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宣传提纲(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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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解决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宣传提纲一、充分认识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必要性及重要意义 在省委、省政府和油田党政组织的正确领导下,油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完善,覆盖面不断扩大,基本养老金水平不断提高,对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油田稳定、促进油田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曾在油田从事过集体劳动的 “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没有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没有固定生活来源,基本生活比较困难,成为历史遗留问题。 公司党政组织和各级领导都很重视,多年来积极向青海省政府反映情况,争取政策支持。全国政协委员、公司总经理宗贻平同志将油田“五七工、家属工”的养老保

2、险问题,作为政协提案提交全国政协会议,同时还向青海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作了详细汇报,争取油田“五七工、家属工”的养老保险问题早日解决。这些工作和举措加快了油田“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养老保险问题解决的工作进程。2010年11月25日省政府第70次常务会及12月3日省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解决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该意见的制定和实施,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改善民生,完善我省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举措,是一件利民生的好事、顺民意的实事。 二、解决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基本原则 按照国家关于建立和完善

3、全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妥善解决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必须坚持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和依法、自愿参保相结合原则,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原则,坚持参保缴费的制度和机制,合理核定基本养老金水平;坚持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各地政府的主体责任。 三、解决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范围、对象和条件 1995年12月31日前与青海油田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具有我省城镇户籍,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下列人员,可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4、(一)曾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后因各种原因离开单位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二)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人员; (三)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五七工”、“家属工”。 四、“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年龄界定的政策依据 意见对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年龄规定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人员,是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中“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规定确定的。对达不到劳社部发200

5、120号文件规定年龄的人员,可以按照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五、关于城镇户籍的规定 意见规定纳入解决范围须具有我省城镇户籍。这样规定是考虑我省的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主要用于解决我省的基本养老保障问题。这些人员是采取特殊政策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基本养老金待遇先从其个人缴费中支付,当其个人缴费支付完毕后,我省还要继续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因此,解决的对象是我省城镇户籍人员。对于曾在城镇企业工作过的农村户籍人员,可参加青海省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六、关于申请参保时间的规定 人社部要求各地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要明确时限,避免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久拖不决。因此,意见规定我省解决

6、历史遗留问题的时间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参保、审核、审批、缴费等工作,时限为一年,逾期不再办理。 符合条件申请参保的人员,可从2011年元月份开始,按照意见规定的申请审批程序,向用人单位(社区)提出参保申请,从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七、关于参保缴费标准 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是社会保险的一项基本原则,凡参保人员都必须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意见规定,参保人员必须缴费。补缴的时间:从我省实行“统账结合”制度的1996年开始,按1996年以来历年同期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至2010年,补缴金额32000元

7、。考虑年龄差别因素,缴费标准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一次性缴纳32000元;60周岁以上(不分男女),每增加一岁递减1000元;年满75周岁及以上人员一次性缴纳17000元。 八、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管理 符合纳入条件人员参保缴费后,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缴费账户,并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记息。 九、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 参保人员纳入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按我省现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即: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根据计算,60周岁人员按32000元缴费后,两块计算结果为450元。但年龄超过60周岁以上人员,由于缴费少,养老金

8、低于450元。意见规定作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了体现对年龄偏大人员的照顾,都按450元一个标准定额计发。 十、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调整 从参保的下一年度起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比例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 十一、基本养老金支付渠道 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含冬季取暖费补助)首先从本人个人缴费账户中支付,个人缴费账户资金不足支付时,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人员死亡后,扣除已支付的基本养老金(含冬季取暖费补助)后个人缴费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十二、关于丧葬补助费的发放 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补助费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

9、付,标准为两个月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三、参保人员应当提供的相关资料 参保人员应当向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破产、解散的,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和提供相关档案资料,填写青海省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参保人员申报审批表,并携带以下材料: 1、参保人员签字确认的青海省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参保人员申报审批表及1寸免冠照片10张;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张; 3、户口簿原件及户口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3张; 4、档案资料及相关原始证明资料及复印件3张。对无法提供原始档案资料或原始档案资料不全的,可提供以下能够证明其工作时间和经历的资料: (1)在用人单位工作

10、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劳动合同书、企业录用时的审批表及登记表、册等;(2)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 (3)用人单位工资发放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等; (4)其他能够说明本人身份及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各种证明书、获奖证书等; (5)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能够证明其曾在用人单位工作经历的户籍底案。 5、参保人员工商银行存折及复印件。 十四、青海油田矿区符合参保条件人员申报审批程序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人员,凭户口本到按隶属关系分别到相关单位领取青海省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参保

11、人员申报审批表、青海省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参保人员登记表、青海省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参保人员一次性定额补缴申报核定表、青海省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敦煌基地安置人员统一到离退休处领取;格尔木基地安置人员统一到格尔木社区中心领取;各驻外机构安置人员统一到各驻外机构领取;异地安置人员统一由离退休处将表格邮寄给本人。 (二)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人员,凭户口本按隶属关系分别到各单位领取青海省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参保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 (三)按(一)(二)安排还未能领取表格的,统一到油田

12、社会保险与就业服务中心领取。 (四)参保人员首先按要求填写表的内容,然后将填写好的表格及相关资料送交油田矿区服务事业部进行预审,其中异地安置的送交油田离退休处,由离退休处统一负责提交矿区服务事业部预审,并同时收缴保险费;各驻外机构安置人员分别送交各驻外机构,按公司安排统一预审。 (五)油田矿区服务事业部接到参保人员申报资料后按规定进行预审,并在辖区内公示三日,公示无疑义后签署意见,送油田社会保险与就业服务中心。 (六)油田社会保险与就业服务中心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定,签署审批意见。 十五、青海油田矿区“五七工”、

13、“家属工”等人员养老保险工作时间安排 青海油田矿区“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养老保险工作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第一阶段办理符合“一次性缴费”条件的油田“五七工”、“家属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等工作,时间是2011年1月4日至2011年1月20日。 第二阶段办理符合“补缴”条件的油田“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等工作,时间是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10月30日。 第三阶段办理热点、难点、遗漏等人员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等工作,时间是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12月20日。具体工作及时间安排见附表油田“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养老保险参保工作时间安排表60周岁、女年满5

14、5周岁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规定 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个人身份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现已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并缴纳养老保险费且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可自愿向前补缴养老保险费至缴费年限达到十五年后,办理退休手续,按现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同期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十七、关于2010年12月31日前,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规定2010年12月31日前,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及灵活就业等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参

15、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后,按年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后,实际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允许其向前补缴养老保险费至15年(即:补缴年限与参保按年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年限之和达到15年),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同期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参保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需填写青海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申请审核表,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参保时年龄及补缴养老保险费年份、年限、补缴金额后,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并补建、补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保人员缴费满15年达到退休条件后,办

16、理退休手续,按现行养老保险政策核发基本养老金。 十八、关于城镇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民生工作,始终把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全体居民老有所养,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来抓。在研究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同时,深入研究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鉴于国家正在研究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便于与国家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衔接,我省待国家政策出台后,即抓紧制定出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十九、关于组织实施 解决油田矿区“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事关广大油田职工家属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要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工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在油田公司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公司领导、人事处、社会保险与就业服务中心、矿区服务事业部、离退休处、各驻外办事机构等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油田矿区“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养老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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