企业收到部 级系统或省级系统下达的违法信息监测与处置要求,应按要 求执行。第七条 电信管理机构按照以下规定处置违法网站:(一)对于已列入黑名单管理的违法网站,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关于建立境内违法互联网站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 知(工信部联电管2009371号)等规定,对其进行监 测与处置。(二)对于尚未纳入黑名单管理的违法网站,电信管 理机构在收到互联网相关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紧急处置的函 请后,可利用部级系统或省级系统向企业系统下达违法网站 处置要求,并依法进行处罚。企业收到部级系统或省级系统下达的违法网站处置要求,应按要求执行。第八条通信管理局应在收到部级系统或他省省级系统下达的一般要求后1个工作日内,或收到紧急要求后 2个小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演讲稿/致辞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